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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男方去世,房產證未寫女方名字,能不能屬於共同財產呢?


根據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結合諮詢的內容,首先該房屋財產屬婚後房改購房,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沒有女方名字不影響財產權利(一般按市場價一半份額);其次,男方遺囑上將房屋產權全部處置(只能處置屬於自己的份額),請未考慮配偶的生活困難,該遺囑部分無效;女方在自己子女的協助下,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自己的房屋產權份額和遺產進行適當繼承部分權益。具體可以申請當地的政府法律援助機構或聘請律師維權。


遺囑無效。

因為公房的產權變更發生在婚後,因此此房屋已經屬於二人的婚內財產,和房產證加名與否無關了。男方無權單方面處置。

但是建議女方必須儘快找律師進入法律程序,因為房產證上沒有名字,無法抵抗第三人。即如果男方子女拿著房產證和遺囑直接把房子賣了,則女方很難在討要本應是她的部分。這就是房產證沒有名字的壞處。


在這裡我看了眾多朋友回答的再婚夫婦婚後遺產分配問題來發表個人的觀點,再婚後不是大家所說的那樣享有財產權或部分權,這個產財享有權或部分享有權要看你屬和不屬和幾個條條和在什麼情況下享有或不享有。比如再婚不超過五年以上的,婦夫一方自願放棄享有權並經公證處公證了的。都不再享有財分配權。


這個遺囑應該是無效的,因為房子雖然是男方所住的公房,有男方享受的福利的成份,但是經過房改變為私房,雖然只寫男方名字,可這個在婚姻存續期間,所付款是夫妻共同財產,故房子也應該是共同財產。女方應求助法律,討回自己應得的房產。


該房產是婚內買得的所有權,沒有女方名字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可以拿結婚證(有結婚時間)和該房房改買下所有權的時間證明材料,到法院要求確認遺囑無效(損害了女方的共有產權),依法通過繼承重新確定該房屋所有權屬份額問題來實現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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