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開庭中只說了一句是否變更訴訟請求,這是不是法官對我進行了法律的釋明?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僅說這一句話肯定不是法官對當事人的釋明。
「原告是否變更訴訟請求?」這句話打過官司的人都不陌生。
在民事案件開庭審理時,法官都會問到這個問題,但只對原告,也包括處於被告地位提起反訴的原告。剛開始開庭時法官問的這句話是程序性的問話,不需要釋明。
如果是法庭開始了審理,通過舉證質證、法庭調查以後,法官再向原告提出這個問題時就說明你的訴訟請求有問題了,很可能與法庭查明的事實不符,法官是在暗示你,要你要變更訴訟請求。如果你聽不懂不願意變更訴訟請求的話,法官會給你釋明一下,就是說你的訴訟請求和法庭查明的事實關聯不大。如果你還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話,法庭很可能駁回你的訴訟請求的。
在剛開庭時,法官都會問一系列的問題,對對方代理人的身份有沒有異議;對法院管轄權有沒有異議;對法官的身份有沒有異議;是否要求更換法官;是否同意調解;是否變更訴訟請求等等。
這是複製的上面一個回答內容,所以在法庭調查階段之前的這些例行問話,原告不用這麼緊張的。
但是如果法官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還在反覆的問原告這個問題,原告就要注意了,裡面代表兩個意思:一是法官在此刻的內心活動是認為你的訴訟請求不準確,可能沒辦法支持的;二是法官認為你變更成他建議的訴訟請求後,他是可以支持的。
此時,你要作的是認真考慮法官的建議,如果法官建議的訴訟請求也能達到你的訴訟目的或者甚至效果更好,那何樂而不為呢?
這肯定不是釋明,首先,釋明從字義上講,首先有個釋字,就是解釋法律,目的讓不懂法律或者對法律理解有偏差的人對相關的法律有個正確的認識。其次,有個明字,就是讓當事人明了的意思。
對於法院是否應該,是否能夠進行法律釋明,本身在理論上就存在爭議,法院的司法權是被動的,釋明則有主動幫助一方當事人之嫌,有違中立裁判者地位。因此,在實體法上,法院是不會主動釋明的。釋明一般限於程序事務,如當事人請求未明確是追究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應釋明二者選其一;有時則是為了減輕當事人訟累,如勞動爭議當事人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但只符合補償金的情形,有些法官也會徵求當事人意見。
詢問你是否變更請求,往往還有可能是訴訟過程中事實發生了變化,法官會詢問一下。
釋明是釋明,明確是明確。
一般來說,法官讓你明確是否變更訴請前肯定會給你釋明的,你的當前訴請可能存在問題,如不變更,法庭未必會支持。但也不是說法庭一定不會支持。
具體細說起來太複雜,就不往下分析了。
總之,打官司這事,還是委託個律師比較靠譜,否則當事人未必聽的懂法官在說什麼。
這是在告知你,你的訴訟請求不合法、審判庭不會支持這樣的訴訟請求。
這意味著你的訴訟請求和法院立案出發點有分歧或者不匹配,還有訴訟主體不準確,例如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劃分,沒學過法律的公民很少有能訴訟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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