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假釋查看期有固定期限嗎?
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了一定時間的刑罰之後,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將其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相關法規: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
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第八十二條 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第七十九條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第八十五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一、假釋的條件
1、假釋是使犯罪分子提前回到社會上,因此,必須附加一定的條件:
(1)適用假釋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容分子。但是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2)適用假釋的刑期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
適用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況",是指國家政治、國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3)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必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
2、假釋的程序與減刑相同,同時,刑法也明確規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進行假釋。
二、假釋考驗期多久
1、假釋的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2、對假釋犯的監督及處理。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根據其不同表現作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假釋,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發現假釋犯在原判決前還有沒判決的罪,而且沒被判決的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也應當撤銷假釋,對沒有判決的罪作出判決,將未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0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罰,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
(4)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遵守關於假釋的各項規定,沒有以上所說的三種情況,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對於假釋期的期限,被判有期徒刑的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被判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假釋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不出什麼問題的話,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假釋是對服刑期間表現較好的在押犯人附加條件的一種獎勵措施。我國刑法規定的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表現較好,不再危害社會,有條件的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適用的時間是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根據表現,以裁定作出的。假釋只適用於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罪犯,才能比較準確地判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現,不再危害社會,以保證假釋效果。
根據刑法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無期徒刑的,必須執行十年以上才可以假釋,判處有期徒刑的必須執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從羈押之日起計算。被假釋後,原判有附加刑的仍須迷續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假釋不是免刑,只是剩餘刑期暫不執行,最終是否執行,取決於假釋犯的現實表現。
假釋考驗期,是指對假釋的犯罪分子繼續監督改造進行考驗的期限,也可以說是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保持繼續執行刑罰可能性的期限。
假釋是指在服刑的人員由於多年表現積級,受到過多次表揚減刑,在他還剩二年多的時間中,再次立功受獎。就會報請法院減刑或者假釋!如果被假釋人員,提前回到社會但不等於獲得正式公民權力。如果他的假釋還剩一年時間被假釋的,他就必須受到當地公安機關部門的監督和約束,必須在規定時間裡向公安部門會報一段時間來的活動情況,如在假釋期間沒有重新違法犯罪一年後由公安機關審報材料檢查院,再由檢查院審報法院批准,正式刑滿釋放享受正式公民的權力。當然被假釋的人員同樣可以上班,做生意只不過政治上受到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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