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沒有辦結婚證,生活了幾年,他們算夫妻嗎?
您好。
陳群律師回答您:
在我國,這種情況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
1、夫妻,必須是依法領取了結婚證的一男一女。
標誌是領了結婚證;
條件是符合婚姻法的結婚條件並且兩人一起親自去領了結婚證,不能缺席,不能請人代理。
2、是否夫妻,與是不是共同生活、共同生活多長時間沒有關係,僅以合法結婚手續辦理為限。
3、我國在1994年以前曾經有過「事實婚姻」制度,在一定範圍一定條件下承認如題主提到的類似情況下的男女為事實婚姻。
其實,事實婚姻的當事雙方是符合結婚條件的,並且長期共同生活、周圍的人也認為他們是夫妻,他們只是沒有領結婚證而已。
4、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但是卻可能構成重婚罪:一方或者雙方???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配偶而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991年之後的話,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訴你,不算。
最多算是同居關係,在法律上是沒有夫妻關係存在的。
所以,如果你們之間產生糾紛的話,是沒有法律保障的。
但是,你們之間假如有子女的話,這個子女即使你們之間沒有婚姻關係,也是被承認的。那這種情況在法律上應該是事實婚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是你們雙方都是未婚身份。
所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吧。
最後,奉勸一句,如果一個男人(女人)真的愛你,是願意跟你領個那一紙婚約的。
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當然不符合我國《婚姻法》合法婚姻的條件。其中,未婚男女雙方主觀上有長期生活在一起的目的,客觀上未進行合法結婚登記並領取結婚證,而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且內在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外在得到社會(包括周圍群眾及近親屬)所承認的夫妻身份,則構成事實婚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則屬於非法行為。其它一切兩性關係和行為,也都屬非法。一方有配偶且未辦離婚手續,又同時與另一方結婚的,則構成重婚罪。事實婚姻在離婚時,人民法院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進行處理。為此,建議熱戀中的男女青年,儘可能不要因愛情衝動、荷爾蒙刺激,而發生婚前性行為。尤其最受傷害的女性,更應慎之又慎。
現在國家好像都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不承認就得不到法律保護,所以還是趕緊把證領了,這樣財產才是你們共同的財產!才能更好維護你的權利!
現在有好多女孩子和男方在一起生活了好多年都不領證的,還覺得無所謂!我在想要是你遇到的是一個真心愛你,能真正陪你走到最後的,那你是幸運的!所以要不要那張紙都無所謂!但是現實中很多人都是半路就走了,因為沒有結婚證這張紙,對他們沒有束縛,他們也沒什麼責任感,哪怕你們生活十幾年,他想走的時候會覺得你們又沒證,不演算法律上夫妻,就像談戀愛一樣,可以隨時轉身走人!人家確實也是可以轉身就走,又不用辦離婚!但是傻姑娘,你呢?這麼多年你肯定是從心裏面認為你們會一輩子在一起是吧!所以你全心全意為這個沒有被認證過的家,花費大量的財力人力,青春,結果到頭來他的一句你們不是法律上夫妻你就沒法反駁了。因為人家說的是事實!
我奉勸各位在一起談戀愛確定想要一輩子在一起時,還是把結婚證給領了,就算對方中途要走,你也可以為難一下,讓自己好受點,財產方面也不會說損失太嚴重,不要覺得就算離婚分割財產太顯得自己小心眼,不好意思之類的!你要想到這麼多年你為家裡付出的也不少,有些也是你應該得的!再說如果你年齡很大,去哪賺啊?為了自己的利益,還是去扯證吧,光明正大的在一起多好!
這個問題要從兩個方面來回答,第一你們在一起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在心裡也感覺是夫妻了,算是事實婚姻,但是這種婚姻不管你們生活多長時間,始終是事實婚姻,在這期間出現任何問題,是沒有保障的。第二在條件都達到的情況下,還是領個結婚證好,它不僅僅是個證,它是我們婚姻的保護傘。使我們的婚姻更加牢固,出現問題有法律給我們做支撐。奉勸那些不辦結婚證的朋友們,增強點法律意識,不要一時衝動,凡事先考慮後果,然後再謹慎行事。
兩個人在一起生活了幾年,嗯,這樣並不算夫妻關係,只能算戀愛同居關係,因為夫妻關係的話,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必須要有一紙婚書來作為保證。
這一紙婚書可以保證兩個人名副其實的關係。既然兩個人感情非常好,在一起都生活幾年了,那麼還不去領一個結婚證呢,這樣名副其實的,從嚴格意義上來說,都是夫妻關係了,這樣不是更好嗎。
謝邀。兩個人沒辦結婚證確在一起生活了幾年。如果在過去這叫事實婚姻。但是這種情況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有時兩個人會因為一點小事一拍兩散夥。我們這裡就有這種情況,女孩出去打工認識個男的,生了個孩子抱著兩人回來了。她爸媽覺的男孩沒本事被攆走了。孩子就成她爸媽的了。女孩又找人結婚生子不管大的。如果兩個人情投意合,就以合法的形勢在一起,這樣也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否則會自食其果。
感謝邀請。以前算事實婚姻,婚姻法改了點,這個不算婚姻吧!如果沒結婚證在一起幾年,我說個最直白的話,那叫對彼此不負責任,所以還是應該辦個結婚證。有結婚證,這才是對婚姻的保障。昨晚和朋友聊天,他說到如果我前妻和我復婚,我同意不,昨晚我沒回答,因為我沒想清楚,昨晚我想明白了,在我人生最得意時,我發生了車禍,變成了殘疾人,加窮人。然而她卻和我離婚了。離婚後為了生活,靠我自己一步一步的打拚,相對而言,比以前富有的的了,所以這種只能同福不能同苦的人,我會權衡利弊的想清楚,一,她必須上班,二,上班的工資必須交給我,三,不管我的什麼財產,我如先走人,你只有使用權,沒有買賣權,房子必須留給我兒子,四,不領結婚證。如做到這幾點就復婚。我最困難時,我一個人都走過來了,還有什麼過不去的,一個人的日子,我會過得更洒脫些。結不結婚對我而言都不算事。還是祝前妻你幸福快樂吧?
從法律法規上說,不算夫妻。如果你曾經結過婚,現在沒有離婚,就和他在一起,那麼你還會構成重婚罪。
如果都沒有結過婚,那幹嘛不去領結婚證呢?
有一次我和我老婆在外地出差,應為當天沒有辦完要辦的事,所以就在酒店留宿,半夜警察查房,問我要結婚證。
結婚證這東西誰會天天帶著呀!還是最後我打電話給我家裡人,拍張照片發到我手機里,那警察看了,才連連道歉的走了!
有時候你真的會不方便的,建議去領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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