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對物業有什麼意見?
首先,物業從何時來的就得搞清楚。其實物業早就在中國存在了,名字可能不一樣。過去的小區叫做什麼什麼單位宿舍,比如電建宿舍,某某學院宿舍,等等。那麼這個宿舍正常運轉靠誰?就是這個名字的單位。但是後來取消福利分房了,然後就買商品房了,然後就交物業費了。這裡情況很複雜,有的地方其實還是在原來單位的地面重新蓋的,但是單位卻不再管理了,交給其他人管理了,原因簡單,費神費錢!這個其他人就是物業公司。其他原來沒有商品房的土地建起來的房子不用說了,也得有個人管,也不用說了,也是物業公司。所以呢,罵物業的,你以前沒有罵,那是因為原來小區或者叫宿舍是你或者你父親輩的單位在貼著錢服務,但是人家現在不想為你服務了,行嗎?當然可以!伺候不起我走了還不行?誰願意來誰來吧!所以就有了其他人來管理了。你可以說你不用誰來管理,但是國家比你明白,沒有人管真的不行,所以國家是鼓勵物業公司的。比如說,小區水費收不到,你知道水費里還含有污水排放費嗎?不收你水費那污水處理怎麼辦???你只是覺得物業收費不幹活了,我得承認,但是您記得,無利不起早!我沒有利益我幹嘛為你服務?你還有什麼要說的嗎?你行你來干!我明白一些人是什麼心態的,這裡不說了,但是我告訴你,你必須適應!從過去不花錢,一個電話上門解決你問題,或者靠不繳費來達到你目的的想法要不得了,想法必須變了。然而,我還是要為一些人說句話,生活,有過得好的,有不好的,國家也該出台一些政策幫幫那些真的交不起物業費的那些人了,我說的是真的交不起的!
提起來這個事就來氣,原來我們單位的居民區有三個,每個小區一個管理人員,負責拉垃圾,綠化什麼的每人2000元/月,一年2000×12×3=7.2萬元,我們每戶繳納60元/每年,現在國家改革,讓物業歸社區管理,這一下好了,我們單位每個居民區需要向社區繳納10萬元,我們的物業費從60元/戶,飆升到700元/戶,而小區的管理員沒有增加,他們的工資不但沒有漲,反而降低到1200元,
我們算一下細賬,我們單位每年多支出支出30萬-7.2萬=22.8萬。每戶多支出700-60=640元,
這他媽的是為人民服務嗎,這是敲骨允髓
好在我們的小區管理員不干涉業主的利益,有的小區這不允許,那不允許,小區的車位業主買走還得繳納365元/年的管理費,這哪裡是物業,簡直是花錢請了一幫流氓強盜爺
其實,大家對物業的意見還是很多的。當然,最希望的還是能夠嚴格按照《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合同》等的內容不折不扣的做好服務,給業主一個和諧安寧,整潔衛生的家!
那麼又有哪些意見呢?我們來看看總結一下吧:
1.相對來說,最重要的是物業公司應該保質保量的做好自己的服務,拿自己該拿的錢。不要總是啥事都不想干,物業費卻一年總比一年高,還拿不出合法合規的漲價依據。業主不願意就動用非法手段。
2.入駐小區,不要總是依靠關係和其他手段。根據招標文件,你能做就做,不能做就別投標。接標了又說虧損,那是你自己沒能力。不行就撤吧,別以為做物業包贏不虧。
3.收物業費不要動用非法手段恐嚇威脅業主。業主的錢也是辛苦賺來的,不是天上飛來的。你做到位了,業主自然會給你錢。業主是請你看家護院的,不是養個白眼狼咬自己。
4.拿你應得的那份收入。標書上絕對不會有公共收益歸物業所有,維修基金隨便物業動用,無需業主同意。不要總是打著維修基金和公共收益的主意。不要有事沒事總把電梯關了,說是壞了,並以此為由盜用維修基金。
5.請物業按《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定期做好綠化維護,防蟲殺蟲等工作。不要綠化比人高,蚊蠅比人多。
6.門衛不能總是弄幾個老人在那裡睡覺。這樣也就是覺得裡面有個老人在,而不是能夠真正保衛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業主需要的是物業服務而不是給老人養老。
7.公共設施請及時維護,特別是攝像頭不要總是瞎子的眼睛~~沒用!真正有用的就是這些攝像頭!比坐在門衛睡覺的老人實用多了。
想說的東西太多了,也就不一一道來了。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這個問題讓我來回答,做為曾經的小區業委會"主任",我還真有話說。
小區社會化管理自深圳引進"香港″模式,再在全國範圍內推開。這十數年來,據我所知,物業管理在一些一二線大城市實行的還可以,在一些中等城市就稍差,在一些四五線等小城市就更差。
為何有如此差別,我的分析是在大城市生活水平普遍可以所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再加上業主普遍素質可以,也具有先進合理的思想理念,還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如社區等行業管理規範,所以業主普遍支持正規的物業管理。
而在一些中小城市,關於這個涉及民生的重點工作,卻明顯存在先天不足,這其中就有中小城市經濟收入水平,整體素質觀念理念落後等眾多因素。我曾經就私下與眾多先富起來在小城市買房入住的農村業主溝通,他們有一部分明顯不認同物業服務,認為自己在農村也是這樣居住,最多交點少量衛生費,所以面對較多的物業費用對物業服務就很低觸。還有一部分業主是明顯找茬想不交的,認為物業服務達到一星了,又沒到二星級,達到二星又沒到三星級…凡正無限要求根本不按物業合同辦事。
當然,在一些中小城市也存在一些物業服務硬傷,這其中有政府城建規劃土地城管相關職能部門,濫權、謀權行業管理監督不到位的問題,也存在開發商在建設遺留下來的眾多問題:如房屋質量隱蔽工程質量,消防供水供電工程質量,以及最近各地普遍反應激烈的小區停車位及配套地下車庫權屬問題,這些都影響小區業主生活質量,以至小區物業服務成了矛盾的爆發口。(有業主就說等路面停車影響消防通道,而做為小區配套計入房價的地下車庫業主反對開發商.強行售賣又被閑置,如若真的出現群死群傷的火災,有關擅權謀權者者應對此有個交待。)久之眾多問題累積小區物業服務只有撤離,而面對撒離的後果,小區業主日常生活明顯受阻變質,業主只有無奈地問了蒼天,再問大地。
本來小城市物業服務也可遵循一二線大城市可行的路徑執行,如果當初嚴格按物權法規範權屬,小區物業服務也有一筆公共路面停車位及地下車庫停車收入加上像廣告等公共收入,小區業主物業費支出實際會更少。這點大城市在這方面的實踐就很有成效,深受廣大業主歡迎。而小城市因無端受害,這方面收入就根本沒有或很少,這怎繳發業主對物業服務的認同。
關鍵的是除以上因素外,物業服務也存在致命缺陷如服務脫節、安全隱患頻生,服務質量下降等加上業委會虛於委蛇缺少有力監管,甚至坑壑一氣,至業主包括專項維修基金在內的利益受損,更增加了業主對物業服務的反抗敵視。
綜上 就是以上這些內因外因前因後因致物業服務在中小城市處境普遍尷尬直至不待見。但我認為就是這些細枝未節,更能反應一個城市綜合管理水平,及城市文明風氣。物業服務不管從那一方面來說,都對業主有切身利害關糸,物業服務好,物業升值居住觀感好。自至物業服務這個行業既讓人愛又讓人恨,我們真要在全社會關注下,儘快走出這個迷局!
物業是開發商的白手套,特別是國企開發商走後留下的物業,有問題連告狀都無門!2.物業行政不分,工作人員竟然可以行使執法權,如籍口維護社區秩序,隨意拆毀他人物品、禁止人身權利、甚至辱罵毆打業主等;3.公企不分,利用業委會沒成立空擋,讓社區業主公共資源變成物業的印鈔機,賬目不清,甚至犯罪;4.對黨和政府的陽光政策、國家的法規置若罔聞,鐵板一塊,真空運作。對業主分三六九等,拉幫結派,恩威並施,烏煙瘴氣,與黑惡勢力幾無差異。對租房客、困難戶等更是歧視欺凌,公然對抗租售同權政策。5.對物業違規違章違法發生的後果,社會多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結案,甚至法律出現空白,無法定論。
業主當沒有了物業管理,你將會面臨怎樣的環境?
近期聽到許多關於取消物業管理的聲音,還有許多說法,自己管理說,不要物業說等等
首先,從法律角度來講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各省市自治區物業管理細則。是業主與物業關係的總結以及指導。離開法律的說法是不負責任的。所以無論是業主還是物業管理(服務)還是要按照法律所規定辦法落實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物業服務企業的進入是有法律規定的。是要經過業主雙百分之50同意的。既小區住房面積和業主(以戶為單位)要達到百分之50.同意,物業公司要通過公開招標的形式,才能進入的。國家有政府專門管理的部門包括社區街道辦事處是有管理與協調責任的。對於達不到雙百分之50的物業管理條例與細則都有具體要求。同時,業主大會選舉業主管理委員會,履行對物業企業服務合同的監督。對於達不到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服務公司有權進行解除合同。物業管理條例還規定,只要有百分之20業主提出臨時提議,就可以召開物業大會,業主大會決定聘用物業管理公司。應該講業主的法律地位和權力是非常明確的,但在實際服務的過程中,雙方存在誤解甚至糾紛,但一切矛盾的解決要回到物業管理條例與細則的法律軌道上來,才是解決的根本。
第三,物業管理企業要認真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服務條款,並樹立服務業主的思想,特別是要明確業主是物業公司的衣食父母。同時,要求員工做好物業合同中規定的各項服務內容,並落實好職責。取得業主的滿意,不光是業主委員會的滿意而是業主整體的滿意。對於達不到的要求,要向業主講清楚,取得業主的理解。
第四,業主也要遵守社區管理規定,尊重物業公司人員的勞動。特別是要按時繳納物業費,這是國家法律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的,也是業主應該做到的。對於物業公司服務不滿意的地方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反映,共同協商解決,再有問題可以放映到街道辦事處等政府職能部門,甚至到法院打官司。
第五,物業公司服務合同中,有許多法律責任是物業公司必須承擔的。主要有小區內的主業的財產人身安全;電梯,路燈,管道等設備維護責任;消防設備的安全與維護;保潔綠化,維修基金的申請利用等。看似物業公司服務條款中所列事項簡單,但其實要做到實處,是要付出許多勞動。例如:國家有關部們規定消防.治安監控24小時要有專門的人員監控;電力公司規定小區高壓供電要有人24小時監控;電梯要有資質的機構維保。
第六,物業公司的服務體現在方方面面。社區建設社區環境是物業公司必須履行的責任。其實,1.消防與保安是兩套人員在同時履行職責。還有國家法律消防設備必須有資質的維保單位對消防設備與器材的平日的檢查與檢查記錄。這些必須是專業的和付費服務。2.再有電梯維保也是有償付費服務。3.垃圾清運最後一公里,還有垃圾分類管理是有許多事情必須接受社會包括環保部門的管理是付費有償清運。包括清運的定點清運垃圾的時間,大城市一般是晚上9點甚至是10點。4.樓宇的地下管網的維護,半年內必須對化糞池和主管道的之間清理,城市管理與小區的銜接是由物業公司負責的,也是付費有償服務。5.維修基金的使用,從立項到業主手續的完善,還有城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有關手續,短的7個工作日,電梯可以走綠色通道,其餘的沒有30個工作日是很難辦妥的。加上手續完善程度沒有幾趟是辦不下來的。6.熱力公司燃氣公司水務公司等社會管道與用戶之間的維護保養,這些是需要常年配合的。7.小區網線網站建設,基礎設施的施工布線走網還有信號管理等。8.各種證照的年檢物業公司必須帶業主來完成的。第七,物業公司物業服務人員已經是我們國家解決勞動力的一個行業。特別是安置40~50城市下崗等人員重要崗位。目前保守的講隊伍保持量應該在2000萬人以上(含辦公樓機關學校醫院銀行等)。且是有許多專業性和技術的工作,是保障社會正常運作的重要力量。
總之,無論是業主還是物業公司,其實,我們中許多人工作中是物業工作人員,同時生活中又是業主。我們要在法律規範的範圍內做好各自的角色。只有相互尊重理解,才是和諧社會的基礎,也是我們大家希望的環境與和諧。
給大家說說為什麼不能取消物業,因為業主有好多做不到(這裡只隨便提幾樣)。
第一、讓業主打掃小區公共衛生,做不到。業主房內的衛生,有時忙了心情不好了都不想打掃呢,讓他們清掃樓道、樓梯扶手及小區道路,做不到。第二、讓業主晚間不睡覺,在門崗值班或小區內巡邏,做不到。第三、讓業主搞綠化修剪,維修路燈,電梯維保,要麼不會,要麼會了也不可能做到。第四、電梯用電、路燈照明用電,消防用水,綠化澆水,讓任何一個業主自掏腰包,做不到。
因為是大家的事,我為什麼要做呢?你在這麼想的同時,別人也都再這麼想。這就是人性的心理。而且每個人都或多或少有這種心理。
而一個運作正常、環境良好的小區,除了業主家裡外,還有很大一部區公共區域需要管理,然而單個業主不願意也管不了,但是不管理又不行。這就需要一個單位提供這種服務。提供這種服務的單位就叫物業服務公司。
為了規範小區物業,國家、省、市絞盡腦汁,不斷出台甚至修改相關法規制度,可見國家非但不會取消物業,還會引導物業走向規範化、市場化,優勝劣汰。出台的各項法規章,其目的兩個,一是維護業主利益,二是維護物業公司利益。兩者利益緊密相關,忽略了其中任何一方,另一方利益必要隨之受損!
物業收錢無可厚非,說它不幹實事,不知這個「實事」是物業合同規定的事么?如果是物業合同里規定的事,物業沒幹或者沒幹好,請業主收集證據,起訴物業違約;如果不是物業合同里規定的事,物業不幹是對了,因為物業公司是依據物業合同幹事的!
政府有關部門應該注意到了!只是在關注期,政府應該加強居民委員會的建設和作用,居委會應該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是連接廣大群眾與政府的橋樑,物業管理應該由居民委員會承擔起來,撤消物業公司!減輕群眾生活負擔,確保社會穩定,物業公司是社會穩定的麻煩製造者,物業公司是徹頭徹尾的利益集團,唯利是圖的寄生蟲!物業公司給國家,給社會,給群眾,只能帶來危害!
更多的是房地產公司初期指定物業公司,全部維護房地產公司利益,保修期快到的,拖過保修期,業主自掏腰包,動員你動用公共維修基金。公共場合、綠化苗木、屋面根本無人過問。業主出的錢可是全部的。
圖片就是某個小區的部分共區域,被占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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