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一字之差,可能讓你損失很多錢!事關每個人!你知道嗎?
不看這個問題還真沒想過【定金】和【訂金】區別。有點蒙。去學習了一下~
【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定金是一種金錢擔保方式。
其擔保性體現在體現在法律對定金罰則的規定上( 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定金是通過給付行為設定的。
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須以明確的意思表示約定。
當事人要麼明確約定其給付的金錢為定金,要麼約定了定金罰則的實際內容,否則不構成定金。
【訂金】訂金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費用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訂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訂金;收受訂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原價返還訂金。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說的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法》中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欠條和借條、定金和訂金……這些很容易混淆的概念你分得清楚嗎?
一定得特別注意,一字之差,搞錯了能讓你損失很多錢!
定金VS訂金
消費者在下單時,一定要注意定金和訂金之分。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訂金也屬於金錢質的一種,但是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對訂金加以規定,但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卻被廣泛的採用。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訂金不具備債的擔保性質,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只需返還所收受的訂金即可,而無需雙倍償付。
欠條VS借條
欠條是當有人向你借款或你向別人借款時,雙方達成協議寫下的紙質證明,是一種結算性質的事實,具備一定的法律效益。
借條與欠條類似,也是當雙方發生借款行為時,簽訂的相關證明,是一種借貸事實。借條相較於欠條,其格式更加規範。包含姓名,金額,還款日期,身份證信息,手印,公章等,並且擁有更長的法律效力。
欠條和借條雖然都具備法律效益,但是欠條的時效性只有2年,而借條卻長達20年之久。
根據法律規定,欠條的情況是:
(一)雙方當事人在欠條中約定了履行期限,債權人應當在履行期屆滿後2年內主張權利;
(二)雙方當事人沒有在欠條中約定履行期限,其訴訟時效為欠條出具日期的2年內,債權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主張權利。
而借條的情況是:
(一)雙方當事人在借條中約定了履行期限,債權人應當在履行期屆滿後2年內主張權利;
(二)雙方當事人沒有在借條中約定履行期限,債權人應當在借條簽字之日起20年內主張權利。
應發工資VS應稅工資
應發工資,即根據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應當得到的工資待遇。
應發工資=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缺勤或曠工造成的工資或者獎金減少的部分。
應稅工資即勞動報酬在扣除免稅項目後的應當按國家規定繳納所得稅的部分。此處提到的「勞動報酬」,即應當是應發工資。應發工資中所有的組成項目,都在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範圍之內。
應稅工資=應發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中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住房公積金-個稅起征點(3500元)。
補償金VS賠償金
在勞動糾紛中,常常牽涉到補償、賠償問題,這就涉及了兩個概念: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按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而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法定賠償金的適用情形無需雙方事先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遇到上述情況,千萬要注意!眼睛得擦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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