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外乎人情,你怎麼看?


謝謝小秘書邀請。有一句話叫「法不容情」;但別忘了還有一句古老而又至今被人們遵從的法諺,叫「法律不外乎人情」。

有人可能會說,這不是自相矛盾嗎?其實不然。「法不容情」之「情」,是指枉法私情;它的意思是,官員在執法及司法過程中絕不能徇私枉法。而「法律不外乎人情」所針對的,則是人之常情,或者說人類的普遍情感。

法是基於人性的需求而產生的規則體系。人們為了塑造人性而立法,為了扶持人性而執法,為了修復人性而司法,為了發展人性而護法,因此法律必須順應人的正當情感與訴求。這就是「法律不外乎人情」這句法諺的本質含義。

舉個例子。兩年前,「河南大學生家門口掏鳥窩獲刑10年半」一事,在我看來就是一個超乎人類社會普遍情感,違反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正義觀與價值共識的案件。對這樣的事情,不能機械地套用法律,而應該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做出合乎人情的判決。

首先,閆嘯天等人所犯之事,法律條文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有明文規定,應該判刑。畢竟在中國這樣的成文法國度里,法律是剛性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受到很大限制。這就是「法不容情」。

但是,閆嘯天等人掏鳥去賣是事實,但控方並不能證明他們是「明知故犯」,而且也沒有主觀惡意,因此對他們的行為進行具體裁量時,就應該本著「法律不外乎人情」的原則,在法律規定的下限予以量刑。


依我看,〈法律不外乎人情〉這句話,的含義。從不同角度分析,有不同的看法。首先,我們從最原始的法律的制定基礎上去看看。為什麼要制定法律?法律的作用是什麼?因為人與人之間或人與事物之間會產生差距。而這種差距有要有中間人來做平衡。為了讓這種情況發生後,可以有針對性的解決條件。所以。人就在發生之前,就通過,相互約定。久而久之,引生成規矩。這種規矩主導最初是由人制定出來的。他的執行度,又在人與人之間的強弱做主導。所以就有了問題的說法。後利用於國家治理,形成法律和立法。他的整體是從國家及人民利益出發,維護和保持穩定,繁榮發展的基礎。其作用就是公正公平。法律是無私的。特別是現代社會。如果法律都講人情。那法律也徇私,這樣法律就失去了它的真正意義。不為人,遵守。所以,法律不外乎人情,這句話。現在來講,我認為是不適合了,過時了。純屬個人看法,如有不當,批評指正。


「法律不外乎人情」這句話,通俗地說,就是法律一般不會超出人類社會的情感之外。即基本符合社會的倫理道德,人的感情思想。也就是說,法律富含人性化。這裡的「人情」不能作社會上流傳的人情世故來理解,而是指人類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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