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犧牲留下163萬元撫恤金,離別22年的生母露面要求分一半,你覺得應該嗎?
是否應該,得看離別生母是否對孩子盡到相關的義務,但要求分一半肯定是不合理的!
先回顧事件:26歲的小王生前是廣水市一名消防隊員,2015年因公犧牲後,遺有撫恤經費163.4萬餘元。小王父母離異,從小就與父親生活成長。就在小王的父親陸續領取此款時,22年未一起生活的生母突然現身:這筆撫恤經費她也應有份,且應分得其中一半。雙方最終對簿公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小王的母親分得40.3萬餘元,父親分得81.7萬元,繼母分得41.3萬餘元。
事件中,我們了解到小王從小跟父親一起生活。那父親毫無疑問應該是盡到撫養孩子的義務了。母親呢?案件中各執一詞:小王父親老王稱,離異後,林某(小王母親)對兒子既未探望,更未撫養;而林某則稱:兒子從小學到大學,她一直偷偷地到學校去看望並送錢送物。至於其中是非,沒人能說得清啊。所以法院是平衡了雙方利益作出的判決。
當然,若要真追究起來。於情於法都得看生母是否履行義務。
不管父母離異多少年,她畢竟是孩子的母親,也許在這22年當中母親會和兒子有所聯繫,我們都能理解血濃於水的道理,婚姻雖然沒有了,但是孩子是雙方的,如果有這樣的情況離異22年對孩子不管不問,現在看到錢了,回來認兒子,這個錢就不應該給。這裡的母親如果22年沒有關心和照顧過孩子,甚至都不見面,那麼這撫恤金根本就不該要,要了這錢心應該是顫抖的,在良心上都過不去,因為對於一個母親來說對孩子虧欠的太多。錢雖然是好東西,但是它分對誰而言,不該要的錢不能要,這是孩子的命換的,22年的分離最不應該斬斷的是親情,孩子在母親的心裡意味著什麼?這母子情是用多少錢都無法買到的。
而如果確實如林某自己所言,她一直偷偷地到學校去看望並送錢送物,那就說明母子情深,母親雖然沒跟孩子生活在一起,但也履行了一個母親的撫養義務,應該分到一定的補償。但分一半於法於情都是講不過去的。都說養育之恩大於天,人家繼母給你撫養了20多年,白忙活啊。
兒子因公犧牲,獲得了163萬的撫恤金,離別22年的生母突然露面要求分一半,據說在這22年中這位母親既沒有付過撫養費,也沒有上門探望過孩子,也就是說她根本沒有盡到母親的責任,哪怕是法律最後判定她得到了40萬的撫恤金,但從道義出發,我覺得於情於理她都不應該要求分撫恤金。
可能有人會說她是孩子的生母,怎麼就不能分撫恤金了?我們換個角度想想,如果現在這個小夥子不是犧牲了,而是由於某種原因欠下了163萬的債務,他22年沒有露面的生母會不會承擔一半的債務?
想都不用想,如果小夥子找上門去,不要說償還債務了,她會不會認自己的兒子都很難說。
而且就算她不承擔債務,其他人估計也不會譴責她,畢竟他們夫妻已經離婚,如果夫妻離婚了,她依然履行母親的職責,哪怕沒有工作拿不出撫養費,定期去看看孩子,這母子關係依然可以維持,可是她一消失就長達22年,母子關係也是名存實亡了。
在這22年中不管她有沒有想念過自己的兒子,反正是沒有盡到一個母親的職責,兒子在父親和繼母的照顧下長大成人、參軍入伍,這裡面的辛苦遠遠大於她生下孩子的辛苦,畢竟古人都說了生恩沒有養恩大,在孩子漫長的成長歲月她這個母親一直缺席,現在孩子犧牲了卻上門討要撫恤金,想想都諷刺。
人一輩子路很長,夫妻可以散夥,畢竟婚姻自由,把兩個不想愛、甚至相互討厭的人勉強綁在一起也很殘忍,但是親子關係那是血緣關係啊,不應該隨著婚姻關係的解除而終止啊,希望離婚了的父母多陪伴下自己的孩子,他們已經失去了完整的家庭,不應該再讓他們失去父母。
據查,武漢市青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小王的母親分得40.3萬餘元,父親分得81.7萬元,繼母分得41.3萬餘元。小王的父親老王與生母林某都不滿意該結果。老王稱,離異後,林某對兒子既未探望,更未撫養,沒有資格領取這筆撫恤經費和持有《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正本。林某則聲稱,兒子從小學到大學,她一直偷偷地到學校去看望並送錢送物。
撫恤金不屬於遺產,而是對生者的一種撫慰。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受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但是,具體的分配比例未做規定。法院的判決可以說是有法可依,不能說不公平。法律上看,小王4歲時父母離婚,繼母與生母都曾經撫養過他,都有權要求獲得撫恤金。
從感情上看,很多人可能覺得林某貪財、自私,聽說有錢拿才跑出來要錢,但林某卻否認自己的絕情,孰是孰非,其實挺難判斷。法院也許有息事寧人的打算,但人情的確難以衡量,不能以在一起的時間長短來決定撫恤金的分配。個人比較好奇的是,假如生母從未盡到過撫養義務,是否還會這樣宣判?
看到這個話題,小編很有感慨。暫且不說應該與不應該的問題,我想問下這位母親,請問您想過在天堂的兒子如果知道是這樣的結果,他是什麼樣的感受呢?一個就業不久的大學生,因公殉職,他應該是光榮的,諸多人聽到殉職的消息,都是懷有同情心和憐憫之心的,因為也許他生前還有很多未實現的夢想,至少還未成家、未能對父母盡孝,可是被其母因為分撫恤費問題弄到法庭,似乎有那麼一點被抹黑的感覺。
在法律面前,也許其母提出這樣的要求不算過分,至少這位母親也是將他帶到這個世上來,他們之間有血脈之情,話說血濃於水。然對簿公堂後,其生母取得40.3萬元扔對判決不服,有些令人心寒。畢竟其生母在王某生前未能給他一個完整的母愛,是其父含辛茹苦的將其養大成人,完成學業。要知道在供養孩子上學,如果繼母極力阻攔也是不能完成的,所以,其繼母取得撫恤金並不為過。
那麼在道德上來講,王某的生母在這個時候站出來,對於她本人來講,並未討好。因為時隔22年時間並未關心過兒子的她,在看到金錢後勇敢的跳了出來,想必這也是需要很大的「勇氣」的,這一舉動也是備受廣大群眾爭議的畢竟太現實了些,尤其是愧對遠在天堂的兒子!
我想這錢應刻由生父,繼母,生母三人各得相應的份額。理由如下。烈士從生人到犧牲的生活和上學的費用,決大部份是由生父和繼母承擔,而烈士生母在烈士四歲時與烈士生父離婚後,並沒有承擔孩子一切費用,只是她自已說到學校去看過孩子,就算給孩孑買過東西,估計決不會起五萬元,與孩子二十多年的生活讀書總費用相比,那也冰山一角。所以烈士生母只能得這筆錢的極小一部份,而烈士繼母則與烈士生父共同承擔起這個家包括烈士日常生活照料,和生活讀書費用。基於以理由,我認為烈士生父應得這筆錢的百分之五十,餘下的百分之五十,應該是繼母佔六,生母佔四,畢竟在金錢和利益面前能有多少人泰然處之,毫不動心,給生母的這四是考慮到她說也曾看望過孩子和生育之恩。
首先致敬這位英勇的消防員,其次如果我個人平心而論的話其生母並不陪擁有分攤這筆撫恤金的資格。
其次再來看看法院里的判決是怎樣的,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老王、林某、李某都是小王的法定繼承人。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對兒子小王盡到主要撫養義務的老王再無其他親生子女,因此應當適當多分,酌情認定老王應分得50%份額。林某及李某在小王生前都曾對其盡過撫養義務,各享有25%的份額。
另外,法院認為《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是榮譽的象徵,而並非民事權益,不屬於民事訴訟受理的範圍,故對該項請求不予處理。
所以我認為該名消防員的生母並沒有資格去平分這筆撫恤金。
?給不給他媽錢,要看他媽有沒有進到撫養兒子的義務。如果做這名消防員的母親自從離婚後,沒有給過撫養費,沒盡到撫養義務,幹嘛給她分錢。
看題目,就是22年沒露過面,如今兒子沒了,給前夫留下的撫恤金,她還有臉來要,可見人品也好不到哪兒去?一個女人得多狠的心,才能做到離婚後不要孩子,也不去見孩子。
我認為,生母應該分得81萬!
理由有三:
一、撫血金的享受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2、必須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人。死者生母都具備,並比繼母更有優勢。
二、題目中的描述不完全,忽略掉很重要的東西。死者生母當年是被掃地出門,生生被搶走對兒子的撫養權,而且前夫跋扈,不允許她上門探視孩子。母子分離實屬無奈,不是她狠心拋棄孩子不願意盡撫養義務。
三、死者生母雖然離婚離開家但心裡牽掛兒子,曾經多次偷偷到學校、到部隊看望孩子,給他送食物送衣服,表達一個母親的關心。作為一個離異女人,做到這些很不易,不能指責她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職責。
作為一個女人,她沒有得到婚姻家庭應有的尊重與愛護;作為一個母親,她也在承受喪子之痛,那是身上掉下來的肉啊;作為一個公民,她的合法權益理應得到法律的保護。綜上所述,死者生母於情、於理、於法都應該得到撫恤金的一半!
以上是我的一些看法,歡迎朋友們留言討論~
我覺得分一部分是應該的,畢竟小王使其母親生的,沒有母親就沒有小王,父母離異前,母親對小王有過撫養,不管父母是否離婚,這份母子情是永遠存在的,所以應該分。
但是母親這22年都沒和小王生活在一起,對小王的生活照顧很少很少,基本上都是父親在照顧小王,對於小王的成長,父親的功勞要多一點,所以不應該分一半那麼多。
小王才是最可憐的,自己不幸離開人世,父母卻為自己逝世後分撫恤金鬧上法庭,真是可笑。及時生母拿到這筆錢,身邊的人也會用異樣的眼光來看待吧,兒子生時不好好關心,錢來了就出面。
首先向為人民壯烈犧牲的年輕英雄致以崇高的敬意!
我覺得這樣的新聞報道是不太盡責任的。看到這個問題,我查了一下有關的新聞報道,也看了當時的視頻。新聞報道非常少,有的相關資料還已經被刪除,那視頻也非常的簡短,就是簡單的說了一下英雄去世之後,父親、繼母和親生母親之間撫恤金分配的矛盾,說分離22年的親生母親要撫恤金,至於說當初為什麼離婚,分離之後這些年母子相處如何等等都沒有任何介紹。僅從標題來看,就是很容易讓人對英雄的親生母親心生反感的,讓人會感覺她是「生而不養、把錢看得比兒子重要」。
我覺得要討論這個問題,其實要考慮的事情挺多,比如說,英雄的父親和母親當初是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的,是母親為了榮華富貴或者所謂的新鮮愛情而拋夫棄子,還是因為父親出軌、家暴或者其他原因?離婚之後,母親有沒有經常正大光明的看望兒子,原因又是什麼?為什麼母親說她經常偷偷摸摸去看望兒子?她是不是真的去看望兒子了還是謊言?繼母對待孩子怎麼樣,繼母和繼子之間感情如何?英雄對親生母親的感情是怎麼樣的,有沒有留下日記或者別的線索?英雄壯烈犧牲之後,父親和繼母有沒有及時通知英雄的親生母親,有沒有主動分給她一些撫恤金呢?是沒有主動分給她,還是大家因為分配的比例各執己見而鬧到法庭?
這些問題,記者或者法庭要弄清楚、找到證據是不是能夠辦得到呢?比如說英雄的遺物中有沒有線索,有沒有和親生母親往來的證據:手機通訊錄里有沒有母親的聯繫方式、通話記錄、簡訊、微信、日記、物品等;離婚時關於孩子的扶養約定是什麼;鄰居們是否記得他們夫妻當初的相處情況和離婚的原因、是否知道繼母和繼子的關係情況;英雄這些年的老師和同學們對英雄的生活有沒有了解;消防隊的領導和戰友們有沒有見到或者聽說英雄的親生母親和他聯繫的情況等?他們是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早期離婚的,那個時候社會還沒有太開放,一個四歲男孩的媽媽為什麼會離婚並且離婚後和孩子沒有公開來往?親生母親說英雄進入消防隊還是母親關心的結果,這是真的還是謊言?為什麼是父親開始陸續領取英雄的撫恤金時母親突然現身?英雄犧牲時父親沒有通知母親還是當時母親不知道會有撫恤金而不願意來送別親生兒子?
如果這些情況表明,英雄的母親是為了一己之私拋夫棄子,多年對孩子不聞不問,那麼她是玷辱了「母親」這個稱呼的。如果母親是如有些網友所說是迫不得已的,那麼母親這麼多年所受的委屈、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失子之痛又該如何安慰如何彌補呢?
既然媒體報道了,法院判決了,是否應該把眾多事實弄清楚一些,讓英雄安息,也免得讓英雄的父母在痛失愛子之後,再遭受眾人的猜測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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