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黃淑芬女兒劉明月房產遭查封?


99隨便語:黃淑芬女兒劉明月房產遭查封,很多網友據此認為,劉明月的房產有可能遭拍賣,筆者卻有不同意見。

很多網友有疑惑,車主劉明月應該成為連帶賠償責任人嗎?

關於這個問題,已經有不少網友介紹了法律的相關規定。筆者再簡單說明一下。

《侵權責任法》第49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在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實施後,車主與司機的責任就明確了。即取消了交通事故中車主的連帶責任,改為過錯責任。

在黃淑芬交通事故一案中,劉明月是車主。車輛已經投保交強險與30萬限額的商業三者險,且車輛本身不存在安全隱患,黃淑芬也是符合條件的駕駛人。故,在這起事故中,劉明月沒有過錯,也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仔細審查裁定書內容,似有不妥之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很清楚看到,法院查封房產的期限為兩年以下。而網上查到的劉明月房產查封裁定書(見下圖),期限為2017年11月24日至2020年11月23日,為三年。

唯一的一種解釋,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趙家,在申請對劉明月房屋查封的時候,同時申請了延長期限!至少在法律層面上,法院執行局這一措施欠妥。

法院查封劉明月房產的目的是什麼,將會進行拍賣嗎?

筆者判斷,基本上不存在被拍賣的可能性。

1,劉明月名下金岸紅堡房屋,是其唯一的一套私人所有住宅。在司法實踐中,為了保護居住權,這樣的房屋一般不會遭到拍賣,變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依據上述規定,劉明月名下這套房屋,應當屬於「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這一類型。當然例外的情況也有,比如房子面積過大,法院可以通過換一套面積小一點的房子的辦法,將差價用於抵債。但本案中應不存在這種情況。

2,筆者注意到,劉明月並未被追加為執行案件「第三人」。

從法律上說,劉明月是否被追加第三人,區別很大!如果劉明月已經被追加第三人,她名下的所有財產,也在法院查封範圍內,可以被用於抵償債務。

但目前情況看,法院僅查封房屋,沒有查封汽車,而且未明確劉明月為第三人,意思就很清楚了。

3,法院查封這套房子的依據何在?

這裡筆者講句實話,無論黃淑芬還是劉明月,她們成了老賴,但這個老賴當的「很不專業」。由於她們缺乏法律專業知識,所以被趙勇抓住了機會。

這裡筆者應當為趙勇點個贊,小夥子有勇有謀!

正是由於趙勇在許多次與黃淑芬母女的接觸和通話中,進行了錄音錄像,這些視頻資料,不僅可以用於網路上,得到廣泛同情。更是可以提交給法院作為證據。

在趙勇拍攝的視頻中,筆者注意到,無論黃淑芬還是劉明月,都沒有否認,在購買金岸紅堡房子的時候,黃淑芬有出資!

既然黃淑芬有出資,法院就能初步認定,黃淑芬在這套房子中,擁有一定份額。或者說,黃淑芬在劉明月購買這套房子的過程中,有「轉移資產的行為」。筆者認為,法院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才裁定查封這套房子。

簡單說,法院查封的不是劉明月在這套房子中的份額,而是黃淑芬在這套房子中佔有的份額。該案被執行人,依舊是黃淑芬。

4,法院未來會如何處理這套房子?

首先應當是審查清楚,黃淑芬在這套房子中佔有多少份額,或者在這套房子中,涉嫌轉移的資產有多少。其次,要求劉明月對這部分份額進行「贖買」,或者以其他方式,將黃淑芬佔有的份額,變現抵償債務。

具體的處理方式還有不少。比如在劉明月無力贖買情況下,可以給劉明月置換一套小一點的房子。

當然了,這一切的前提,都取決於法院最終查明的事實,即黃淑芬在這套房子中所佔有的份額。這是一件工作量很大,也很繁瑣的工作,相信需要不少時間才有結果。

PS:部分網友質疑筆者在幫黃家說話。但事實上筆者最近幾篇文章,完全是站在中立的角度上看問題。假如筆者站在黃家角度,或者站在法院角度寫文章,那就不是現在這樣了!在筆者看來,此案比表面上複雜。

(以上為筆者個人見解,依據事實均來自於網路。歡迎法律界朋友點評。)

(PS:關於法院對房產的查封期限,根據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延長為3年。此錯誤是筆者本人疏忽造成,在此向網友表示道歉。但為保持文章原意,不對原文進行改動。感謝部分網友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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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被查封!不論法律道德都合情合理!


這說明群體的力量是無比的!

如果沒有網友評論的壓力,這種事情只會無日無之,受害者永遠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還是看好日後網路評論監督力量!從而,也提高人民的社會公德和素質!別讓老賴再橫行霸道了。


謝謝邀請。法院查封黃淑芬女兒劉明月的房產是依法履行的,按照之前的報道,法院已經證實此處房產名字是劉明月的不假,但是查到了黃淑芬的出資,而且黃對該房產的出資發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之後,這就屬於惡意逃避債務轉移資產了。此房產中黃淑芬的出資法院會追回,以賠償趙先生一家的損失。


劉非被執行人,有沒有裁定追加其為被執行人,不知什麼理由查封其房產,即便黃某有出資,但是在事故前,也不能據此認定查封房產有黃某份額,真是想不通,輿論有時候真tm厲害。


典型的老賴。黃淑芬每月近兩萬元的工資,兩年多的時間也有至少三四十萬,要賠償的話,沒什麼困難。但是她們本著能賴就賴,賴了白賴的思想,坐視被害人一家家破人亡。這種人,必須受到道德的譴責,法律的審判。

以上來自頭條的回答,有人說房產是她女兒的,好比工資,他每個月是不是二萬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可以把他開的單,放在他女兒名下(工資開給他女兒)。房產也是,資產也是,資金也是


人家是何等懂法。財產早就轉移了。法院應該這樣計算,劉畢業工作幾年,工資多少。就可以算出這些錢怎麼來的。反正以後我的親戚朋友碰到這種情況我會教他這樣當老賴。別噴我,中國這麼大,不缺我一個。反正我也是跟著別人學的。


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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