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背著妻子在外借錢,離婚後妻子應該替他還債么?
我是湖北仙桃人,42歲,兩個未成年孩子的單親媽媽。暨南大學管理學院研究生。目前在廣州工作和生活。
24條這一問題的確有專業性,我非法律專業,因為涉案,苦思冥想三月才明白。明白之後極恐,恐到極致無畏!無畏之後推動修法。
我於2016年9月1月收到傳票,稱前夫個人借款,我要連帶承擔203萬本金及其利息的債務。諮詢多位律師後震驚發現我不知情,未使用,未受益卻要償終身難償真假難辨之巨債!律師深入調查後稱我躺著中槍!9月中旬了解到24條,細思極恐,10月上旬我給最高院長周強寫了一封修改24條的建議書。10月下旬因新聞進入一被負債群體,當時有300多人,現已達千餘人。知道非個案,而是催生受害群體,網搜中國裁判文書網,每年8萬以上按24條判共債,而16年達12萬以上,增長近40%!令人震驚!
2016年10月26日廣東群友3名十我去市婦聯反映問題,廣東東方崑崙律所李瑜曾律師查看判決書後發現證無,舉證不能,缺席審判等,一夜未能安睡,在微信群發表對24條看法,而市婦聯則組織和中院探討。11月9日廣東省婦聯羅副主席接見廣東群友8名,深感問題嚴重,組織與省高院商討24條。2017年1月20日,佛山受害者二次受到佛山婦聯主席曾穎和李主任接見,曾主席法律專業出身,深感24極恐,協商中院謹慎判案,不要簡單適用24,聯名人大代表提交議案,並準備做婚前普法工作。1月21日,再度拜訪省市婦聯,提交廣東省內42人案情匯總表。市婦聯將儘力影響廣州中院用婚姻法41判案。1月25月,深圳婦聯藏副主席和權益部長江處長接訪深圳群友和我共7人,傾聽問題反映,孤兒寡母房產被拍唏噓不已,安排兩工作人員入廣東24條公益提供幫助,並表示將向省婦聯、市人大及中院反映。
2016年1月至12月,我們走訪了省高院,省市檢察院,省人大,省政法委等多個部門,發現僅高院和省市檢察院明了24條,但他們已見怪不怪,明知風險巨大,無力改變。而其他部門基本不知24條,知道後極為震驚,認為應修正。身為法律人卻不知24,我們倍感驚訝,於是開始接觸媒體。
12月上旬,廣州電視台準備單訪個案,發現很多令人震驚個案,決定改為採訪群體,於12月19日播出。1月中旬,南方都市報確定選題,於下旬對廣東群友進行深訪,同時央視社會與法也與我們聯繫,準備年後系列報道。
我於2016年11月以來利用拜訪各部門之機,取得群友判決書十多份,反覆研讀,於11月底完成人大信件,集群內群友提供的其他資料,網搜廣東省內1百多人人大代表名單和地址,組織群友投遞。多方尋找人大代表電話。目前為止,我們已得到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和全國政協委員朱政夫的支持。另有3位全國人大代表示將兩會聯名或附議修正24條。
王禮仁法官說24條是國家一級錯誤,馬賢興檢察長說夫妻串通是次要矛盾,因為事前可防,事中可取證,事後可行撤銷之訴,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串通是主要矛盾,因為配偶防無可防。且24條違背婦女兒童權益保障之憲法精神,提議當廢止。有人說這是社會小概率事件,債權人受損是大概率。但每年10多萬家庭受損,人人都存在婚姻風險,何談小概率。且全國527人數據和廣東省42人數據均顯示7成以上非法債務和虛假債務,債權人明顯惡意。
廣東群友從10月的十來人,激增至目前70多人,是件令人悲哀的事情。90℅都是婦女,90%有幼兒要撫養,他們中多人房產被拍,工資被劃扣,未來不知還會飛來多少借條,生活步入地獄。是我太感性么,我為她們的命運落淚!
我本科學歷,經濟師,有穩定的工作。我2013年12月離婚,離婚時兒子剛剛五歲,離婚後一心只想好好撫養兒子成人,這一切在2014年的10月9號全部破滅。
這一天,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法院三個凶神惡煞的所謂執行庭法官駕臨我家,說要拍賣我的房子,我頓時愣住了。
我讓他們出示證件和證據,開始他們極不願意,最後出示了證件和執行依據,幾份程序完全錯誤的所謂直接將我納入被執行人的裁定,因為我有法律專業的文憑,所以我讓他們出示最初的民事判決書,你可知道他們是如何回答的?他們的回答乾脆利落:民事判決書上沒有你什麼事,與你無關。我頓時火了,質問道:既然沒我什麼事,你們今天來幹嘛?有病嗎?最後他們理屈,被迫拿出了一份民事判決,這份令人生疑的判決書上寫明:2013年9月我前夫的公司向所謂的原告借了200萬的高利貸、借期一天、款項打入一個我至今不認識的第三方,我前夫作為擔保人。臨川區法院的人霸氣十足地說,依據這份判決直接將我納入被執行人,現在要拍賣我的房子。
在我再三的質問下,對方訕訕地說:你不服可以申請異議。自此我走入了漫長而無望的抗爭之路及實名舉報之路!
離婚時我們將家庭財產進行了完全合理的分配,當時我們共三套房產,一套我婚前的自然歸我,兩套婚後購買的無按揭房、離婚時一人一套,並且依據離婚協議和規定辦妥了析產手續。
離婚後我們不再聯繫,協議上寫明的撫養費他也從支付過,並且我發現他人間蒸發了!到現在再未有他的任何消息!自2014年10月開始的維權之路有多艱辛,後續我再詳說。但隨著我調查的重重深入,該案的謎點越來越多:第一,臨川區法院在2014年的三月即已偷偷凍結了我的房產,而依據法律凍結是必須告知當事人的;第二,依據法律規定,得經過民事審判將我納入被告、經審判程序敗訴、上訴再敗訴等等程序後才進入執行程序,而該法院明顯故意避開這些程序,想在執行時惡意運用權力達到他們不可告人的目的;第三,民事判決書上,這份所謂的200萬高利貸的借條以公司名義借入,我前夫為擔保人,借期卻只有一天,而且錢既沒打入公司賬戶、也沒打入前夫賬戶,卻打入了一個莫名其妙的第三人;第四,隨著調查的深入,對方法院有同情我的人偷偷告訴了我,這位所謂的原告的親哥哥是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分管民庭的黃某某,同時又得知了這位莫名其妙的第三人是位專門從事民間高利貸的職業放貸人!第五,即使退一萬步,上述債務是真實的,依據法律,擔保之債也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所以,這不是一個簡單的24條受害者的案件,而是徹頭徹尾的不可告人的腐敗案!兩年來,除了工作和孩子,我全部的精力都用在了應付這個黑暗的官司,生活暗無天日,之前我身體健康,雖然離了婚但我有可愛聰明的兒子並沒覺得有什麼不幸,自從這場從天而降的禍事降臨以後,我身體素質越來越差,患上了嚴重的失眠,抑鬱傾向明顯,經常心悸。所以我必須每月更新遺書,我怕我還沒把兒子安排好我已離世……
我是一名生活和就業在杭州的85後女青年,也是深受婚姻法24條折磨的人。
第一段失敗的感情留給我一個孩子,權衡再三後,我做起了單身母親,然後憑藉自己多年工作積累下的人脈和口碑,創立了自己的公司從事清潔服務。我覺得我算是個比較刻苦,堅強的女性,我深信,任何的困難並不足於摧毀我生活的信念。可是就是我這樣一個挺著8個月的肚子會在工地上蹲著搞衛生,生孩子前一天還在辦公室奔波,任何風浪都付之一笑而過的人,卻在面臨婚姻法24條後,一度有過輕生的念頭。
事情從2014年12月份說起,那時候我還是我這任老公的客戶,在他挪用了我公司一筆保潔款並多次討要無果後,我第一次以客戶的身份與他有了進一步的交流,知道他投資失敗,負債上千萬,我骨子裡是個江湖義氣比較重的女性,今天你肯跟我坦誠相待而不再欺瞞,對他的之前行為的憤恨已經減少一大半了。大家都是生意人,知道誰都有不容易的時候,慢慢的,在討要之前的錢的過程中,同是天涯淪落人,在次年的3月份,我嫁給了他,當然也名言規定過,你的失敗源於你的民間借貸,跟我結婚後,再苦再難不能再碰那個錢。可是民間借貸討要錢的方式你們可想而知,有時候被逼急了,他還會拆東牆補西牆,他在5月份就借了11萬來支付和我結婚之前的債務,而給人家打的欠條是25萬,同年8月份,人家起訴了他,這都是我事後才知曉的。
同年11月,他因不償還債務被拘留了。而我去法院才知道我也有這一併被執行的案件,就是這筆我們婚姻期間內他的借款。
開庭我不知道,判決我不知道,已經進入執行階段了我才知道,要不是他被拘留我去法院,我還是不知道。執行法官讓我簽了送達書,我當時問他,為什麼開庭不通知我,他說有寄到我們老家,我說沒收到,他說也公告過,公告15天沒回應就當我默認了。就這樣,現在的我也被冠上了失信被執行人員。
試問,一個老百姓,沒事會去看什麼公告,就算當初我知道開庭,我去應訴,以目前的婚姻法24條來看,法官機械的判案方式,就算證明了這錢他去還之前的債主了,也還是會以夫妻共同債務判給我。而那一年我正懷著第二個孩子,雖然公司依舊有收入,可身體狀況不允許我再奔波勞累。這任丈夫雖不像有些人一樣一拍屁股了之,但井噴式的債務危機,所有的都超出了他能力範圍外了,為此他的事件還上過央視,他即便從娶我都沒想過連累我,可是國家的法律也不是他想不連累就可以的,這也是我犯的高估國家法律公平性的錯誤。
去年的5月份,孩子降生後,我跟他選擇了離婚,他雖承諾婚內所有債務都會由他償還,可是以他目前的情況,短時間內根本沒有這個能力。而我呢,如今被限高,哪怕二女兒頭上長了個瘤,都坐不了高鐵去給她看病,我也曾一次次得奔走律師事務所與法院,律師告訴我的是現在的問題不是案件本身的問題了,而是程序問題了,法院不會受理了。
而法院那邊的執行法官只反覆強調一句,誰叫你嫁給了他,婚姻本身就是有風險的。現在看你孩子小,等她們大了,你也要被拘留的,做好心理準備吧。呵呵。我在想,這麼多年,我靠自己賺錢,養孩子養媽媽,雖然嫁給了他,但是憑什麼拘留我,我沒騙過人,沒害過人,更沒拿你們之間交易的一毛錢,再說,難道他這樣有負債的人就沒有權利享受婚姻了嗎?債權人為什麼不能在夫妻合意並共同簽字下再借這個錢出來?既然單方面簽字借款,就要由債權人自己承擔萬一他不還款的風險,他還的出款的利益是你的,風險也應該是你的,而不是轉嫁給一個無辜的配偶。現在我目前的收入還能勉強維持兩個孩子的開支,但是今後的開支還是個未知數,國家對於老賴的執行手段越來越嚴苛,卡被凍結,貸款無法貸,信用卡一張張被封,連公司都不能再以自己名義經營,我不知道我還能堅持多久。我有時候會跟我媽媽說,累的時候就想一覺睡過去不醒了,可是想想孩子,我還得繼續,二寶如今才11個月,一度覺得自己陷入產後抑鬱。國家的法律不是以人為本的嗎,不是保護老幼婦孺的嗎,為什麼本來最該是保護我們女性權益的婚姻法,卻成了最毒的一劑葯,幾乎讓我想放棄這個世界。
也許一切的問題源於我選擇的這個男人,可是國家的這些法律,又讓問題變得更加沉重,面臨了婚姻的失敗,還要繼續遭受債務的糾紛,有多少女性承受得起這樣的打擊。
謝謝邀請,很多人對於24條頗具微詞,但是立法已經在哪裡,至少在現階段是無法改變這一法律適用。對於你所述這種情形,作為律師在處理這種案件也一般會將配偶追加為被告,我遇到的也不再少數。對這個問題,我也有一篇文章關於這個,現將文章發上來,大家先看看。
文章題目:「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債務,另一方如何才能不承擔責任」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一方(特別是女方)經常因為另一方的個人借貸,使自己背負巨額的夫妻共同債務。其中不乏人等,更是在離婚之後仍然被判決承擔還款責任,嚴重影響再婚等等。
一、為什麼夫妻單方舉債卻定位共同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此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借的債務,法律上是直接默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同時根據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因夫妻關係而生,卻不因夫妻關係解除而亡。
二、如何免責?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 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應指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
第一種:證明債務費用夫妻共同生活用途
最高法民一庭作出的(2014)民一他字第10號答覆「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根據規定,下面情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第二種:證明第三人知曉夫妻財產或債務的約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是對採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中,若能舉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即可免除夫妻共同債務。
我是婚姻法24條的受害者,來自安徽省宿州市。我和前夫是2001年結婚的,從1996年就認識了,認識的時候我和他在一個單位上班。然後從2002年開始,我開始做生意,一直到也都很正常,到了2012年他說想做點生意,讓我支持,我就從2012年到2016年陸續給了他240萬左右,直到2016年十月,他從我親戚那裡借錢,對方告知我,我才知道他把家裡的車抵押出去,需要錢贖回來。然後事情一點一點爆出來,開始他一直說貨款還在,只是沒到,讓我不要擔心,同時,還讓我拿出錢來給他還賬。
2016年11月他去了澳門,借了高利貸,我隻身一人去交錢贖人,把他帶回來,回來沒過幾天,又偷跑去澳門,又借了高利貸,我再一次拿錢贖人,回來以後,我看日子無法過下去了,就選擇離婚了,離婚的時候協議也寫的很清楚,我給他的那兩百多萬歸他,留他還債。結果沒想到離婚過後聽說,我給他的那兩百多萬根本早就一分沒有了,並且還欠了兩百多萬的債務。
現在的情況是他其中一個同事把我連帶告上法院了,我根本不知道有這些借款,現在我的情況是天天被網上那些高利貸電話騷擾,現實的高利貸砸門,被兩個債權人告到法院,還沒開庭。我被前夫害得不僅生意經營所得的收入沒有了,給了他兩百多萬,替他還了兩百多,現在還欠兩百多萬。非常痛苦,每天都要被騷擾,生意也沒有了,我都快40歲了,要靠父母接濟。
共同債務,應當事實為依據(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即借款時是否是共同合意,共同簽字,或借款是否用於共同生活。如果一方私下借款,用於自已賭博養情人揮霍,也算共同債務,肯定不合理,甚至助長社會的歪風邪氣。更有甚者,離婚後成為冤家了,競利用婚姻期內的正常銀行流水,倒簽借條,製造虛假債務,坑害另一方,也得到法律支持,如果這個法一旦普及到社會上人盡皆知,各種利用結婚謀財害命的事,將爆發性地發生,既使守法有良心的人,也會竟相違心製造各種虛假債務,因為誰不這樣,誰就吃虧,誰做的越多越大,誰就損失越小。24條正在激勵全民犯罪!
我也是24條受害者,一輩子清清白白做人,自認清高的我有一天竟在大街上被堵住,隨後我銀行卡被凍結,我房子被封,最後才知道有人起訴我不知情,沒見過的錢共債,要一起償還,國家不是保護婦女兒童嗎,孩子在家都怕聽到電話聲,敲門聲,怎麼保護,而那位真正借錢的人卻銷聲匿跡,帶著孩子欲哭無淚,生無可戀啊,連一次錯誤的婚姻讓我改正的機會都不給,以後就在債務中度過餘生,這條法是不合理的法,漏洞如此之大,連知情權都沒,要承擔什麼!
最高法出台二十四條司法解釋的本意:是保護債權人,落實執行難,防止夫妻以假離婚逃避債務。但在多年的實際操作中,變成了寧殺一千,不可放過一個的味道。婚姻法四十一明確:夫妻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也就是說,認定是否是共同債務的前提,必須來看此債務是否是用於共同生活的。法院在已經認定分居多年,且離婚兩年,也沒有參與經營活動的事實情況下,還是以"二十四條"機械式的來判決。是有失公平、公正的,也是缺乏智慧的,也是錯誤的。
在2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中,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這份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結合個人經驗來談談虛假債務的問題。
誠實信用是民法通則規定的我國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應該遵循的原則,現實中違背誠信的行為數見不鮮,對於違背誠信原則的人應該予以嚴懲。
對於虛構債務的行為,法院應該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相應審查,查明屬於虛構債務的,應按照處理虛假訴訟的條款進行嚴懲。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於弄虛作假者依法不分或者少分,以儆效尤。對於出具借條債權人應該到庭接受相應的質詢。本律師曾經處理過一起離婚糾紛,男方在離婚訴訟中出具總額近三百萬元的多張借條,來主張存在夫妻共同債務,而出具借條的人僅僅出具證言而不到庭接受質詢。主審法官僅憑藉條就認可該事實明顯有失公正。
但是對第三人確有證據證明與其夫妻存在債權債務的,即使夫妻雙方在庭審過程中說過對外不存在債權債務,也不能對抗第三人就其債權主張權利。本律師曾經處理過這樣一個離婚案件,男方在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一時激動忘記曾經向父母借款並出具借條的事實,便向法庭陳述對外無債權債務。結果其父親知道該事後,起訴要求該夫妻兩返還借款,但兩審法院均認為男方在離婚案件中已經確認無外債,故駁回男方父親的起訴。這一點絕對是及其不可思議的。法官不能因為夫妻離婚的財產分割時作為債務人否認存在債權債務而拒絕判定第三人享有債權。
因為前置條件不細緻,所以就現有已知條件為王錦蘭提出點處理辦法 :
關於債務。王錦蘭雖然承擔連帶責任,但這個債務的主責任人是她前夫和前公公。這個債務是相對於第三方的債權產生的債務,在主債務人沒有還款能力情況下,債權人多一個追債渠道而已。
如果第三方造成王錦蘭財產損失,王錦蘭可以起訴前夫代位追償該損失。
若前夫所借款項用於法律禁止的方向,也可以刑事自訴追償。
一個建議。王錦蘭在離婚時候應該把子女安置和財產處置問題一併解決。對於有可能出現的隱性債務可以用文書形式載明自己的免責義務。這個問題在買賣二手房時候也要注意,除了有產權手續的房子可以查房子是否有他項權利,在生活中無法查詢他項權利的房子可以在契約里載明免責條款,對於房產有可能存在的隱性債務進行排除。
由於人身關係依附的財產關係,在中國國情里有可能不是那麼清晰,這實際上給了人性之劣根性一個展示機會。好男人好女人挺多,但一旦遭遇渣男婊女,恐怕真的說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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