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借給朋友的錢,為什麼有欠條也要不回來?
五年前,李耀(化名)向朋友孫鑫(化名)借了10萬,李耀給孫鑫寫了一張欠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由於孫鑫和李耀關係一直不錯,再加上李耀要供孩子上學,需要用錢,因此孫鑫也就從未向李耀主張過還錢。
最近,由於孫鑫的母親生病住院,需要做大手術治療,遂向李耀提出還錢,但李耀卻各種推脫,不想進行償還,無奈之下孫鑫將李耀訴諸法院。審理過程中李耀提出抗辯,最終法院竟然支持了李耀的主張,不用償還借孫鑫的10萬元錢。
孫鑫不理解,自己好心借給朋友的錢現在怎麼還能要不回來了呢?
本案焦點就在於「借」和「欠」的一字之差上。借條和欠條看上去很相似,但實際上並不是相同的法律關係。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借條證明借款關係,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
欠條證明欠款關係,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是基於買賣、勞務、損害賠償、合同等事實而產生的欠款。因此,借款一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2、如果借條和欠條註明了還款期限,訴訟時效均從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3年。
如果都沒有註明還款期限,借條的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主張償還,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再次主張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如果在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而欠條的訴訟時效應當從欠條出具之日起計算3年,在此期間出借人也可以隨時主張返還,權利人在3年內再次主張,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如果權利人在欠條出具之日起3年內不主張返還的,欠條的訴訟時效就超過了。
這就是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的不同之處,孫鑫雖然是「借」給李耀了10萬塊錢,但李耀寫的卻是「欠條」,且孫鑫在這5年中一直未向李耀主張過權利,因此訴訟時效已過,此處訴訟時效的區別就是最終導致孫鑫要不回自己10萬塊錢的根本原因。
謝邀!五年前借給朋友的錢,有欠條也要不回來,是債權人憑自己能力要不回來,還是法律上敗訴要不回來,還是法律勝訴支持但債務人耍賴要不回來?不管是哪種,這樣的朋友良心被狗吃了,必遭天譴。
一、如果他跟你耍賴,以各種理由推脫或不承認有借錢事實,那你也有欠條在手,在討的過程注意收集證據,錄音,錄像多叫兩個人做好證據收集,為起訴做好準備。因為做為公民個人對方抵賴無法收款下一步只能走法律程序。同時也建議用非常手段,這個有時比法律管用得多,你懂的。二、法律起訴,有欠條或借條欠款事實清楚,如果沒有爭議一般直接仲裁或裁定就行了,如果還不還強制執行。
三、如果法律上因為你敗訴要不回來,這個錢你差不多無望了,如果沒起訴前你用非常手段欠債人還怕你,畢竟他真欠了錢。現在法院又判了他勝了,非常手段都無用這個錢將徹底失去。為什麼法律上出借人都輸掉官司呢?因為過了訴訟時效,借條發生的法律事實,出借人的權利立法保護二十年,因為的確是真金白銀借出去了。欠條一般指互相有經濟往來,做生意呀,買賣呀這一般是民事經濟經營糾紛,為了儘快的解決,所以國家立法只規定3年訴訟時效。所以出借人輸就輸在不該寫成欠條,而該寫成借條。所以法律上你過了五年才去起訴,巳經過了3年的訴訟時效,所以你會輸。(但也未必一定會因為欠字而輸,之前讓收集證據儘可能套他的話,讓他說出錢是借的把視頻拍下來,就能推翻欠條而達到借條的法律效力)
四、如果是判決你勝訴,他跑路,轉移財產,這個你別太擔心,你死死盯著,發現他哪裡有財產就通知法院,法院會強制給他拿過來給你的。
1.如下是欠條的法律訴訟期限
欠條的訴訟時效應當從欠條出具之日起計算3年,在此期間出借人也可以隨時主張返還,權利人在3年內再次主張,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如果權利人在欠條出具之日起3年內不主張返還的,欠條的訴訟時效就超過了。
2.欠條超失效債權人如何要回債務。
機械的形而上學判案害人,破壞社會倫理。
債權在第5年提起法律訴訟,法院以訴訟時效為由不予支持債權人權利。但法院無法判定欠條無效。
因此,
2.1.債權人只要通過司法確定欠條是真實的即非偽造。
2.2.提供債務人在借債期間無能力或作為朋友在道義/倫理上不能追索的充分理由(如借款人父母妻子兒女有重大疾病,企業經營不善在情理上不可以追索債務);這一點很重要;
2.3.提出自己在主客觀上沒有放棄債務的充分理由(如屬於一般工薪省吃儉用),也不是有意放棄而是基於人道(如2.2),自然延遲;提供你知曉債務經濟人危機的證據(如參與債務人父母葬禮,慰問債務人生病的親人等)。
2.4.提供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的資訊。
基於以上新的證據,表明是出於人道善意沒有追索債務而不是放棄債務。
法律會維護人道倫理下的自然延期。
債權人這件事是血緣宗法倫理的延伸——友情倫理。
因為已經過了有效的訴訟時效,所以即使你有欠條也無法在法律的範圍內要回你的欠款了。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借錢給別人後,在三年內就要向對方提出還錢的主張,如對方不還借款,就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要借條上有明確的借款金額和借款時間及借款人的簽名或印章,借條的有效訴訟期限為二十年。而欠條則不同,如借款人向你寫的是欠條,即使有具體的欠款金額和日期,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欠條的有效訴訟時限也只有三年。你的錢是五年前借給朋友的,且寫的是欠條,在法律層面上已無追回的效應。只有在道義和友情的層面去協商還款事宜了。
這個問題是五年前借給朋友的錢,為什麼有欠條也要不回來?這個問題我是這樣認為的,借人家錢一定要還這是天經地義,這也是做人的道理,然而為什麼有些人要借錢對人家花好討好一副拍馬屁的笑臉,等到錢拿到了開始迴避了,人家問他(她)要錢開始錢沒有揍齊,借這個理由逃脫了,過一段時間人家又要問他(她)要錢了,開始吹牛皮調頭寸借給人家了,朋友之間撕不下了這個皮叫他(她)寫下來借條。寫借條要時效已過了,你五年了沒有去叫他(她)還錢,這個事情討厭了還錢希望渺茫法律上三年時效。所以說;我們要吸取教訓親兄弟明算賬,不要隨意借錢借容易討難上加難,朋友會翻臉不認朋友,借錢借出去要每年寫借條。一句話,不要把錢借給人家減少麻煩。
因為過了訴訟時效了,通俗說,過期了
欠條的訴訟時效應當從欠條出具之日起計算3年,在此期間出借人也可以隨時主張返還,權利人在3年內再次主張,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如果權利人在欠條出具之日起3年內不主張返還的,欠條的訴訟時效就超過了。
但是,如果對方沒和法官說過期了,法官不可以主動提出過期了
謝謝,更多法律諮詢,歡迎關注。
那是你欠條要麼沒寫清楚歸還日期,,要麼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有效期兩年內沒主張去要去起訴,現在巳經過了法律追訴有效期了,沒辦法,還有一法,找幾個社會二流子上他們家去鬧,住他們家,他走哪你就跟那,他吃什麼,你拿起碗就吃,一句話,不給錢決不收兵。每天一毛的利息,看他拖到什麼時候,繼然不要臉,那大家都不耍臉。去時去買一個執法記錄儀,網上有賣。免得對方污陷你。
這個是噱頭。按常理推斷既然你已經走法律程序,是不會不請律師的。那麼律師應該會幫你以「借貸關係」來起訴對方。借款是借貸關係,而欠款則發生在經營活動中結算關係,一方應付未付或未付清留有餘款時。在你主張是借貸關係後,應當出示打款憑證。法院會查明事實,最後判定「名為欠款實為借貸」,進而確認借貸關係。對方否認的,應當舉證證明你們之間發生的交易。否則,就不能否定你的主張。司法實踐中稱為「查清基礎法律關係」。你們的借貸關係肯定屬於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貸方可以隨時要求借款方還款。在貸方提出要求後,訴訟時效開始計算。需要提醒的是,即使沒有約定還款期限,貸方主張權利不能超過20年。怎麼可能借款五年就因為把「借條」寫成了「欠條」就沒有補救的辦法?除非你沒請律師,也或者你請的律師「臨門一腳欠功夫」。
我的本意不是說,「借條」「欠條」隨便寫都無所謂。還是要提醒,不要把「借條」寫成「欠條」,因為會增加許多麻煩,也存在很大風險。如果你拿著借條和打款票據,自己去起訴基本都沒有什麼問題,但如果你把「借條」寫成了「欠條」,不找律師就相當困難了。
簡簡單單一個問題,卻讓我思緒萬千,也多了一份責任:借這個問題,宣傳一下法律的基礎概念,讓法律不那麼神秘,並好好的遵守和利用。
英國哲學家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決其惡果甚於十次犯罪,因為犯罪只是弄髒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決卻是弄髒了水源。」可見,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
我國的法律的目的、來源及作用:它是為人民而立,並保護人民的利益。這也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它作為我國最高的社會規則,應該由人民來制定,應該被人民所掌握。這樣才可確保我國社會主義社會的純粹性,確保調和社會矛盾的有效性。另外我們制定出來的法律條文是死的,但它卻是為了規範活著的人而設立的。因此不能把法律條文當成了僵化的工具、不變的教條。要避免法律和我國人民主客體地位的本末倒置。要確立起人民的主體地位和對法律制度的深刻反思。因此執法者執法過程中要牢牢樹立:「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在分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弘揚正氣、匡扶正義。」
總結一下就是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具體到您這個事,法律條文上或許會因為欠條追訴期問題對您不利,但是只要您有其它的佐證例如聊天記錄等,加上社會道德層面上的約束,您不一定會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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