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玩手機從上鋪墜亡,學校拒絕承擔責任,對此你怎麼看?


玩手機從上鋪墜亡,學校拒絕承擔責任,我認為這種拒絕是有道理的。

先來看看警方是怎麼說的:

南寧市公安局裡建派出所有關負責人介紹,經辦案民警、法醫勘查現場及屍表檢查,並找小李的室友進行調查,排除他殺可能,認定系一起意外事件。該負責人稱,有室友表示看見他出事前在玩手機,當時有好幾個室友也在玩手機,只是沒看到他墜地的那一瞬間。根據調查情況分析,認為是小李背向床邊,坐在上鋪玩手機,一時激動,從上鋪墜地,致頭部受傷後送醫不治身亡。

而學校方面從新生入學起就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並有嚴格的就寢制度,小李入學時也簽了入住宿舍的相關協議。大學不同於中小學,不可能24小時保姆式管理,小李作為一名成年人,並且在凌晨2時許還在玩手機,這屬於他個人行為,與學校管理無關。

作為旁觀者,理性看待這個問題,這個事件是小李的全責,並為此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幾乎每年在學校都有各種各樣的事故,而像這樣的事故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就像剛開學時某學校的一位新生打電話的時候因為激動而將玻璃打破傷到大動脈失血過多而死,這純屬意外,就像學校說的,不可能24小時保姆式的管理,且作為大學生,作為成年人,應該知道哪些行為是安全的,哪些是危險的。

如果一定要找學校的責任,那麼可以編各種責任,為什麼當初把小李安排在上鋪?為什麼學校的宿舍是上下鋪的?為什麼學校不安排能24小時照顧學生起居和安全的生活老師?又或者,為什麼學校要錄取小李?

這些為什麼看起來是那麼無理取鬧,是的,因為意外一條生命就此隕落,但並不能因為這個而讓學校擔責。


首先先看看各方是怎麼個說法:

1、家屬:小李的舅舅認為,小李是在學校寢室出事的,學校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於是提出100萬元的賠償,但遭到學校拒絕。

2、校方:校方認為,此事的發生學校無責任,但表示願意給家屬提供往返交通費3000元、喪葬費4000元、運輸費3000元、人道主義慰問金11萬元,合計12萬元。

經過多次協商,家屬將索賠金額降到71萬元,學校表示從人道主義出發最多只能給20萬元,雙方一直未談攏。

3、警方:南寧市公安局裡建派出所有關負責人介紹,經辦案民警、法醫勘查現場及屍表檢查,並找小李的室友進行調查,排除他殺可能,認定系一起意外事件。該負責人稱,有室友表示看見他出事前在玩手機,當時有好幾個室友也在玩手機,只是沒看到他墜地的那一瞬間。根據調查情況分析,認為是小李背向床邊,坐在上鋪玩手機,一時激動,從上鋪墜地,致頭部受傷後送醫不治身亡。

有記者來到廣西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學院辦公室主任、宣傳部部長唐亮及學生工作處梁處長接受了採訪。他們稱,該院工作組與家屬代表進行多次協商,同時希望家屬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善後事宜,家屬未接受建議。目前,學院正依法依規與家屬處理善後事宜。

同時他們表示:學院不希望發生這樣的事,學校從新生入學起就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並有嚴格的就寢制度,小李入學時也簽了入住宿舍的相關協議。大學不同於中小學,不可能24小時保姆式管理,小李作為一名成年人,並且在凌晨2時許還在玩手機,這屬於他個人行為,與學校管理無關。


結論:

1、首先學生在學校死亡,學校不一定會承擔責任。

2、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學生的死亡和學校的失職、管理不到位等過錯有因果關係,否則沒責任。

3、學生的死亡不是因為學校的過錯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則由責任人直接承擔。

4、學校在自己的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直接侵權人承擔的直接責任。


11月6日凌晨,廣西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武鳴校區2017級電氣自動化班的大一男生李某,於凌晨2時左右在寢室里不慎從上鋪墜落到地上,送醫搶救後不治身亡。

事發

據一名室友稱,當時李某在床上玩手機,發生意外,摔下來後致使頭部受傷,送醫不治身亡。

在李某的病曆本上,醫生於11月6日凌晨2時40分記錄:

約30分鐘前不慎從床鋪上跌倒,當時頭枕部先著地,立即昏迷,鼻腔濃血,全身顫抖,呼吸逐漸減弱,同學呼叫120接診,立即出診,於11月6日2時17分到達現場。現場查體,呼之不應,無自主呼吸,頸動脈無搏動,雙側瞳孔散大固定約6毫米,對光發射消失,心音消失,各種反射消失,雙側鼻腔有血跡,頭顱頂部有長2厘米寬1厘米的挫裂傷口。經過1小時50分的搶救,未能挽回小李的生命,醫生於11月6日凌晨4時15分宣布臨床死亡。

調查

南寧市公安局裡建派出所經辦案民警、法醫勘查現場及屍表檢查,並找李某的室友進行調查,排除他殺可能,認定系一起意外事件。

民警透露,有室友表示看見李某出事前在玩手機,當時有好幾個室友也在玩手機,只是沒看到他墜地的那一瞬間。

根據調查情況分析,認為是李某背向床邊,坐在上鋪玩手機,一時激動,從上鋪墜地,致頭部受傷後送醫不治身亡。

賠償

事故發生後,家屬認為,李某是在學校寢室出事的,學校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過錯,並提出100萬元的賠償,但遭到學校拒絕。

校方認為,此事的發生學校無責任,但表示願意給家屬提供往返交通費3000元、喪葬費4000元、運輸費3000元、人道主義慰問金11萬元,合計12萬元。

經過多次協商,家屬將索賠金額降到71萬元,學校表示從人道主義出發最多只能給20萬元,雙方一直未談攏。

上訪

無奈之下,於11月9日,家屬將情況反映到自治區水利廳。次日,家屬收到加蓋有「廣西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公章的《信訪受理告知書》,大意是該學院決定受理此信訪事項,按照《信訪條例》規定,將於2018年1月8日前辦結並書面答覆。



學校「無責任」的說法不但有違教育精神,而且還極不人道

學校作為一個教育機構,不但要承擔教育的義務,而且應要為學生的安全行為負責任。學校作為一個傳播知識的搖了搖籃,不但要傳授學生知識和技能,而且要培養學生優良品質,樹立學生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

如果發生在校內人命關天的事件,學校竟然公開說沒責任,在商場購物的顧客摔倒了商場尚有責任,何況是學校學生在校內出事?如果按校方的邏輯,工廠員工發生事故,機器是正常的,員工也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上班,因為員工操作不當造成的,工廠是不是就沒有責任了?校方的做法不但違背了教育精神,而且還與人道主義背道而馳。

受教育人不等同社會成年人

李某雖然年過18歲,但其還處在受教育階段,屬學校在校學生,應受到學校的教育和管理。雖然李某在法律約定上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在經濟方面尚不具有獨立能力,還處在父母撫養的條件下。

而且,法律還有一條規定,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而這個「未成年子女」其中有一項就包括「尚在校就讀」的。因此,李某不能等同於社會成年人士,在某方面來說,應不能完全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人來論。

李某違反學校規定從側面反應學校教育的失敗

學校表示,學校從新生入學起就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並有嚴格的就寢制度,小李入學時也簽了入住宿舍的相關協議。

但學校作為教育方,不能只依照簡單的教條形式來規範學生的行為,更不能憑一紙空文來憑空約束,作為教育方,應不斷強化學生的學習能力,並達成學以致用,如果學校開展了安全教育學習,並規範了就寢制度,而學生並沒有學成這些知識,而且根本未落實執行,那麼,學校的教育本身就存在缺陷,並且是一種失敗的教學行為。

學校提供的床鋪存在安全隱患卻未及時排除

小編先問網友一個問題,如果在乘坐火車卧鋪途中,乘客在火車關燈後就寢時間玩手機從上鋪摔下死亡,鐵道部門應不應該擔責?很明顯,卧鋪上鋪超出正常床位的高度,對乘客存在安全隱患,在鐵道部門未能排除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乘客發生意外,鐵道部門是無法推缷責任的。那麼,學校的床位上鋪同樣存在安全隱患,學校不但不去自我反思,卻如此大言不慚的推缷責任,其理由何在?

作為一所學校,國家指定的教育機構,在出現事故時不去安撫家屬情緒,不進行自我反省,不主動承擔責任,卻一味的指責受教育人的過錯來達到推缷責任的目的,可見,校方在教育方面本身就存在問題。

教育是國家的根本,是國家通往未來的大門,李某的不幸令人心痛,而校方的做法更讓人揪心。


我目前是一名大三的學生,對出事的學生表示惋惜,為他默哀。在如此美好的年齡,他卻永遠離開了了人間。

我是下鋪的,恐高,因為怕從上鋪掉下來,所以開學選床位的時候我選擇了下鋪。前段時間聽聞一大學的女生睡覺時從床上掉下來,住進了醫院,所以對上鋪更恐懼了。不幸的是,又有這樣的事發生了。

就事論事,根據調查該男子是在學校排除他殺可能,認定系一起意外事件,出事時該男子正在玩手機,學校拒絕承擔責任,但是家裡人認為這是學校的管理出現責任,為什麼從上鋪給掉下來。根據多次協商,學校處於人道主義最多給20多萬而家長索賠100萬元,雙方到現在還沒有談妥。

我國的相關法律是如下規定的:學生在校意外死亡,學校是否承擔責任主要是看學校是否盡到了應盡的責任。如果盡到了學校不承擔,反之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就我個人的觀點,既然事情發生了就應該儘力去解決該事,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而不是相互推卸責任。學校方面,我是覺得上鋪的欄杆有必要再加高點(儘管該欄杆高度符合規定),既然類似的的事件發生不止一次了,就說明還是存在一定的缺陷,至於取消上鋪的說法,個人覺得目前還不太現實。學生方面,住在上鋪的同學應該格外小心注意,平時做到謹小慎微,自己愛護自己的生命。對於玩手機,要適當,不要太沉迷於手機,要把它當做工具,而不是生活的一部分。

也希望此事能儘早解決。


學校有什麼責任?是寢室床有問題?還是護欄高度不夠?

這些東西好像在新聞中都沒有看到。只看到了學校在無責任的情況下願意從人道主義慰問20萬。

家屬認為小李在學校寢室出事,學校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過錯。

警方排除他殺可能

學校領導的說法

還能怎麼看?什麼情況都懂的…


我個人認為,肯定是要賠的,不管賠多賠少。

為什麼呢?人家1999年的小孩!在你的學校出事了,怎麼樣你都有責任啊,在你的學校啊,人之常情!

打個比方說:我自己身邊的故事,我老公家有個小爹爹家有個老表,有個朋友家裡吃喜酒,然後他去吃了,喝了點酒,回來的時候騎車摔倒了,腦袋大出血,什麼碎了。。然後現在還在醫院裡,那個叫他去吃酒的人承擔責任,如果你不叫他去 吃酒,他就沒事啊~

小孩子在你的學校讀書,上課,他的人生安全是你要負責的吧?只能說這場意外,是個意外,不是校方有意而為之!

有些網友說,發生了這樣的事情 全部打地鋪睡地下吧,在地下鋪個棉花、取消上鋪吧,等等....

小編在此,有幾點個人看法:

第一 ,降低上鋪的高度,小孩子睡那麼高總歸是危險的;

第二,加寬加高欄杆;

第三,宣傳防護知識;

以上均是本人愚見,大家還有什麼好的意見,或者是不同的想法,可以在下方評論噢~我們一起探討~


只要是發生在學校內的事件,學校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就跟員工在公司發生意外一樣,甚至員工在出差、上下班的路上只要發生意外,公司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學生從上鋪掉下來,雖然行為是他自身行為造成的,但是從學校方面,是否有長期針對一些安全隱患時刻做宣傳告知?是否有對學校的傢具設備做常規的檢查?學生只是因為看手機就能從上鋪掉下來,那麼這個安全隱患是存在的,學校是否有提示學生在上鋪的行為規範,如果可以需要在學校每個宿舍搭配合適的急救設備。

不管從什麼角度,學校以推卸責任的心態來處理問題,給學校的學生們會造成不好的心態和影響。如果我是其中的學生,我對母校沒有責任感的處理方式一定會非常的失望,也沒有歸屬感。而且學生們未來遇到問題不會想著如何去解決和承擔,一定想著怎麼去逃避問題,逃避責任,這就是學校帶給學生的影響。

總之,學校都要負責監管不當的相關責任,學校在自己的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如果學校拒絕承擔責任,本身就是一種責任的推卸。


或許是現在的媒體時代,信息傳遞的速度已經快到我們無法想像,近年來,類似事件的暴光率也是越來越高,看到這樣的消息,感覺無比痛心,一個孩子,毋庸置疑的一定是一個家庭,又甚至是幾個家庭的核心與寄託,白髮人送黑髮人,沒有親身經歷過的人,無法體會到那樣撕心裂肺的痛。

人世間的事不如意十之八九,往往對於不開心的事會記很久,甚至會記一輩子,但卻常常忘記快樂的事。學生玩手機墜亡無數的媒體只關注誰的責任,如何賠償的,難道一個鮮活的生命的流逝,一個再也不會開口說話的剛成年的孩子的離去帶給人們的思考就只是這樣嗎?

我們更多的應該去看事件本身,「大學生」,「手機」,「上鋪」,「墜亡」,前三個也許很多人都與之相關,或許正在經歷或使用著,而墜亡的兇手不是其他,而是人們的危險意識,缺少危險意識,悲劇才會不斷上演。

公路車禍每天都在發生,據相關部門不完全統計,其中因安全意識差導致的超過九成;煤礦事故中因疏忽大意導致的事故佔九成;家長疏忽照看,幼兒爬窗戶墜亡;父母因疏忽大意將孩子遺忘在車內,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孩子在上鋪打鬧不慎墜亡;學生上鋪整理床鋪不慎墜落……諸如此類事件不勝枚舉,悲劇時有發生,人們卻並沒有因為事件的大暴光而有所警覺。

學校有沒有責任?這要依據警察和相關專業人員的調查鑒定結果,而不是我們普通人的想當然的以為,讓輿論去干擾事件。

或許,人們更多的應該討論一下,是不是可以讓學校將上下鋪取消,不能取消是不是可以將上鋪的欄杆加高加固,是不是社會、社區、學校開展更多的安全課程、培訓加強安全防範意識……等等更有意義的事情!


我高中住校,睡的是上鋪,也從上面連著被子摔下來,痛得幾乎窒息。

▲這樣的上鋪,會墜落么?

誰也不否認,上鋪有安全隱患。看列車上鋪,都加防護欄,不可能摔下來。

▲再窄再顛簸,也不可能墜落

回到本題:該生玩手機,無可非議,如果在下鋪,不至於墜死。

毫無疑問:這床是不合格的,也不排除購床時的骯髒交易。因此,校方理當負首要責任。

死人是天大的事,家長追償理所當然。同時也給懈怠的學校警告:人命關天,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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