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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4條更改,夫妻外債共擔合理嗎?


先說結論,這個規定的實際執行中非常糟糕。

在城市家庭中,這個規定的不合理之處就先不說了,就說農村吧,已經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後果。

共同債務是以共同財產為前提的。但在農村,絕大多數家庭在婚後,都是女方直接到男方家裡生活。而農村家庭一般比較大項的支出,主要就是修房子,老人醫療。老人醫療現在有了合作醫療保險,情況有所好轉,剩下的主要的債務,絕大多數就是蓋房子。加上現在人工和材料價格都比較高,一般農村家庭蓋房子都會背上十幾萬甚至幾十萬的債務。

而在農村以前大家都默認的規則之下,離婚是不能分割財產的,也不用承擔債務。現在的婚姻法規定一普及,大家都知道了,離婚的時候財產要分割,債務也要分割。但問題是,農村家庭最主要的財產無非就是房子,房子是建在男方所在的村子裡的,女方離婚了不能繼續住,也不可能分割帶走。

為什麼女方離婚了就不能住了呢?因為農村是熟人社會,女方所面對的主要都是男方家庭的同村鄰居和親戚之類的人,離婚了自然要回到娘家去住,或者是到外地去打工,不可能再留在男方家裡居住。

農村的房子又是不動產,宅基地還是屬於村集體的,房子的流通性也沒有城市那麼高,不可能變現分割給女方帶走。所以,一般女方在離婚時都不會提財產要求,就算是希望得到一些現金補償,多數情況下也是無法執行的,男方嘴上答應,但就是不給,法院也沒什麼辦法。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還要已經離婚的女方分擔家庭債務,就是非常不合理的。權利和義務是一體兩面的,享受權利才承擔義務,承擔義務才享受權利,既然不享受權利,自然就不用承擔義務了。

現在的情況是,權利雖然有規定,但是是空頭支票,根本不可能執行,反而還要承擔義務。之前最糟糕的案例甚至有,男方在離婚前瞞著女方在外面欠下的賭債,也要女方承擔,而法院還支持男方的這種訴求。

2016年的一個案子里,是男方為了給父母治病,瞞著女方在外面借了五萬元的債務,離婚後自己無力償還,就要求女方承擔。這按照農村的邏輯,顯然是非常荒謬的。

道理很簡單。因為農村多數情況下,父母的養老、醫療都是由兒子承擔的,嫁出去的女兒原意就分擔一些,不願意承擔也可以,大多數人實際上是不承擔的。所以,離婚前的夫妻雙方不承擔女方父母的養老和醫療,只承擔男方父母的養老和醫療。那麼相應的,男方父母醫療和養老導致的債務,在離婚後就應當由男方承擔,而不應當讓女方分擔。實際操作中,以前這個債務一般也都默認為由男方負責償還,現在等於也要女方負責償還一部分。這自然是非常不合理的。

這些類似的事情弄得現在一些農村家庭,女方長期受到家庭暴力影響,但是因為害怕離婚後還要承擔男方的債務,只能忍氣吞聲,繼續湊合著過。


非常合理。

如果沒有婚前約定,婚姻內的財產是共同財產,這也就意味著,婚姻雙方要共同承擔債務,這在立法邏輯上是一致的。

現實當中,的確有配偶在婚內單獨舉債,在離婚後另一方配偶被要求承擔還款義務的。不少人還因此陷入到傾家蕩產的地步。於是,很多人都來指責婚姻法24條不合理。指出問題所在當然容易,但這一條款並不能輕易修改,否則會帶來更大的問題。

許多人不知道的是,現實當中更多的司法判例顯示,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大肆舉債後將財產轉移給配偶之後離婚,甚至自己消失的案例更多,由此導致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得到救濟的案例更多,相比之下,因為配偶私自舉債導致另一方承擔不合理的債務的數量,和前者相比要少得多。

這說明什麼?

說明婚姻關係中兩者之間的關係,相比於單純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係更複雜,也更難區分是轉移債務還是明顯在坑害另一方。更重要的是,既然夫妻雙方建立了一種共同財產的契約關係,配偶雙方就有更大的注意義務去關注對方是否單方舉債。如果廢除24條,債權人的利益將會受到極大的侵害,而夫妻雙方轉移債務之後再離婚的現象會比比皆是,看看為了買房減稅有多少夫妻去辦離婚,你就知道24條有多麼重要。

事實上,任何制度都有成本,因為24條的規定導致自己離婚後受到婚內債務困擾的人群,就是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制度成本。一個制度的存廢,不是看是不是有人因此受到消極影響,而是要權衡哪一種制度能夠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

為什麼債權人因為夫妻轉移債務而無法執行的案例沒多少人關注,但一些女性因為24條受到侵害卻受到這麼多關注?這是因為女性權利更容易成為媒體標題,而債權人的利益,太專業也缺乏賣點。

其實更好的制度設計是婚前財產約定,雙方對婚內的財產有清晰的契約。但這種做法不太符合中國文化,這並不是說國人不在乎財產屬性,而是在婚姻財產上,喜歡一種模模糊糊的狀態,但現實當中,因為離婚導致的訴訟,數量相當驚人。

既然我們的文化偏好里比較排斥婚前財產約定,那就必須匹配一個類似24條的法律規定,因為既然婚內財產是共同的,債務也就是共同的。防範的方式,就只能是你在找配偶時,儘可能睜大雙眼,看清對方是不是一個坑你的人了。


很遺憾,24條並沒有任何改動。只是強調了,不合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可是法律本來就是這樣規定的,特地強調,只是安慰部分吃虧群眾。

中國人太聰明,以前一人舉債,轉移財產。配偶逍遙。債主哭暈在廁所。法律為了保護債主,強行規定夫妻存續期間共同承擔期間產生的債務。即便不合理,也只能如此。 其實我認為,任何規定都不可能完美。應該採取海洋法國家的陪審團制度。由陪審團判定具體案例的性質。

後來仔細想了想,中國人這麼聰明,搞定幾個陪審團還是挺容易的。說不定黑幕更多。還是算了,等待專業人士的合理建議吧


只有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修正,巨大債務還配偶知情權,只有借款時夫妻共同簽字,配偶另一方才能防範風險,債權人的利益也能保護!強烈呼籲最高法修正24條!!!請大家為了受害者和自己未來不在不知情下被負一輩子也還不清的巨債廣為轉發呼籲! 不要以為這種事沒輪到你無所謂,只要你還在婚姻中或曾經有過婚姻,說不定哪天你就被負巨債,一輩子為債奴,然後因為你名下不能有任何財產,一旦你和你的孩子生病只能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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