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高利貸犯法嗎?
民間高利貸不是犯法的,民間高利貸的暴力催債是違法的。
我一直在研究高利貸的暴力催債的原因,現在終於研究明白了。
一、在這個問題上出現法律空白點,這是立法的問題。
1、我們都知道,法律最高是保護年息36%以下的高利貸的,也支持勝訴,超過部分,法律不支持。
2、假設一個高利貸,自願借貸年息50%,到時候不還了,高利貸者怎麼維權?打官司,最高可得36%,白白損失14%的利息。
3、這14%的損失,就是法律的空白,法律解決不了,那麼,高利貸黑社會就因此產生,這就是產生的原因,如果及時還債,就不可能有黑社會,如果法律支持也不可能有黑社會,就是這個道理。
4、我不是支持高利貸黑社會,我是在探究他們黑社會產生的原因。
二、在執行法律的問題上,有些問題判決也是原因。
1、高利貸者起訴欠債不還的老賴,這是多好的法治精神,但是法院判決非常有問題,它沒按司法解釋的24%或36%判決,也沒按四倍利息判決,也沒按照合同約定的利息判決,它按的是銀行利率判的。這就非常荒唐了。
2、本來高利貸者走法律途徑這是要支持鼓勵的,這也是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最好的最理性的解決方法,不相信法律不會這麼選擇,但法院錯誤判決,法院這麼一判,堵死這條路了,以後再傻的高利貸者也不會走法律途徑了。
3、這個判決的理由更荒唐,沒有償還借款能力,這不是民間借貸糾紛的理由,這個判決的兩個後果是第一助長老賴精神,第二堵住高利貸的司法解決思路。
三、當務之急,我的建議是,國家儘早出台司法解釋:將高利貸的最高利息限制在36%年息以內,並不得變相收取其他費用,以後法律就可以保護高利貸者的利益,也會在最大程度消滅高利貸黑社會。
四、但是我預判,借債不還的老賴,還會有很多的,自殺的也不會杜絕。我們很多人都憎恨老賴,比如那個教科書式的老賴,但很多人又支持這種借債不還的老賴,尤其是賭博,享樂,打賞的老賴,這是雙重標準嗎?他們的老賴性質是一樣的,事實上借錢不還的老賴更可惡。
我先把結論給出來,民間高利貸不犯法,但是部分利益不受法律保護。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容我詳細敘述。
高利貸在民間很普遍,當下中國法律對高利貸的態度,要比很多人想像的寬容許多。一人向別人借1000塊錢,一星期後還錢1100塊錢,月利貸超過40%,用年利率計算,高達百分之幾百,當然是高利貸。不過,這樣的借貸關係是合法的,借款人按照約定數額還錢,出借人按照合同約定討要利息,這些是正常合法的。
早些年時,經營高利貸還是有法律風險的。沒有發生糾紛則好,一旦有糾紛,刑法上有一條口袋罪「非法經營罪」,很可能會扣到出借人頭上。當時許多法院認為,收取超過銀行利率4倍的利息,則構成高利貸,經營高利貸可定性為「非法經營」。
2012年,最高院在批示四川瀘州「何偉光、張勇泉案」時確認,對於高利貸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相關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還沒有明確規定,經營高利貸也就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到這時候,高利貸在刑法上的風險,則完全解除。高利貸的刑法懲罰完全解除,這並不意味著它的全部利益都受法律保護。這裡面的情形又比較複雜。
2015年,最高法院出台一則審理借貸案件的規定,划了兩條線。一條是年利率24%,一條是年利率36%。凡利率不超過24%的利息約定,法院都予支持,欠款的必須支付利息;凡利率超過36%的,則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欠款人已經支付,想要討回超過36%的利息部分,法院也會判決返還超額利息;超過24%不超過36%的,怎麼計算?超額部分的利息,如果還沒有支付,法院會判決不必支付,如果已經支付,法院則會判決支付生效,不必返還。
看明白了嗎?這僅僅是「法院是否保護利益」的問題,而不涉及違法不違法的問題。
上面是對高利貸的純粹討論。現實生活中,法律和政府都對高利貸持高壓的態勢。高利貸很容易發生非法拘禁和故意傷害(這些情形在高利貸世界裡,非常普遍),這樣的犯罪肯定是打擊的;從事高利貸活動,往往要養一批打手,從事毆打、敲詐、勒索、恐嚇等行為,這往往會被定義為從事黑社會犯罪活動;放高利貸的人,往往也會吸收公眾存款,這會被法律定義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總而言之,放高利貸在現實世界中,其實是相當危險的,並沒有很多想的那樣風光。
最後表明我對高利貸的觀點,法律沒必要限定高利貸的標準。從長期看,利率是由市場決定的,資金豐欠不同,個人境遇不同,對資金迫切程度也不同,市場必定呈現出高度多樣的利率。有一般市場利率,體現整體經濟氣候和資金豐欠;也有「學生貸」「發薪日貸款」「一星期貸款」「消費貸」這樣利率較高的貸款。法律應一視同仁地保護貸款人利益。合法利益受保護,才會有更多資金進入,拉低利率水平。高利貸的伴生性犯罪,非法拘禁、毆打、虐待,這些毫無疑問都應當打擊。
可以說,現在大多數以獲取利息為目的的民間借貸都是高利貸。至於高利貸犯法,我還沒有看到相關案例。可以明確的是,法律規定民間借貸最高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24%,對於超過部分,法律不予保護。但是因高利貸引發的違法案件不少。
首先是高利轉貸罪。一些放高利貸的出借人以生產經營目的從銀行貸款,再轉貸給借款人謀取高利。它破壞的是國家的金融秩序,損害了金融業的利益。實際上,在民間借貸最瘋狂的時候,這類案件比較多。其次是詐騙罪。一些人因為各種原因,偽造借款用途,以借了不還的目的向高利貸出借者借款,然後跑路,最終被以詐騙罪逮捕。第三是非法拘禁罪。一些高利貸出借人為收回借款,將借款人拘禁起來或帶到別的地方,侵犯了借款人的人身權利。第四是故意傷害罪,甚至故意殺人罪。如去年轟動一時的於歡刺死辱母追債人案,借款人的兒子對侮辱母親的要債人拿起了刀,造成要債人一死一傷。綜上,高利貸本身不犯法,但卻像艾滋病一樣,引起其他致命的疾病。
高利貸產生的根本原因在於民間融資困難。從金融角度來說,高利貸是一種竭澤而漁的融資方式,只要沾上高利貸,最後一般都不會有好的結果。
生活很美好,未來可期待,請您遠離高利貸。
了解最新司法動態,解答平時法律難點。請關注「庄燕水」。難怪老賴越來越多,設借款十萬,月息三分月付三千,年付三萬陸三年翻倍,二十萬另八仟假設六年未還,利滾利就是四十一萬陸,你還得起嗎?你是否做高暴利生意?
勸君莫借高利貸,否者將被剝得山窮水盡,背井離鄉,拋妻棄兒。放高利貸本身就是為了害人。正常生意人或正常的資金周轉一定不回去借高利貸,一旦借了就無法還清。利滾利,最後就是死路一條。放高利貸的也知道這個理。所以,放高利貸的是圖了利了,借高利貸的是圖了本了。呵呵保護高利貸和保護賣毒品一樣,高利貸危害更大,民間借貸不能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在中國正常經營那種行業除去房價人工成本稅收等開銷每年能達到20%利潤,年率36%受法律保護是錯的,立法應修改,最多不能超過銀行貸款利率1.5倍年利率18%。這是在為民間高利貸在洗白,凡是在給3個人以上借高利貸,國家就可認為高利貸公司,應該從嚴打擊,誰開放高利貸是國家的罪人
近日,四川省瀘州老闆何有仁因個人資金,以月息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出借給十二個個人,每人六百餘萬元。被瀘州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半,並處沒收財產五百萬元丶追繳違法所得三百餘萬元。
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和法學界一些專家認為,民間「高利貸"行為本身嚴重擾亂國家金融市場,對社會經濟活動傷害極大,可以考慮在刑法調整中入罪。
多少年來,高利貸雖然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一直不屬於我國刑法調整的範圍,一直不違法。只是規定:正規民間借袋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出即為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但在現實中,大部分的高利貸都遠遠超出了四倍的範圍。隨著四川瀘州這一案件的出現,民間高利貸利率一旦超出國家有關規定,很有可能就觸犯法律了……
謝謝邀請。
高利貸本身屬於民法問題,但如果以轉貸牟利為目的,這時高利放貸就由民事問題上升為刑事責任,觸犯刑法。
原有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上溯至1991年,面對民間借貸複雜的融資結構和眾多的參與方時,顯然是力不從心。一旦出現糾紛,在大陸法系嚴格遵循成文法的法律理念和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立法法》規定下,基本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可能會得不到法律救濟。
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民間借貸涉及的法律關係以及相關民事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正常民間借貸合法。《規定》允許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此前企業之間的借貸是明令禁止的。
二是如何看待民間高利貸。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但借款利率高低,一直沒有判定。
對借貸利率,《規定》明確提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民間借貸中私人放高利貸的本金受到保護,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24%的利息同樣受到法律保護,而超出36%則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放貸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並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則就構成了高利轉貸罪。此時高利放貸就由民事問題上升為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因為我國金融開放程度不高,普通人也好生意人也好,如果沒有房產那真的很難從金融機構貸款,那人生在世,調頭寸 的時候總會有的,那向誰借錢,誰會借錢。
金融中的利率簡單說就是對風險的估價加上資金的機會成本,時間成本。而其中最重要的風險評估,決定了普通的 民間高利貸只能在熟人之間做。比如溫州,潮汕那的商會,還有各種 MBA 的校友會,大老闆們總有缺錢的時候, 互相幫忙,因為對借貸者對人品也有了解,很多借貸都是同行,非常了解你借錢做的生意有多少利潤,對風險的評 估還是心理有底的,中國的銀行貸款利率實在太低,借到就和發福利沒區別,所以你借不到,那民間借貸如果還維 持那個利率肯定不行,考慮到每年到通貨膨脹率 12%,必須高於 12%才能不虧本,再加上人家肯幫你總不能讓人家 白幫忙,所以民間借貸普遍兩分利,年利率 24%,也和最高法那司法解釋規定一致。 但有些生意季節性很強,比如淘寶雙十一,或者不少做項目的工程,貿易公司一年到頭也就幾筆生意,萬事具備, 只欠資金,借錢的也知道你利潤高,那當然利息就要高點。 普通老百姓買房子的時候缺個首付,問親戚朋友借點錢,誰都知道投資房地產的收益,你的房子一年漲了一倍,你 多給幫你的親戚朋友也是應該的,滴水之恩,湧泉相報,很多親戚這時候會不要,那也就趁婚喪嫁娶的時候份子錢 包個大紅包。
可以說這些高利貸都是目前金融體系下的很好補充,再加上熟人關係,風控評判的準確度要比銀行陌生人高,哪怕 遇到借款者投資失敗,那也是正常的市場風險,無可厚非,做什麼生意都有風險。
這就是真實的高利貸,並不可怕,做這些高利貸的也有原則就是不熟不做,有點類似一些風險投資,只投熟悉的人 和熟悉的領域,基本上也都是朋友介紹,不可能在外發小廣告做生意。
所以說高利貸超過法律規定的部分,法律不保護。
但高利貸出問題不是「高利」,而討債過程中常常伴隨暴力,那就涉嫌犯罪了。
同時有些高利貸會演變為套路貸,那就涉嫌詐騙犯罪了。
民間借貸中放高利貸是違法行為,但其本身並不是犯罪行為,但其隨後的暴力催收行為很有可能構成犯罪。
法律規定,民間借貸中年利率不超過24%是合法債務,對於這個利率範圍內的利息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足額支付,並可以訴諸法律救濟;年利率超過24%、不超過36%是自然債務,法律雖然不支持這部分利息,但也並不反對這部分利息,如果債務人自願支付給債權人,那麼債權人也完全享有受領權能,只不過如果債務人不願支付,債權人也不能要求法院判決他支付;如果年利率超過36%就屬於非法債務,我們通常所說的高利貸就是指這部分利息,即使債務人將這部分利息支付給了債權人,債權人也不享有受領權能,債務人完全可以要求其予以返還。
雖然出借人借錢給借款人約定超過36%的年利率本身並不構成犯罪行為,但他如果暴力催收這部分利息,那麼就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者搶劫罪。因為這部分利息出借人根本就沒有合法理由要求借款人支付,如果他們直接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相威脅,逼迫借款人支付,那麼就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者出借人直接以暴力等手段直接壓制借款人反抗,強行索取該利息,那麼就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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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民間借貸有詳細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民間高利貸是否犯法
關於民間借貸中約定高額利息受法律保護,並不違法。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根據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只要利息在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以內的高利息是受法律保護,應當支付的,超出部分不保護,但是不屬於違法行為。也就是說如果你放高利貸,而借款人又沒及時還錢,起訴到法院。即使法院受理了也只能判借款人償還你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的利息,而高利貸肯定是超4倍的,所以對於超出的部分,法院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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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貸德到看到這樣一則消息:
欠下200多萬高利貸,導致家庭破裂的鄭某。為了躲避討債,他隻身逃到上海。精通吉他彈奏的來滬後在一家音樂培訓中心兼職做吉他老師。
今年3月,鄭某在走投無路下萌生了以學員生命安全為要挾敲詐家長的念頭。「我其實就是嚇唬他們,根本沒有同夥,所有事情都是我一個人做的。
圖說:犯罪嫌疑人通過微信對凌先生實施敲詐勒索。黃浦公安分局供圖
我從沒見過像凌家這麼好的房子,他們一定很有錢。」鄭某坦言在去了凌先生家後,見其家中住宅寬敞,裝修氣派,覺得凌先生家境殷實,遂選擇了對凌先生進行敲詐。
說實在的,貸德到覺得挺可惜的,好好的一個那麼有才華的人,怎麼就變成了敲詐勒索的犯罪分子呢?
說到底還是負債纍纍讓他喪失心智,鄭某欠了高利貸,本來是個受害者,卻為了償還高利貸成為了施害者,希望大家在受害的時候,及時尋找法律的幫助,而不是鋌而走險,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那麼,我們該怎麼識破高利貸,避免受害呢?跟隨貸德到,一起來看看:
1.要求您授權他們全權辦理房屋等不動產抵押手續的。
2.要求您以各種理由向房屋登記機構、公證機構等的工作人員隱瞞情況、編造理由的。
3.要求您以各種理由向家人、親友隱瞞情況或者事實的。
4.通過各種方式不讓您仔細閱讀貸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公司貸款資質、公司工作人員證件、不提供任何公司或者工作人員的個人信息包括電話、姓名。
5.以各種理由要求您將抵押物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車輛所有權證等)交由他們保管、存放一段時間的。
6.以方便辦理各種手續為由要求您簽訂空白合同書、承諾書等的。
7.簽訂借款合同的簽訂人與給您轉賬的人不是同一人的。
如遇到上述
情形的,您應當隨時拒絕辦理相關手續、終止合作,防止財產損失;如果已經給您造成財產損失您應當立即撥打110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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