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武館員工追偷車賊,偷車賊不慎掉河中淹死,武館員工被判3年?
一、觀點:
追小偷,小偷不小心掉河裡淹死了,然後追小偷的人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有些話我就不說了,我只能說咱們的法律法規改進潛力巨大啊。
二、事情經過:
5月12日,在武道館上班的徐某發現李某、周某和馬某三人正在盜竊自己停放在樓下的摩托車,於是徐某拿著刀沖了下去。
周、馬見狀逃離現場,李某則被徐某抓獲,徐某將李的兩根鞋帶系在一起防止其逃離。
後來,李某趁徐某不注意逃跑,徐某隨即追趕,李某在翻越欄杆時不小心掉入水中溺亡,徐某隨即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被告人徐某與被害人家屬就民事部分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人民幣26萬元。28日,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網友熱評:
三、珞珈微評:1.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此事中的徐某到底是不是防衛過當?我認為不是,本案中,小偷的偷車行為屬於不法侵害,追贓也屬於對不法侵害的防衛,所以應當是正當防衛。
2.過失致人死亡?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徐某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李某死亡了嗎?顯然沒有,本案中,徐某既不是期望小偷的死亡,更沒有預見小偷死亡的現實可能性,這種損害結果於徐某而言,既沒有犯罪的故意,也沒有犯罪的過失。
3.當然,此案中徐某做的不對的地方就是將人抓住後沒有及時報警。
珞珈微評,品評天下。這就是典型的法盲,非常無知!
首先,法律這樣規定自然由它的合理所在。
其次,既然對方已經停止犯罪,你也沒有什麼損失,此時就不應該對犯罪實施者毆打恐嚇。執法機關自然會懲罰犯罪分子,那不是你的事了。
再次,如果大家想要殺了某個人,就說他偷了我的東西,我就把他打死了,如果法律不懲治這樣的人,相信這個社會就亂了,別人隨便找個借口就能幹死你。
很多人覺得被偷的人冤,其實不冤,因為懲罰犯罪本身就不是你做的事。
其實從法律成面來說,這樣的判決沒錯,可是這樣的判決,也容易助長盜竊行為的猖狂性,容易使大家見到不法分子,實施犯罪行為時,對見義勇為產生畏懼心理,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在某種程度上,正能量得不到發揮,就目前的法律層面來講,很多見義勇為的行為,在認定上很難,很煩鎖,這樣的例子,新聞報道有很多,因此我覺得,在見義勇為,制止犯罪,這方面的法律應該更加的細化與完善,使社會的正氣,正能量得到充分的發揮,在這方面的認定上,也應更加的積極主動,別讓做了好人好事者,弄的疲憊不堪,心力交粹,從而失去了做好人好事,見義勇為的精神,謝謝邀請。
不了解具體經過,就目前看到的信息分析如下,個人觀點供參考:1.不屬於正當防衛,不符合正當防衛構成要件;2.押送並控制行為,如無過當暴力手段,屬於法律許可的私立救濟行為,不違法;3.小偷逃逸並跳河淹死,屬於意外事件,如盡到救助義務,不認為是犯罪;4.如小偷溺水後,沒有採取任何措施,則可能在民法上構成因果關係,需承擔賠償責任,在刑法上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個人認為可以從輕處理,判處緩刑。
該員工保護自己財產,驅離偷車人並抓獲其中一名沒有仼何錯誤,但抓住小偷後沒有及時將其交往公安機關而私自扣留就錯了,屬於非法拘禁。而此期間又疏於管理,在其逃跑時追逐造成小偷落水溺亡,對其死亡的後果負有一定的責任。整個事情給我們的啟示是,任何人都要有法律意識,尊重法律,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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