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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子能不能執行?


一套房不能執行是對法律規定的誤解,法院執行時是要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居住權利,但並不需要保障被執行人名下有房可居住。按照法律規定,房產作為被執行人的大宗財產是可以執行的。對於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產的情形,如果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房屋的變賣款鍾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給被執行人的,該房屋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申請強制執行原則上要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條件,因此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的唯一住宅是不能劃入執行財產的。當然,有原則就有例外,在以下四種例外情形下,被執行人的唯一住宅也能被強制執行。

第一種情形是,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執行人的成年子女已經另外成家立業的,他完全可以住在子女家裡,於是可以把他的唯一住宅強制執行了。

第二種情形是,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比如,被執行人本來有不止一套房,但他卻在判決生效以後,為了逃避履行債務而把其他房產轉移到別人名下。這樣也能執行他的唯一住宅,即使他無家可歸也是他咎由自取。

第三種情形是,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比如,被執行人的唯一住宅是所「豪宅」,那麼申請執行人另外給他提供一套「貧民窟」,只要能滿足他們一家的基本生存,就能申請強制執行他們家的豪宅。

第四種情形是,申請執行人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如今法律對老賴的打擊力度日益加大,就連他們的唯一住宅也能執行,不得不說是給老賴們的致命一擊。


被執行人名下只有—套房子能否強制執行,不可一概而論,要看以下具體情況:

1.房子的具體情況很重要。名下只有一套房子,要看該房子是住房、商業用房還是其他用途房產。是否有合法權屬登記。是否屬於在農村集體土地或者宅基地上建築的住宅。是否屬於不能上市交易的"小產權房"。是否已經設定抵押擔保。如果是住房,還要看具體面積。也就是說,要看其是單身公寓、小套公寓還是別墅、大平層。另外,還要看作為執行依據的債權標的額究竟有多少,是否明顯低於或者明顯高於該房產的價值,是否已經被查封。

2.傳統觀點是唯一小套住房不能執行。如果是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傳統規定是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變賣。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並且,不得明顯超過標的額查封。

3.超過生活必需的房屋可以執行。但招過生活必需的房屋,一般認為是可以強制執行。根據《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由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4.最新規定是符合條件的可以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又有了新的變化,如根據《異議複議規定》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最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也就是說,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父母、子女等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或者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對唯一住房並不是不可以執行的。

5.需要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根據《異議複議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對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應當給予不少於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需要指出的是,對於被執行人名下唯一的商業用房,一般可以執行。如果執行農村宅基地上住宅,條件比較嚴格,買受人有條件限制。如果是「小產權房」,執行的要求也相對複雜。

7.如果該住房已經被查封,法院只能輪候查封。如果先查封的債權沒有滿足,申請執行人或許將分文難得。如果已經被抵押,拍賣所得款項需要優先償還已經設定抵押的債權。

8.如果該住房已經被合法出租,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在租賃期限內,申請執行人將難以搬到房子裡面去居住。


這個問題分兩種情況來回答:

第一、如果該套房子被設置了抵押權,因未履行債務,抵押權人要求實現抵押權的,可以直接執行該套房產。可以私下跟抵押權人折價抵債,也可以被法院拍賣償債。抵押房產,無論是不是唯一房產,都可以無條件被執行。

第二、如果沒有設置抵押權,或者雖然設置了抵押權但申請執行的人並非抵押權人,那麼,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以被執行的條件是:

①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須的居住的房屋。比如,被執行人雖然只有一套房產,但是其女兒女婿有房子可以住,也是可以執行的。

②判決或者裁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移其名下其他房產的。比如,被執行人本來有多套房屋,但是為了逃避債務,把房屋轉移了,只剩下一套。那這種情況的一套房,也是可以被執行的。其實這種情況,被執行人涉嫌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罪,涉嫌犯罪,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③申請執行人給被執行人提供其他的房屋(標準參照廉租房)供其居住,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參照當地租賃市場租金標準從此套房屋變價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給被執行人去租房住。這種就是申請執行人讓步,暫緩收取一部分執行款以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從而換取唯一房屋的執行。

除了以上三種條件可以執行唯一住房外,其他情況不可執行唯一住房。

綜上所述,可以執行唯一住房的情況有兩種:抵押房產、滿足三個條件的其他債權的執行。


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子,仍然是可以強制執行。

以前唯一一套住房不能強制執行是源自於2004年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6條的規定。

該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該條規定立足於以人為本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在強制執行中對於唯一住房都不予以強制執行。但這樣卻出現作為被強制執行的債務人卻依然住著高價值、大面積的房產,而作為債權人卻因債權得不到清償而陷入經濟困難。這樣將直接造成公平正義的缺失,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也影響了法院的司法權威。

基於此,部分法院便根據自身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對於「生活所必需」房產認定。比如江蘇高院對於超過生活所必需的認定主要有以下:

1、面積過大。住房建築面積達到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的150%的;(例:南京三人以上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為50平方米,若擬執行的「唯一住房」面積達到50×150%=75平方米,便可認為超過生活所必需)

2、市場價值過高。住房建築面積達到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且房屋單價達到當地(縣級市、縣、區範圍)住房均價的150%的。(例:若南京某區擬執行「唯一住房」建築面積為65平方米,其所在區的住房均價為10000元/平方米,但因「唯一住房」為學區房或其他因素,其市場價值達到15000元/平方米,則可認為超過生活所必需)

通過面積及市場價值的判斷,缺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各個地方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裁判尺度不一,也給唯一住房的執行造成困擾。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國家法律是有明確的規定: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如果被執行人主張其名下只有一套房產是其生活必須用品不能被執行的這種情況,那麼申請執行人,如果能夠達到上述要求,就可以要求執行房產。

簡單的說就是,如果申請執行人能夠為被執行人提供暫時住房的,或者同意扣除一定年份的租金的,也就是說,能夠為被執行人解決生活困難的,那麼就可以要求執行該房產。

但是法律雖然是這樣規定的,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如果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產,執行起來還是有一定困難的,所以對於執行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還要結合具體的情況。


首先,能夠明確的是,可以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非常明確的規定了,被執行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仍然可以執行,但需要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其次,現實中,遇到這種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情況,執行起來會有些困難。被執行人不會因為法律有規定,就乖乖地的搬家離開。被執行往往以各種方式和理由阻礙法院的執行,如果法院強制清空其房屋,有可能激化矛盾,出現一些不可控的情況。總之,執行不是一蹴而就的,現實情況複雜多變,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可以執行,從拍賣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剩下的錢給了申請執行人!


你說的這個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如果被執行人確實只有一套小戶型的房屋,且上有老下有小要撫養,人民法院是不會強制執行的。但如果被執行人有意隱瞞或對抗法律,甚至惡意轉移財產的,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規定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有一套房屋也會強制執行。即、第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第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第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現在的「欠債還錢」多了很多的條件,就算是債務到期了,而被執行人還是無力償還債務,其名下唯一的一套房子也不是那麼好執行的。因為唯一住房屬於保障被執行人居住、生活的房產,如果該套房產被執行,被執行人將無處可歸,連最基本的「住」都不能得到保障,這在我國法律上是不予許的。

那什麼情況下唯一住房可以執行呢?

1、被執行人的兒女(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可以保障、維持被執行人正常生活需求的居住條件的房子,可以執行。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的其他房屋的;

3、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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