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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法家的「法不誅心,唯論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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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誅心,唯論言行」是戰國時期法家的重要思想之一,意思是確定一個人是否犯了罪,要看他的言行是否是法律明文規定禁止的。法律不懲治人的內心想法,只懲處有現實危害的觸犯法律言論和行為。這一理念在當時具有進步意義,也是當今犯罪構成理論的濫觴。

一、對罪與非罪進行了明確規範。將「法不誅心,唯論言行」應用於司法實踐,有效釐清了人的內心想法與言行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即內心想法無論是什麼樣,無論多麼邪惡,都不能構成犯罪,因而不能以人的想法危險為由追究刑事責任。只有說的話,或者採取的行動對國家或者他人的安全、利益有危害的時候,才能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定罪,並予以懲處。

二、體現了罪刑法定的理念。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在「法不誅心,唯論言行」的理念指導下,人的內心思想是不觸犯律令的,也沒有寫進律令。即使有人主張對思想危險的行為進行懲處,司法機關也應以罪刑法定為依據,作出無罪推定,而不是作出有罪推定。

三、有效防止了訴權的濫用。法律可以禁止人的言行,卻無法禁錮人的思想。對於每個人來說,內心的思想總是很活躍,也不乏危險的思想。比方我們和某一個人發生矛盾,或者某件事令我們很氣憤,內心甚至會產生將對方殺死一百次的想法。但事實上,那只是一時之氣,心情平復之後還會對自己有這樣的想法而羞愧。要是法律誅心,對人的內心思想以犯罪進行懲處的話,恐怕世上沒有人不犯罪的了。「法不誅心,唯論言行」能有效防止別有用心的人以法律之名,行泄憤、報復、迫害他人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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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誅心,心指思想,即法律不處罰和懲戒人們的內心想法或思想活動,只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法家的「法不誅心,唯論言行」的思想,直到現在仍是法律遵守的原則。

因為人的思想比較複雜,不易於把握,空有思想,哪怕是想犯罪的思想,甚至有犯罪的言語流露出來,比如心裡想或嘴上說「我要殺了他」,只要不付諸行動,對他人和社會便沒有造成實際的危害,法律對其就無法進行處罰。法律之所以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是因為違法行為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當然誹謗辱罵也會遭法律追究,它不僅是種思想,還是一種行動了!


法家主張法制,後發制人,先有其行,再論其罪,無有行又何有罪,不能光有那個念頭就治罪,必須在其犯罪之後才能治罪,否則國家法度秩序何在?只有讓其本人、眾人心服再治罪,無有其怨,所以法不誅心,唯論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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