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離婚時沒要孩子的撫養費,現在孩子己十九歲還能讓對方補這十八年的撫養費嗎?
可以主張。扶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一方單獨扶養子女,直至成年,等於代替對方履行義務。現在,扶養方有權追索對方。但是必須儘快提出,這個訴訟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原告是單獨扶養方。
不可以的。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相關規定,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未成年子女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但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的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父母又有給付的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也就是說,法律上規定父母給付撫養費,是基於子女不能獨立生活,是父母必須盡的一種義務。如果子女成人以後,父母是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的。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子女已成年,不符合《婚姻法》等法律規定的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未成年人。同時,撫養費屬於未成年人的生活費,成年人也不能追索以前的撫養費。
謝謝邀請!不管孩子多大離婚,你應該為了孩子主張撫養費,你沒有主張,法律上屬於放棄主張,孩子也已經超過18周歲。也就是說沒有法律上的意義了!再說也沒有必要再提起訴訟,提起了反而對你的孩子不利。如果再接受他的撫養費,孩子就要承擔撫養這個交撫養費的人,你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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