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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對黃淑芬有什麼處理嗎?


這麼大的輿論壓力,平安肯定會處理黃淑芬的。那麼為什麼遲遲不行動呢?我分析原因有以下幾點:

1、首先這是平安一個員工個人的事情,公司一般不會管員工的私事。

2、黃淑芬是平安的高管,公司花了不少代價培養,不到萬不得已,不會處理。

3、黃淑芬作為公司高管,在公司經營多年,人際關係根深蒂固。

4、就黃淑芬的行為來看,她在工作上也許是非常符合保險公司的利益。其在職多年,以這樣的準則做保險,給公司帶來的利益一定少不了,要不也不會做到高管了。公司需要這樣的人。

綜合以上幾點原因,我認為是平安公司遲遲不處理的主要因素。

那麼整件事情的發展發酵,是黃淑芬個人和其所在的平安公司沒有想到的。也許他們對這種事情早就見多了。只是他們沒有想到事情會鬧得這麼大,輿論會一片嘩然。在這樣的情況下,已經嚴重影響到平安公司的形象問題了,這個損失是不可估量的,處理幾個黃淑芬都不足以彌補!

所以我說平安一定會處理黃淑芬!不為別的,只看利益都必須要處理了。如果高層有心,應該還會有別的動作,來快速消除負面影響,平息整個事件!


黃淑芬是次要0我們該先追究法庭。沒牙老虎,判了等於沒判!第二是受保車險的公司(平安是否就是保車險那家保險公司)法庭判了為什麽不賠。現在受害家可以再控告保車險公司賠償額外所有包括活人所有財和精神的損失"死去的人是得不到適當適時的搶救。(為了如果老人死了可以賠少些而不賠至老人量終死去那是謀財害命"起碼是有責任的誤殺)


這事情發生了兩年,平安保險肯定知情,在知情的情況下允許這樣的人任職高管,對企業形象是一個負面影響,給這種人提供生存空間,是不是變相的肯定了這種行為。在事實清晰,責任分明,法院判決生效時,平安應出函告知,履行應盡的責任,而不是等輿論潮起,才書面告知。如果投保人出現了這種事情,身為平安高管是否也會是這種態度,讓廣大保戶心寒。


現在好辦了,勞動法規定違法受到拘留以上處分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拘留,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估計平安公司也會以違反社會公知良俗,給公司造成重大惡劣影響為由,解除這個老賴的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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