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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出證明我爸是我爸,現在改單位出證明我爸是我爸,並且沒有其它孩子合理嗎?


一般而言,七十五歲以上去世的,公證處會默認其父母已經早於其去世,不會讓你出具爺爺奶奶的死亡證明。如果公證處堅持,溝通無效的,一是可以到爺爺奶奶生前居住地,找證人出具書面證言,這個也是可以的。公證處是害怕你爺爺奶奶晚於你父親去世,這樣他們是有你父親遺產繼承權的。

關於你的身份,派出所出具一個戶籍文件就可以,這個派出所是給出具的,或者去複印你父親的檔案,裡面也有家屬關係,可以證明的。

如果實在覺得公證走不通,可以去法院,做遺產的析產判決。


這樣要求其實是為了你的權利今後不會有爭議。你和父親之間的關係,通過戶籍資料就可以證明,包括出生證,都可以。派出所不會單獨給你出證明,說你是你父親的孩子,只需要你用戶籍資料證明即可。單位人事或勞資部門都存有個人檔案,裡面有親屬關係證明,也可以證明你們的父子關係。不知你用這些證明做什麼?如果是繼承,那麼最後一招就是,到法院進行繼承析產訴訟。


這類事情可以參照國外的做法,受益人自己寫一個承諾書,說明情況,如與事實不符願接受法律重新裁決。

有些證明任何部門都開不了的,就算開了也不未必是真的,比如說,連你爸都不知道30年前的一夜情留下了一個私生子,派出所能保證嗎?單位能保證?所以,有些部門要求開證明只是為了推卸責任。公證處及有關部門應該尋求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和途徑,而不是一味的要求做一些做不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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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理,你可以我行我素,於情,你還是自己掂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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