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的房產以買賣的形式過戶到我名下,大伯和姑媽心裡不爽,把我奶奶和患有精神疾病的爸爸藏起來了,我該怎麼辦?


你大伯姑姑起訴有牽強的成分,但也一點都沒覺得這事你有理。

這件事你和你奶奶都有很不妥的地方,而且你也很不懂理。

先說法律吧。

你爺爺去世早?你奶奶名下的房子應該是你爺爺和你奶奶共有吧?你爺爺有遺囑把房產給你父親?不然你奶奶是沒資格把房產過戶給你父親的,她只能把屬於她的那一半給你父親,加上你奶奶和你爸父親能從你爺爺那繼承的部分,過戶給你爸父親應該至多也就75%。

當然,你大伯姑姑現在已經過了追索有效期,他們現在應該不能再提起遺產訴訟了。

從你敘述里,你並不是你爸父親的監護人,你父親的監護人是你奶奶。你沒有徵得監護人的同意,就擅自把被監護人名下的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這本身就是非法行為,起訴你一點都不冤。

再來說理。

你奶奶未經你爺爺繼承人也就是你大伯姑姑的同意就把房產過給你爸父親,實際上侵害了那二位的繼承權,這本身就是很傷感情的事。

你沒資格去指責你的大伯姑姑,他們有贍養你奶奶的責任,沒有關心你父親和你的責任,你憑什麼指責人家?

你也沒資格鄙夷人家想這個房子,你大伯和姑姑比你更理直氣壯。

你奶奶把房子過戶給你父親應該是看你父親得病可憐,想給他一個保障,這個保障不是給你的,你憑什麼過戶到自己名下?

說白了,你這麼做是為了防止萬一你父親先去世,你奶奶會繼承你父親名下房產的一半。你不但不領你奶奶照顧你父親的情,還要斷了你奶奶的後路啊。

雖然你找了個你父親生病住院的理由,但我覺得你把你奶奶送到你姑姑那絕沒那麼簡單,給我的印象你就是想甩包袱,不然你那麼急著把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幹嘛?你也沒說你奶奶生活不能自理,就算你父親住院,一日三餐很難嗎?你們夫妻兩個都必須吃住在醫院?不然幹嘛非得送到你姑姑那?

而且你奶奶在你們家生活也是給錢的,你至於這麼絕情把她推出去嗎?

關鍵是你父親出院回家之後,你知道你奶奶被送到養老院,你不但沒去把奶奶接回來,還把你父親也送去了,你不是甩包袱是什麼?我很好奇,你奶奶住養老院多半是她自己的錢,你父親住養老院誰出的錢?不會也是你奶奶的錢吧?你父親有精神病,你真覺得把你父親交給養老院很放心?你是真狠啊。

這下房子到手了,倆包袱也都沒有了,你一定特春風得意吧?

按你的敘述,你奶奶之前並沒有被「藏起來」,起訴之後你是見過你奶奶的,但你奶奶顯然沒有站在你這邊。

你是真傷了你奶奶的心了。

勸你一句,你現在找到你父親的用處也沒多大,因為他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他說了不算,這事是他的監護人——也就是你奶奶說了算。

建議你和你大伯姑姑坐下來好好談談,給人家補償是應該的,別那麼獨。

關鍵是以後要對你父親和你奶奶好點——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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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資格的確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可以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監護人的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其中注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也就是說監護人的資格是有先後順序的,優先第一位的是配偶其次是父母第三才是成年子女。

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結合你的陳述可知2000年左右父親被確認為精神病人,如果父親沒有識別能力的情況下根據你的陳述可知奶奶應當是第一監護人,而你在17年前估計尚未成年不可以成為監護人。

現在雖然你已成年,但是並不影響奶奶監護人的資格,所以現在的監護人仍然應當視為奶奶。

二、監護人資格發生爭議的處理方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所以你方想要取代奶奶的監護人資格或者共同成為監護人的可以要求所在地居委會或者村委會進行指定後,才可以成為監護人。

三、過戶房屋是否有效?

首先關於監護人的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房屋在此前已經過戶到父親名下後,奶奶作為監護人有義務保護你父親的財產合法權益,所以奶奶將房屋過戶到你方名下的行為顯然也是侵犯了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

四、你大伯姑媽能否以監護人名義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合同?

首先結合上述可知監護人是你奶奶,所以即使提起訴訟應當是奶奶以父親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是通過陳述可知過戶的行為就是奶奶與你方之間發生的。

顯然奶奶和你方都涉嫌侵害了你父親的權益。但是作為你大伯姑媽在沒有指定監護的情況下,仍然不能夠以你父親的名義起訴你方要求撤銷該份房屋買賣合同。

如果你大伯姑媽一旦通過指定成為監護人,那麼你與奶奶的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很有可能被認定為侵害了你父親的權益。

建議你方:通過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將自己變更為監護人,同時考慮將房屋歸還給父親,以為根據法律規定,即使房屋登記在你父親名下,百年以後你方仍然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予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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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要解決的問題是:

1,有精神病的爸爸,誰是他的監護人。從本案看,首先是女兒,奶奶有監護資格,但還不是監護人。

2,女兒將爸爸的房產以買賣名義過戶後,奶奶認為侵犯爸爸權利的,可以以爸爸名義起訴女兒。

3,因爸爸與女兒之間的買賣可能會被撤銷或解除,因為爸爸沒有行為能力,因此會被撤銷,同時可能未付款,因此可能會被解除。

4,無論撤銷或解除,房子還是爸爸的房子,而不會變成別人的房子。即便當年奶奶將房子過戶給爸爸存在問題,現在姑姑大伯也無權推翻了。因為早過了訴訟時效了。

因此,這個案子對於女兒的影響不大,除非爸爸會死在奶奶的前面。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你的事情本來是一個好棋局,卻被你給玩兒壞人。

首先,房產如果是奶奶爺爺的共同財產,那麼奶奶做主給我父親,確實不妥。但是,姑姑大伯十幾年沒反對,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很難再主張權利了。但是如果他們堅持說自己不知道房屋過戶的事情,(你很難證明他們確實知道)那麼他們還有權提出異議,而且他們在這個問題上,勝算更大。

其次,你購買父親的房產,本來是一步好棋,可以徹底斷絕姑姑們的念想。可是,你名為買賣,實則贈予,不屬於善意第三人。那麼,姑姑們要求撤銷房產證,重新分配房屋產權,也是可以的。

第三,目前情況下,你需要找到當時房屋過戶給你時所有資料,特別是奶奶的簽字文件。而且因為你父親的特殊情況,你這樣獲得房產,很可能被判無效,因為法律有規定,不能讓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利益受損。所以,你最好補交房款,讓大家明白你並未損害父親的利益。姑姑們不高興,無非是覺得你佔了便宜。如果你能付款,讓他們覺得你沒有謀私利,的確照顧了奶奶和父親的利益,那麼他們也就不跟你鬧了。再者,房款是付給你父親的。如果父親百年之後,這筆錢就是遺產,只和你有關,(前提是奶奶在父親之前過世)這個道理你還不明白?


頭條裡面的大神非常多,一個一面之詞的問題,但大神們還原了更多的心理狀態……

凡事要找自己的心理。

這件事你獲得了哪些好處?

別人為什麼這樣干?

親人要生一點。就算是親戚,做事也不可越界。

房子是大宗財務,一家人要商量著來,而不是一個人自說自話。

房子並不是寫的,誰的名字就歸誰。

父親的兄弟姐妹也享有你父親的房產權利。更何況這個房子原本就是奶奶的。


首先,你做了一個不好的事情,侵犯了大家的利益。

當年奶奶將房子過戶到你爸爸名下,是奶奶??對這個有病的兒子的愛,而大伯和姑姑沒說什麼,是他們仁義,可憐天下父母心,也全了他們和你爸爸的兄弟姐妹情誼!因為當年他們完全可以在你祖父去世時瓜分自己應得的那份遺產的。

你的奶奶和爸爸都健在,又是為了什麼要將這個房產轉移到你名下呢?!還將年邁的奶奶??和有病的爸爸也送到養老院?!這些事兒不該和嫡親的大伯姑姑商量一下嗎?!你沒有理由也沒有權利這樣做啊?!

在這件事兒上,首先是你不仁不義無情無理在先,所以當今之計,就是跟大伯和姑姑認錯,將房產還過戶到父親名下。

因為如果房產在父親名下,他們可憐你父親和奶奶包括你,不會有異議。一旦奶奶先去世,他們的贍養義務沒了,看在你父親有病份上也不會跟他爭房產了。而你父親的贍養義務是你的,與他們關係不大,房子給你父親也是他們的好意。

但是如果不幸你父親先去世了呢?奶奶的贍養義務還是大伯姑姑的,這套房產雖然他們不會跟你爭,但奶奶是要跟你平分的,做為奶奶??養老費用,這樣你明白了嗎?

總之,這件事情你做的不好,所以拿出行動去改正,求得別人諒解,不要錯上加錯了!


這就是傳說中久病床前無孝子了,這是嫌老人活長了,當年奶奶爸爸和孩子相依為命,大伯姑姑不管,房子給爸爸,沒人覺得不妥,大伯姑姑也沒來鬧,十幾年相安無事,現在孩子結婚從各方面考慮把房子過戶,倒成了他們的把柄?把人家爸爸藏起來是什麼事情?我不會送我爸媽去養老院,但並不代表孩子把老人送養老院就是甩包袱,各位大噴,口下留情,不知道你們有沒有照顧老人十年的經歷,我奶奶從86歲到92歲一直躺在床上,是我媽媽因為殘疾沒有工作所以擔當保姆工作從不離家的照顧6年,其他的兒子女兒都做不到這一點。我不覺得前面那些噴子們能做的比文中的小夥子好多少,難道他們就不需要工作,不要生孩子?養老院有可能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式。姑姑大伯這時候來鬧,無非就是因為房價漲了,即使分一部分也是一個大數目了,所以聯合起來搞這一出,話說回來,小夥子是爸爸的唯一孩子,贍養爸爸無可厚非,但是奶奶有兒有女,文中的爸爸沒有贍養能力,所以姑姑大伯不管有沒有分到房子,贍養奶奶是法定義務,必須贍養,所以是需要坐下來談談了,1.房子過戶之前已經是爸爸的了,爸爸去世了有奶奶份,沒去世是爸爸全額,過戶給兒子,沒人能說什麼,即使爸爸收到錢也不會給姑姑大伯,如必要可以更換爸爸的監護人;2.奶奶的贍養問題,姑姑大伯有絕對的贍養義務,但你不是絕對的;3.現在爸爸被姑姑大伯藏起來,通過電話錄音等收集證據,證明爸爸失蹤跟姑姑大伯有關,之後爸爸有任何閃失,你保留追究姑姑大伯的責任的權利。4.事情解決之後一定對爸爸奶奶好,即使他們在養老院,經常去看望他們。活著的時候好好對他們。人生就是輪迴,家產都是身外之物,能留給兒孫的念想是你曾經對他們的愛!就像奶奶對爸爸!


你不該在父親和奶奶都在世時候過戶到你名下,你也沒權利。這麼多年你大伯姑媽都忍了,今天忍不了,你敢說你沒做什麼天怒人怨的事?你還說的自己很委屈很無奈,你奶奶被送到養老院你不能接回來嗎,你還把父親再送到養老院,你從頭到尾最在乎的還是那所房子最終會不會全判給你。沒有你奶奶的同意你大伯姑媽敢把你爸藏起來,你是不是做的太過分了讓你奶奶也忍受不了了。你媳婦也是全程參與,全文你怎麼沒有說過你媳婦的行為態度。你該不會為了娶媳婦才把房子過戶的吧,媳婦不願意這兩個負擔在家你又趁著奶奶被送進養老院的機會把爹也送進去吧。然後你大伯姑媽忍無可忍,過了十幾年才來告你。


我覺得前面很多回答都是帶情緒的去噴,很不理智,一直去猜測你們家裡關係和利益糾紛,沒有去分析事件,和提問的中心,首先我建議你找個有多年工作經驗的律師諮詢,然後再考慮這場官司怎麼打,要達到什麼樣的結果,這樣比較穩妥,如果官司打贏了,你是不用給訴訟費用的,費用會算到他們頭上,如果確實和他們猜測的一樣,你有隱情的話,那麼先諮詢律師,然後考慮這場官司有多大勝率,一定要跟律師坦白,否則會直接影響到官司的輸贏結果,


這個問題有很多疑問,樓主一點都不說,說出來肯定是對他自己不利。樓主的父親有精神病,可以看出,他父親結婚費用,那個房子到手花銷,甚至他長大成人,錢可能都來自伯父和姑姑,這是第一點,他奶奶只是看他可憐,把原本屬於伯父姑姑的房產給了他。第二點,精神病大部分都是遺傳的,他的伯父和姑姑說不定只是害怕樓主以後發病,想把房子要回去,給他奶奶有個財產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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