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感冒病人去醫院吊瓶,醫生用藥失誤導致人死亡,這樣醫院該不該負責?
這個問題邏輯上問題比較大,最終的結果取決於很多前提條件。
第一:患者表面是發燒感冒,但一些幼兒可能最終合併重症腦炎,或者可能合併重症心肌炎,此時就不是一個單純的輕症感冒,即使醫生用盡全力,也可能不能挽救患者生命。此時是醫學的局限,並非醫生失誤,更不需要醫生對死亡負責。
第二:患者是輕症感冒,醫生所使用的藥物誘發了患者嚴重過敏反應,雖然經過及時規範的急救,仍不能挽回患者生命。此時這類死亡是偶發事件,是患者個體特殊體質所致,醫院與患者可以就患者死亡通過調解或者法院裁決。
第三:患者是輕症感冒,藥物使用合理並誘發嚴重過敏反應,醫院的急救措施不及時不規範,此時醫院將會承擔較大的責任,過敏無法預測但急救能力應對不足,會是醫院的硬傷。
第四:患者是輕症感冒,醫生用藥不合理(例如抗生素與中成藥的濫用),導致過敏反應死亡,即使急救過程規範,醫院因不規範的診療規範,也會承擔更大責任。
第五:患者是輕症感冒,但醫院用錯葯,例如曾發生靜脈使用「氨溴索(化痰葯)」結果錯用了「維庫溴銨(肌松葯)」導致患者呼吸功能喪失窒息死亡案例,這類死亡醫院基本需要負全部責任,屬於嚴重醫療事故。
無論如何,醫患之間所有關於醫療過程的糾紛事件,應通過合法途徑去解決,在臨床診療過程中,不可能零失誤,關鍵是我們需要分析失誤原因,不斷去改進,即使出現失誤,有順暢的合法途徑去解決,這才是醫療得以不斷進步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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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感冒一般不需要輸液
2.感冒而已,普通老百姓都知道一般不需要特別治療,多喝水,休息好一般幾天自己就好了。
3.多數人感冒了都知道去藥店買點感冒藥吃吃就可以了,那麼老百姓都能自己買葯吃的感冒醫生為何還會用藥失誤?難以理解,醫療鑒定的結論嗎?
4.病人死亡了,要明確原因,要屍解要鑒定,搞清楚了不用問,是醫療事故,醫生有過失,醫院當然要負責。如果沒有,那當然不用負責。
5.提供的病人病史資料信息太少,無法分析。估計可能死因:心源性猝死(心肌炎?惡性心律失常?急性心梗)?腦血管意外?藥物過敏?
醫生會對一個感冒病人用錯葯嗎?應該不可能。感冒病人無非就是抗感染、抗病毒,退熱等對症處理,沒有太多的治療措施。在輸液用藥中死亡原因最多見的就是藥物引起的過敏性休克,心衰肺水腫,呼吸衰竭,輸液反應。其中以過敏性休克最為兇險。心衰肺水腫多因輸液過快,過多或患者心、肺功能不全引起。如果是某種中成藥注射劑引起的藥物反應要醫生承擔責任就比較冤,這是因為病人屬於特殊體質,醫生難以預料。此外,患者身體極度虛弱,或者本身患有其他心腦疾病如顛癇、暴發性腦膜炎、中毒性痢疾等,也可能在治療中死亡,醫生不應承擔過多責任。如果是醫生用錯葯,如氯化鉀靜脈給葯濃度太高,或藥物用量過大導致病人死亡的應當承當相應責任。
現代好多醫生技術就有問題!卻沒什麼責任心!我小孩發燒去看了四個醫生,一個說病毒感染,一個說支原體感染,一個說咽喉發炎所致!前面三個醫生都輸液了四天一點效果都沒!還是高燒不退!最後一個才看準了腸胃引起的!輸液半天就好了!自貢市第一人民醫院兒科!還是三甲!
如果完全按照題目理解,病人只是感冒,醫生用藥錯誤,並且導致患者死亡,這樣子還用問嗎,肯定要負責了!而且還是全責,該罰罰,該賠賠,該坐牢坐牢,該槍斃槍斃。問這個問題是不是有點傻啊?除非患者表面上是「感冒」,實際上是其他原因比如爆發性心肌炎,比如EV71感染導致急性肺水腫或腦幹腦炎,比如患者本身有心臟病心衰而輸液誘發加重急性發作;或者用藥沒問題,是用藥副作用比如藥物導致過敏休克,等原因,導致死亡,那就另當別論了。實際上,按照常理推測,醫院的感冒所用藥物,一般都是正規進貨的很安全的,哪怕輸錯,最多就是感冒沒好,也不太可能導致死亡啊。
患者死亡原因的確定需要醫學會專家委員會鑒定後做出或者進行屍檢確定。一個感冒病人輸液後死亡原因很多,常見原因為並發心肌炎導致死亡。當然也不排除所用藥物發生速發過敏所致!死亡原因確定了,醫院是否需要擔責也就清楚了。
我就不知道,感冒了就非要打吊瓶!感冒了應當用清熱解毒的葯或配合吃綠豆稀飯。用消炎藥是錯誤的(只有高燒情況下才考慮用降熱和消炎藥)。這個醫院的醫生是庸醫!全部責任歸它負,吊銷其資格證吧!人營草命,好氣人!
無論病人得的是什麼病,如果有證據證實病人的死亡是因為用錯藥物導致的,主治醫師和醫院當然要負責。
假如一個醫生用錯葯把病人治死了不用負責的活,這樣的醫生全世界的人都可以做,甚至連弱智也可以做。
然而,被醫生用錯葯治死的病人家屬是否可以拿出證據,這才是一個真正的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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