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與之前請求互相矛盾,被告可以反訴嗎?


是否可以反訴,跟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無關。

第一、什麼是反訴?

反訴,一般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種與本訴有牽連的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獨立的反請求。

反訴與反駁不同:反駁,是被告對原告起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的辯駁。

反訴是一個獨立的訴訟請求,不因本訴的存在與否而受影響。也就是說,即使沒有本訴,直接提起訴訟也可以。

第二、為何提起反訴?

反訴的目的是,被告(反訴人)根據其與原告(被反訴人)存在的法律關係的事實和理由,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原告對自己承擔義務,以期達到部分或全部抵消、排斥、吞併原告訴訟請求的目的。

第三、提起反訴需要具體哪些條件?

提出反訴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反訴的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通過上述知識,可以判斷是否可以提出反訴了。


你這個問題雖然專業性很強,但是好多人都會碰到,我來跟你解釋一下,希望對你了解這個問題有幫助。

首先,原告提起訴訟,這個訴在法律上叫本訴,被告要針對這個本訴提出自己的答辯。就像打仗,本訴中原告是進攻方,被告是防守方。

其次,本訴中,原告按照法律規定,有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這些訴訟請求只要合法、符合法律立案的有關規定,都可以被法院接受,然後,法庭就負責審理變更後的訴訟請求。但是,變更訴訟請求是有時限要求的,不能隨時提起,即,在法庭舉證期限屆滿前,都可以提變更。超過這個時限,原告就不能提出了。

第三,我們來說說反訴,這個詞顧名思義,就是針對本訴來說的。即,在同一個訴訟中,原告提出訴求,被告反駁。而被告也有權利針對同一個爭議標的,提出自己的訴求,這個訴求就是反訴,在反訴中,被告其實就是進攻方,原告變成了防守方。雙方在訴訟權利上,互為原告和被告。法庭將本訴和反訴合併審理,以節省訴訟資源。但是,提出反訴的基礎在於,雙方之間的爭議是基於同一個事實,如果本訴和反訴沒有關聯,不是基於一個事實的,那麼,法院也不會審理反訴,而是讓被告另行起訴,另案處理。

因此,你問題中提到,原告變更訴訟請求之後,和原來的訴求自相矛盾,這是他們的疏漏,但是,法庭不會審理這個問題的。他們只是以原告變更後的訴求為準,進行審理。你如果認為他們自相矛盾,可以提出你自己的主張,但是,這應該算是你的答辯意見,並非反訴。反訴必須是你針對同一爭議事件提出的獨立的權利主張,不是簡單地反駁對方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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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邀請。

在法定期限內變更訴訟請求,是原告的權利。被告可根據原告變更後的訴訟請求進行反駁,或者提起反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提出反訴,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成立反訴的條件:

1. 只能由本訴的被告對本訴的原告提出;

2. 反訴與本訴之間有牽連關係;

所謂牽連關係,是指反訴與本訴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而產生或反訴與本訴基於相互牽連的法律關係而產生。

3. 反訴應當在本訴進行中提出;

4. 反訴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反訴沒有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

5. 反訴與本訴必須適用同一程序。

如上回復,可供參考。


雖然未看到事實主張,提出的具體訴求及變更的訴求,但從互相矛盾這4字,下面所說不會是主覌臆斷:原告變更訴求是在法院立案後一審開庭辯論結束前。原告有什麼事實主張,產生什麼樣的訴訟請求。再以原訴因,無法「變更」得相反(矛盾)訴訟請求。此時,起訴狀只有當事人未變,其他內容都得變,故必須撤回起訴,重新起訴主張所謂變更的訴求。其實,這樣打官司系申請敗訴,本來360度無死角變為360度全死角,對方拿都是你主張的作反駁,如何自圓其說?


對法律不是很了解,本著嚴謹負責的態度,不輕易回答問題了,省的誤解別人,??????

如果真的有法律問題,還是建議大家去專業地方詢問~


對法律了解不是太清楚,上網又看了下,希望能有所幫助,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話,法院肯定要從公正,公平的角度來裁決。被告是有權利反駁的!


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指:被告基於原告舉張民事權利的同一事實認為自己的實體權利被原告侵害,而在案件立案後的審理過程中要求法院判決原告賠償自己經濟損失的一種訴訟形式。提起反訴與原告舉張權利的案件事實相關聯,與原告變更訴訟請求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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