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如何才能要求男方凈身出戶?


凈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常常是80,90後離婚時,女方對違背結婚誓言男方的霸氣回應,是一種挽回感情的無奈說辭,更是一種對婚姻背叛者的懲罰手段。

「凈身出戶」常常出現在影視劇的對白中,那麼現實社會離婚時能不能要求另一方「凈身出戶」呢?舉幾個小案例,分情況詳細分析一下:

第一種情況,婚前協議約定凈身出戶的案例一:某夫婦於結婚時簽訂了一份協議,內容大概為一方提出離婚,財產大部分或全部歸另一方所有。協議簽訂不久後,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則要求履行協議方同意與其離婚;但男方認為該協議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屬於無效的協議。男方的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根據《婚姻法》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該協議以放棄房產及支付大額「贍養費」為離婚前提條件,顯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中的離婚自由。根據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該案中的協議內容實際上已經侵犯了離婚自由,顯然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屬於無效的合同。

案例二:男女雙方結婚時在婚姻協議中約定「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凈身出戶」,此類約定是否有效?

司法實踐中,對於「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凈身出戶」的約定,其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屬於夫妻雙方自願簽訂,在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是可以參照約定來處理的,但分割財產不得違反法律的硬性規定和原則。

第二種情況,離婚時,自願協議凈身出戶的

案例:李某與一女子發生婚外情,無奈與前妻離婚時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所有房產、汽車都歸前妻,孩子也跟女方生活,李某凈身出戶。現在李某後悔了,請問這樣的離婚協議合不合法?

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該案中男女雙方所訂立的離婚協議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作處理,且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離婚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反悔。所以,自願達成「凈身出戶」的協議,沒有違法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第三種情況,「強制性」要求凈身出戶的

按照我國《婚姻法》來講,不是出於自願或合法有效的婚前協議,若要強制性要求一方「凈身出戶」這種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另外,「凈身出戶」並非法律術語,定義不明確,建議夫妻雙方對「凈身出戶」的具體含義和內容約定得詳細、清楚,避免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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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身出戶不是一個準確的概念,法律上沒有,現實中也很難做到。如果單純因為感情不合,雙方離婚,那麼無論如何不會是凈身出戶的。因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都有份,憑什麼要人家凈身出戶?如果是因為男方有過錯而離婚,那麼無非是在財產分割時傾向於女方而已,也不會是讓男方分文沒有。除非男方主動放棄,否則不可能出現大家理解的凈身出戶情況。


凈身出戶應該幾乎只出現在電視劇中的詞,現實離婚中能夠和平分手已經算很好的情況了,凈身出戶幾乎不存在。

如果夫妻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一方願意放棄所有的財產自然可以算做凈身出戶,但這種情況並不多見。

即便在婚前簽署過協議,約定一方有出軌等過錯時自願放棄所有財產,訴訟中也會考慮協議的效力。

如果一方有出軌等過錯的話,離婚財產分配時會考慮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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