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後,孩子成年後有責任照顧無撫養權的一方嗎?


夫妻離婚,尤其是有婚生未成年子女時,務必會涉及小孩的撫養問題,可能由父親直接撫養,也有可能由母親直接撫養。

未直接撫養的一方父母並不免除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可通過探視、給付撫養費等方式履行撫養義務。

那麼,未直接撫養的或者未盡撫養義務的父母,孩子長大後需要對其進行贍養嗎?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據此,我們可以得出:

1、父母離婚後,未直接撫養方同樣具有撫養子女的義務,當父母拒絕撫養時,子女可請求給付撫養費,要求履行撫養義務;

2、父母婚姻關係的變化、父母未履行撫養義務、子女放棄繼承權等,並不能成為子女拒絕贍養父母的理由。

3、實踐中,若是存在以下情況,法院視情況可能會支持子女不給付贍養費。但,對父母進行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並不能免除。

?(1)子女喪失勞動力、無經濟收入、自身尚不能獨立生活;其家庭收入也不能維持本地基本生活。

(2)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的人身犯罪行為,比如殺害、虐待、遺棄、強姦等。

綜上:撫養和贍養是兩回事,兩者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未(直接)撫養不等於可以不贍養。

最後的啰嗦:

雖然在法律上規定子女在無特殊情況下需要盡到贍養父母的義務,但是相信天下沒有哪個父母會既不撫養自己的孩子,還在老了之後厚顏無恥的要求子女給予他們贍養費。如果有,那麼這樣的人即使得到了贍養費也會在道德上遭到全社會的譴責和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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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孩子,無撫養權的一方也有義務且盡到義務共同撫養未成年孩子長大,比如出錢共同承擔孩子的日常開銷(學費,生活費,醫療費等),定時間看望孩子,帶孩子遊玩培養親子關係,讓孩子不孤獨,不自卑,不會因為父母分開而失去愛他的爸爸或媽媽,保證孩子能正常健康自信成長。那麼孩子成年後當然也有責任照顧無撫養權的一方。

如果無撫養權的一方對未成年孩子沒有盡到一點撫養義務,甚至對孩子不聞不問的,那就另當別論了吧。比如我身邊的孩子小帥,他兩歲時父母離婚,小帥跟著爸爸生活,爸爸工作忙沒回家時,他由年近80歲的奶奶帶著。媽媽離婚後不久在同縣城另嫁他人又生了個兒子,從此她對小帥不再過問,在同一個縣城距離不過1公里的地方生活,小帥半夜生病時老奶奶背著去打針,媽媽卻不關心,不探望,也不出一分錢撫養孩子。感受不到母愛的孩子在奶奶陪伴下還是慢慢長大了,但是也慢慢變得有些自卑了,因為爸爸工作在外,奶奶平時除了管孩子吃飽穿暖,不懂得關心孩子的心理健康。孩子慢慢變得肥胖,不愛外出與人交流,愛上玩電腦遊戲,有時候玩上幾天幾夜不睡覺不上學。爸爸知道後果斷帶上孩子和奶奶在身邊,另給孩子找學校上學。現在小帥15歲了,個子高大,學習成績也蠻好,他和爸爸的感情也很好,他奶奶走幾年了,他一直記著奶奶,但他從不提他媽媽。

以後如果他媽媽有需要照顧,他就算有責任也不知道他願不願意去做。

願天下的孩子都有父母呵護著快樂地成長,天下的老人都有子女陪伴膝下照料。


撫養權

撫養權是父母對婚生或非婚生子女的具有的一項人身權利,擁有該權利的一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與子女共同生活。

夫妻離婚一般會導致夫妻一方失去撫養權,另一方雖無撫養權但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贍養

贍養主要是兒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的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的合理要求。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了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法律明確規定子女有對父母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經濟困難時有權利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但並不是說父母經濟水平良好時,子女就不需要贍養父母了,贍養義務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子女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拒絕贍養父母的義務。

因此,負有撫養義務的成年子女對於父母離婚後無撫養權的一方仍有贍養的義務。


首先拋開道德標準及情理,單從法律角度來說,父母撫養子女與子女贍養父母都是各自的法定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隨意不履行。

如果因為父母離婚,而不撫養子女,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但是這並不能作為子女不贍養父母的理由。如果父母將來存在生活困難等情況,子女仍然需要贍養父母。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不履行贍養義務。

因此,上述兩種義務不以子女是否和自己共同生活和父母是否對子女盡了撫養義務為前提,也就是說是一種絕對義務。

有一種例外,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可以免除,那就是被他人合法收養的子女,與養父母建立了親子關係,和親生父母的親子關係隨之解除。這種情況下,婚生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義務,但對親生父母不具有贍養義務,但子女主動對親生父母進行贍養的,國家予以提倡和鼓勵。

孝敬父母是一種義務,更是一種美德!!願天下的父母都得到悉心的照料!


問題本身錯誤,離婚後,父母雙方對子女都有撫養義務,只是孩子跟一方共同生活。

孩子成年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沒有差別,應同等對待。

這是法律規定,實際上,子女對離婚後父母的贍養不可能一樣,這更多的是道德範疇的事。

情與法有時是一致的,有時是不一致的,甚至有時是對立的。


這個問題渉及到兩個概念,一個是撫養,一個是贍養。

撫養是基於血親或是姻親而產生的一項人身權利和義務。是指父毌對子女的撫育和教養,一般情況下,不因父母婚姻關係的解除而喪失。但這種權利會在子女成年之後而自動消失。從方向上,講撫養是父母對子女的一項義務。

贍養是血親父母與子女關係中與生俱來的權利和義務,在姻親父母與子女關係情況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從相對關係而言,贍養是子女對父母的義務。

上述兩個權項在我國《婚姻法》和巜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有明確規定,不在一一列舉。

本提問中所渉及的兩個法律關係弄清之後,對提問就好回答了。父母離婚,一般情況下是監護權的變更,撫養義務一直都存在,子女成人後,父母這種權利義務的消失並不影響其要求子女贍養義務的履行。反之,子女的贍養義務也並不因父母婚姻關係的變更而變更。


父母離婚,並不影響親生子女和父母的關係,這種血親關係永遠也改變不了。因此,即便是沒有扶養權的一方,也要履行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同時,成年子女也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與父母之間的婚姻解除無關。現實中,可能有些彆扭,但是子女沒有權利以父母離婚為由,拒絕贍養沒有扶養權的父親或者母親。


這個問題要看從哪個方面說,從法律角度說,該養。如果無撫養權的一方,經常看望孩子,給孩子買日常用品,按時給孩子撫養費,不管從法律角度,還是人情方面,將來都有責任養老。

但是,如果像我這樣,男方一次次外遇,不顧家,還嚴重家暴,為達到自己的目的,把我和倆孩子趕出去,而且一分錢撫養費也不給,還說將來也不認孩子,也不讓孩子給他養老。這麼多年,我一個人把倆孩子教育的特別優秀,為了孩子不受委屈,我也沒有再找。現在他的錢被騙光了,又想起孩子來了,可孩子堅決不認他。試問,這樣的男人將來孩子應該照顧他嗎?


離異家庭成年後的孩子,對沒有直接撫養自己的父或母,在自己年幼時,對自己的態度,心知肚明,所以不用別人說什麼,他們也會有自己的主張和判斷

所以,只要在孩子小的時候,多對孩子付出一點關懷和愛心,就算沒有親自撫養孩子,孩子也會把父或母對自己所付出的一切,看在眼裡,記在心頭,會盡自己所能,做出回報


如果作為家長,在離異後,對不隨自己生活的子女,不聞不問,不管不顧,甚至連一眼也不看,連個電話也不打,就演算法律規定,這些從小沒有得到,不在一起生活父母關愛的孩子,必須照顧他們,這些孩子也只會象徵性的拿點錢,從內心來說,對曾經對自己沒有盡到責任的父母,十分排斥,根本就不可能,心甘情願去照顧,這些曾經虧待和傷害了自己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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