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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販子到底該不該被槍斃?


我媽同學家的兒子就被拐走了,我小時候就看到他老婆天天瘋瘋癲癲的坐在大院門口念念叨叨的!他本人當時三十多歲,看著跟五十奔六十的樣子差不多!聽說小孩是奶奶帶出去玩弄丟的,奶奶也因為內疚沒一年就死了!後來我大學時聽我媽說他老婆也在2005年前後死了!死前突然意識清醒了,說以後兒子找回了要帶他到她墓前給她看看。好好的一個家就因為人販子弄得家破人亡!!!!難道人販子不該死么??????


人販子該不該槍斃?

作為兩個孩子的母親,懷胎十月,哺乳呵護一天天成長,一家大小老少整天圍著孩子的吃穿冷暖忙活,付出的心血精力還有經濟可想而知。

孩子成長過程都是被呵護寶貝著,為了孩子的學習父母必須有一個人騰出精力全身心照顧孩子。

我家二寶兩歲,有一次我弟媳婦帶出去玩,大意了孩子就跟著人群走丟了……全程不到十分鐘找到了。這十分鐘我整個人差點崩潰,萬一被人販子抱走了,是賣給別人當兒子還是打斷手腳弄去乞討……還有更多的殘忍虐待偷走的孩子的方法我都不敢想了!吃得飽不?穿得暖不?尿尿便便正常不?生病感冒了有沒有人陪伴著帶去看醫生……

一個孩子關聯著幾個家庭的幸福!在自己父母家人身邊孩子就是一塊寶,到了別人那裡就是從天堂跌入地獄,看了好多丟了孩子的家庭,為了尋找孩子付出的代價簡直太大了。

但是要從源頭杜絕:買孩子的和賣孩子的,拐孩子的都死刑!不硬性就沒有效果!


這還得看人販子幹了什麼,不是所有人販子都會被槍斃,具體處刑還要根據人販子的犯罪情節來判定。雖然人販子就該千刀萬剮,但是法制社會是講究公正與法,可不能意氣行事。

被人販子拐賣婦女兒童,一般情況下都是這兩種後果:第一:被賣。小孩子被賣到生不出孩子的家庭,婦女被賣到山溝里當媳婦或者賣到窯子里:第二:致殘乞討。一般針對8歲以下的小孩子,弄瞎雙眼或者把手腳打折,扔到街頭乞討。

無論那種後果,帶來的結果一定是被拐家庭的妻離子散,苦不堪言。因為骨肉分離,一個家庭由歡樂變成了悲痛,希望被擊散。

現實中人販子無處不在,慘無人性,黃金花怎麼也沒想到這種事情會發生在自己身上。2008年,黃金花生了一個兒子,黃某和呂某知道後就想把孩子偷了賣錢。於是9月3號的晚上,他們兩個偷偷潛入黃金花的家想要偷孩子。

不料黃金花發現後,呂某便用匕首捅死了黃金花和孩子的奶奶,兩人立即因為失血過多死亡。行兇過後,兇手將不滿8個月的男嬰以37000元賣出。此類案件層出不窮,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期間,何某和項某兩人結夥先後偷盜和拐賣兒童共有12名。

對於拐賣婦女兒童,我國有專門的刑法罪名:

一般來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當然也有其他的加重情形,比如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的等等,這時候要處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所以一般情形下只是判處5年到10年的有期徒刑。但是在上述案情中,黃某和呂某偷盜嬰兒(本身就是加重刑),後來又在搶奪過程中殺了兩個人,屬於「造成親屬死亡」的情節特別嚴重,要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凡是人販子,不分情節輕重,就判死刑。那麼到底有沒有合理性呢?很明顯,這是不合理的。雖然人販子罪不可赦,但是就好比獎勵制度一樣,明明你做的工作最好最快,別人卻偷懶不幹活,但是你們得到了同樣的薪資和待遇,你會覺得很不爽。

法的制定要考慮情,但是法就是法,不是情。人販子死刑的說法是從受害者的角度來說,基於人在社會中生活以家庭為單位,而拐賣婦女兒童本質上破壞了家庭完整,甚至破碎了整個家庭,從而摧殘的是人在社會中生活的幸福感和存在感。這時候,是非常痛苦的。

但是因為痛苦,人販子就應該死刑嗎?顯然不能,如同故意傷害一樣,分輕微傷、輕傷、重傷。法是最注重公平的,如果你把人打成輕傷,那我罰你輕一點,如果你把人打成重傷,那要重重罰你,這就是罪刑相適應原則。拐賣婦女兒童這件事情上一樣也有一般情節和加重情節的區分,所以罪刑也應該有所區分。

如果網友們還是不服氣,認為一定要一刀切,全部死刑。不妨想一下這個後果:既然拐賣一個孩子和拐賣十個孩子都是死,人販子會不會認為「反正都是死,不如干一票大的,狠狠賺一筆」。人販子走向不歸路的同時,社會上被拐賣的孩子是會更多還是更少的呢?

所以從輕罪到重罪,既給了人販子懲罰又以死刑相警告。法律是一方面處罰犯罪更重要的是社會教化,而不是為了處罰犯罪而處罰犯罪。

專業的法律人,每天分享法律知識!關注我,有什麼法律問題都可以問我,一定回!


人販子到底該不該被槍斃?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應該先看看人販子給這個社會帶來的危害。

第一,販賣一個兒童,帶給兩個家庭一輩子的苦難。一個家庭找得顛沛流離,家破人亡。另一個家庭養著一個買來的孩子真的能養好嗎?不會永遠活在戰戰兢兢之中嗎?而這個孩子,在面對真相之後又會如何自處?如果養父母對他好,那麼面對生恩和養恩,他要如何抉擇,如果養父母對他不好,他的一輩子也就毀了。

第二,販賣婦女的人販子簡直沒有人性!好好的女孩子被你當牲口賣掉了,或是賣給落後山區做媳婦,或是賣給風月場所做小姐,人家好好的一生被你給毀了。曾經有一部電影里說過,現在販賣人口比販賣毒品利潤還高,這些性奴可以被轉賣多次,一本萬利!

第三,已經有人販子另闢蹊徑了,偷來的孩子拆開來賣器官,每一個家中的寶貝在他們那裡當成狗放在籠子里養,找黑市醫生配型賣器官,合著別人十月懷胎給你生的是特么牲口啊!

還有第四種不知道算不算人販子,把人抓來二話不說直接整殘廢了然後逼著討飯,討飯的錢還得上交,在這些人眼裡人不是人了,就是工具而已,估計要是他沒飯吃他都能吃人!!

如果人販子抓到只是判個三五年,你說他出來後會不會重操舊業?犯罪成本這麼低,不就是給他犯罪的機會嗎?所以,對待人販子必須嚴刑酷法,槍斃太輕了,凌遲才行!不要說什麼文明社會不能肉刑,新加坡隨地吐痰還得受鞭子呢,大賣活人該不該受點苦?如果每個人販子能想到我賣個人就會凌遲處死他還敢賣嗎?


對人販子處以死刑,我堅決贊成!

首先人販子把別人當作物品來買賣,是對生命的不尊重,那麼沒理由去珍惜他的生命!

其次買賣人口,改變了別人一生,給幾個家庭帶來無邊無盡的傷痛,罪孽深重,一槍斃命是對他的仁慈!

在次能給其他人販子帶來震懾,有利於減少拐賣人口的案件發生!

在次買賣同罪,或者加大對買方的判刑,從源頭上進遏制!

最後向英美學習,早日建立兒童安全警報系統,一旦有此類事件,將兒童和嫌犯信息全城通報,所有路口設卡,儘可能的在黃金期內找回!如果錯過黃金期也要布置警力長期追蹤,只有高破案率才能讓人販子徹底絕望無所遁形!


人販子該槍斃,這是他罪有應得。一旦孩子被拐,如同一場生死離,撕心裂肺的痛,還不是一時的痛,而是全家人一生的尋找,一生的痛,可以說痛不欲生的痛。為了尋找孩子,全家失去了所有,甚至家破人亡,危及到的生命,所以罪該萬死。而且給公安機關偵破工作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

判他死刑並不為過。應該象逞罰老賴一樣,影響到孩子的升學,工作。老賴與刑事犯罪熟輕熟重?相比故障而知,應該是刑事犯罪嚴重吧!如果對老賴的逞罰都得影響子女的問題,那麼刑事犯罪又為何不是這樣呢?

對人販子判處死刑,並不為過。並且把子女的升學和工作聯繫起來,讓社會和家庭都有一份責任和約束。對維護整個社會秩序起到良好的作用!


孩子被拐賣,他(她)們的父母生不如死,要可能耗盡一輩子尋找盼望團聚,還要心驚膽顫的不敢想像是死是活,痛苦折磨終日如影隨形。女人被拐賣,從精神到肉體生不如死,終身屈辱,和父母親人永遠承受著生不見人,死不見屍的煎熬。

用不用重刑,問問那些受害者和他們的親人。

或者想想這樣恐怖的事情如果發生在自己身上。還會不會在這為用不用重刑而爭論。

有人說懲治過激會引起犯罪極端,你這樣的可以直接回大清去簽喪辱條約了。沒聽說過為了怕犯罪猖獗就要踐踏無辜人生和法律的尊嚴。

拐賣人口至少十年以上,致傷致殘一律死刑。

買賣人口,撫養,強制婚姻關係一律無效。


人販子還該不該槍斃?

槍斃的還少了嗎?到現在還在不厭其煩的討論這個問題!

所謂人販子並不是僅僅指拐賣兒童者,拐賣婦女者也是人販子!

更為可惡之處還在於,這些人不僅從中牟利,而且對所拐賣的婦女大肆姦淫,實屬罪大惡極!

國家早在以前就對這些喪心病狂的壞人實行了嚴厲鎮壓,這些人是罪有應得!

這是一個無須再討論的問題!


我看過有法律專家說,人販子如果判死刑,殺人也最多是死刑,那麼很多人販子被抓前可能為了逃避責任而殺小孩,然後自首說不定刑罰還輕一點,但是,我現在已經是兩個孩子的媽,我小時候在家人「被人販子拐走這輩子就完了」的恐懼之中長大,現在在萬一孩子被拐了這輩子就完了的恐懼之中繼續前行。我之所以怕小孩被人販子拐走,如果賣去給別人家做小孩倒還好,最怕就是打斷手腳去討錢或者去做雞,這樣多吃苦。所以我同意人販子判死刑,作為一個母親,如果小孩被拐,我寧可他沒有什麼痛苦的被殺害,都不要被打斷手腳或者去給人家做性奴痛苦一輩子。這樣我會心疼,會自責為何要生他出來受苦。


人販子予以槍斃是很合理的,尤其是罪大惡極多次作案的人販子。不過應該做好配套措施,首先剝削其一切人類權利,再找好需要的重症病人,槍斃時把零件及時取下再利用,最後再把遺體捐獻給醫學院,為人類醫學事業做一點點貢獻。

除了上述做法,還應該從經濟層面予以處罰。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家庭資產全部沒收,人販子的配偶如果知情不報,也要予以懲罰。

時代在發展,科技在進步,但是時至今日老百姓對於人販子的恐慌反而有加劇的傾向。一方面固然是資訊傳播越來越快,另一方面也是此類事件依然在高頻率發生。

討論人販子是否槍斃不是核心,如何打擊人販子才是關鍵,在此財智成功簡單發表一下看法:

1、建立一個權威的失蹤人口網站,任何家庭都可以實名註冊並發布尋人信息。這樣失蹤人的性別、年齡、身高、長相以及在哪裡失蹤都一目了然。如果找到了可以將失蹤狀態修改,沒有找到在哪裡失蹤哪裡的負責部門就要幫助尋找。

這樣的做法可以直觀看到具體有多少人失蹤,找到了多少,還有多少沒有找到,相關信息也能夠幫助尋人。

2、人臉識別技術已經進入實用階段,開發一款權威的手機應用,可以獲得人臉數據,並轉換成二維碼。從出生證明開始保留這樣的數據,戶口本和身份證上也要保存,這樣一旦丟失,可以通過人臉識別數據更方便查找。

一旦有人丟失,家人可以把失蹤者的人臉數據二維碼上傳至尋人網站。

3、研發一款小型化的DNA檢測機器,最好是手持式的,並且通過檢測的DNA信息通過演算法生成一段18位或更長的數字,作為每個人的唯一標識。這一DNA數字從出生就開始伴隨一生,出現在出生證明、戶口本及身份證上。每次更換身份證時應進行檢測核對,一旦核對有問題,則立即追查原因。

4、設立失蹤險,一個人一年只需1元錢,一旦失蹤,一年內找不到家人就能得到100萬元賠償。同時設立公益賬戶,任何人都可以捐款,用以對找到失蹤者的人懸賞,10萬元起。

5、號召用戶量龐大的手機應用接入人臉識別找人功能,比如微信、支付寶、抖音、UC瀏覽器等等,與尋人網站數據對接。只要掃描大街上任何一個人臉,能與尋人網站失蹤者的數據對應,就能立即提交,最終確認無誤後就可以領取獎金。

6、規範孤兒院管理,建立起完善的領養體系,每家孤兒院信息都要上網,每個孩子的信息公布在上面,任何家庭符合條件就可以免費領養,這樣為沒有孩子的家庭提供合法簡便的選擇方式。

7、嚴管落戶,任何嬰兒只要在出生後超過一個月再去落戶,務必持出生證明並帶嬰兒檢測DNA。一旦發現有人偽造出生證明,予以嚴懲,刑期三年起,違規幫人落戶的,辭退並追究責任。

8、買孩子或者婦女的家庭,罰款10萬元起,三年以上刑期,信息與網上比對,可以快速找到家人,孩子如果找不到父母的話暫時送孤兒院。

9、人販子列入失信人名單,信息保留20年,禁止貸款,禁辦信用卡,禁止坐高鐵飛機,禁止辦企業註冊公司。

多管齊下,可以徹底讓人販子絕跡,比單純槍斃幾個罪大惡極的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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