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老賴確無財產可執行將刪除失信信息,你怎麼看?
銀行貸款之所以出現老賴,有很大部分和銀行自己有關,8年之前的銀行系統漏洞太多,那時候貸款,都是看和信貸員的人情關係,一般放款都是請客吃飯,還有回扣。有一些人因為和銀行有關係,就搜集熟人身份證去貸款,這個款項貸出來以後,貸款者根本就沒想還,被使用身份證者更不會還,由此出現一些老賴。
銀行監管不力,導致很多問題,我一個朋友,身份證不知道什麼時候丟了,因為年輕也沒想銀行使用錢,或者分期房子。後來想分期買車,一查身上8萬貸款!而且還有幾個人擔保!但是,我朋友從來沒有收到過銀行還貸還利息通知,最後去銀行問,銀行還不給說,就是只說你身上有貸款,在那貸的,誰放的款,銀行拒絕透漏!最後沒辦法找刑經科,開始說的好,他們就是主管這個的,一個月給答覆,一個月到期,去問,卻是他們比較忙,這事比較麻煩,現在都是這現象,沒法辦理。後來才知道,原來的經辦人和刑經科辦案人,都認識!
後來去法院起訴,法院要資料,去銀行要個人貸款資料,銀行又不給。最後讓聘請律師,律師費5000。而且還不一定打贏官司,即使打贏了,取黑也得5年。後來和法院看大門的老頭閑聊,老頭說,這種事每天都很多,都難辦,也別花冤枉錢請律師了,根本解決不了。因為銀行當初的營業員把程序都做的規規矩矩。我朋友想想算了,他現在是黑戶,銀行卻不找他要錢。
如今大家都認識到信用的重要,有很多想把以前的貸款還了,從此清白。可是銀行系統訂了一個一旦違約,成為黑戶,即使你把貸款還了也得五年之後才能解除黑名單。這明明是霸王條款!我欠你錢了,我還了,我們兩清了,你還把我列入黑名單,讓我做什麼都不方便,憑什麼?這政策公平嗎?
這個政策把許多願意還貸款的人拒之門外。因為不還也沒人找事,他們已經是呆賬。還了五年才洗白,人一輩子有幾個五年?既然還了也解決不了問題,試問,誰願意還?
沒有破產法,也讓很多人一旦失敗完全沒有翻身的可能。上了黑名單,貸款貸不到,朋友如果能幫也不會忍心看你流離失所,很多要求徵信的工作也找不到,難道讓人去偷去搶來還這個錢才行?
我身邊就有個朋友就是這種案例。
前幾年青山綠水,導致所有原材料價格暴漲,再加上經濟下行收入困難,資金鏈斷裂,公司破產被迫欠債,自己背一身債務不說,可偏偏這個時候他的二孩出生,家庭開支有增無減。
重新開始吧?一屁股的債沒有啟動資金;去找工作吧又上了徵信黑名單,稍微有點規模的公司都進不去,只能去一些私營小公司,工資不高支出不小,說句難聽的,想死都不敢死。自己一個人的話倒可以上天台一了百了,可上了天台,老婆和兩個孩子怎麼辦?
對於一些實際有錢但是惡意欠款不還的上黑名單沒什麼,對一些實在是因為生意失敗或者周轉不暢欠款的人,還是應該網開一面的
本人系法院原一線審判工作人員,辦理過執行案件千餘。
我想問這些被下黑名單的被執行人這些問題。
財產收入向法院按時申報了嗎?
房屋是按照最低保障標準的嗎?
車輛是生產經營必需的嗎?
生活開支是按照低保來的嗎?
出門坐的是最低價的綠皮火車嗎?
子女讀的是私立學校嗎?
還在出去旅遊嗎?
這些都做不到的話,就因為別人找不到你的財產,憑什麼給你下黑名單?
下黑名單是認可你解決問題的積極態度。堅決不可以讓積極還錢的人和轉移財產的人一樣,因為找不到財產,一個勤勤懇懇,一個逍遙法外,卻一視同仁!
各位覺得陳小彬說的不錯的可以關注下。
更多強制執行乾貨,就在陳小彬的公眾號!
我坐在電腦前,剛準備將三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翻手機看到這條信息,我整個人都懵逼了。
無法說這個決定是對與錯,只能說是符合目前中國國情才得以制定的,既規定了確實不能執行的「執行不能」人員失信名單退出機制,也明確了「有錢不給的」人員延長失信名單機制。
我國的法律措施在本人看來是屬於一個字「善」,不是以懲罰為目的,更多的是讓這個人能夠做出發自內心的改變。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曾經遇到過一個農民,大概和我父親一般大,從內地來新疆種地,本地區環境較差,沙塵暴大風較多,作物經常受影響,這位農民這幾年有遇到棉花減產等自然災害,今年農資都無法購買,更何從談起償還信用社貸款?他平時生活都困難,很久沒見他穿過新衣服了,他的地又是村民集體土地,無法評估拍賣,進入一級市場交易。
所以他的地,我們院代為監管,按照村委會給出的土地承包價格,找人來種,付的租金30%發放給這個農民生活,剩下的70%用來償還欠款,總的來說,他的壓力小多了,現在看看能不能給他在縣城裡面找一份工作,等這幾年他貸款還完了,他的生活也就有奔頭了,前幾天遇見他,很久沒笑過的他居然對著我微笑了。
其實執行局不是凶神惡煞,我們只是普普通通的人,在履行法律賦予我們的職責的同時,我們也有血有肉,也會難過,有一個被執行人,一位老農民,冬天燒爐子煤氣中毒,暈倒後,然後趴在爐子上,下半身重度燒傷,當天晚上看見這個消息,我心裡難過了,所以在輕鬆籌的時候,我也捐了500,雖然杯水車薪,但能有所幫助,和債權人商量後達成一致,本案件暫緩執行。
現在執行工作提出一個「善意執行」的理念,就是既要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做到一個人心向善。
沒有人天生是老賴,也沒有人天生願意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更沒有人天生願意虧欠別人。《個人破產法》很有必要出台了,人和人之間的交流、發生經濟往來,本來就是充滿了風險、充滿了不可抗力。如果能夠完善出台這部法規,可能對於經濟上真的出現困難的人,能給他們一個東山再起的機會。
去年年底接受電視台採訪,記者在最後問了我,你的新年願望是什麼?我愣了一下,說:希望每一個當事人都能更加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希望執法環境越來越好,每個人都能堂堂正正繼續生活下去。
為最高法院的新規點贊??!
很多的實體企業是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下造成了破產,成為了『老賴』。例如,銀行借貸需要企業互相擔保,借貸到期過橋資金墊付,錢還了銀行又抽貸等因素,一個環節出了問題資金斷鏈。導致企業斷崖式的災難,迫使企業破產!
幾十年的打拚,曾經的好人,頃刻間就成了壞蛋,成為了老賴,落得個人不是人,鬼不是鬼,親戚不是親戚,朋友不是朋友,又是限制出行,限制所有的金融關係和金融活動,連僅有的補助也都被銀行划去。所有的銀行卡都被凍結,連參與頭條活動的錢也不能領取,生活都成了問題,連最起碼的生存權人權都沒有了!更是沒有了再創業掙錢的機會,怎麼還債呢?!
這次好了,感謝高院新的規定,『老賴』有了出頭之日,能有了做人的機會。感謝政府!感謝黨!
心聲不吐不快,也怕說多了,頭條封號!就說這麼多了,不封號就感謝頭條了!??????
雖然這個規定看起來有寬鬆老賴之嫌,但是仔細一想確實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並且和失信被執行人的定義是相吻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也就是說,只要執行法院連續查詢兩次以上都沒有查到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並且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財產線索的,那麼就會推定該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既然他確實沒有財產,那麼就不屬於故意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金錢債務。因此,就需要把他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上刪除。
這條規定看起來確實像是在給老賴尋求一條「開脫之路」,但實際上是在平衡利益衝突而已,並且也比較符合現行法律體系的。畢竟,所謂的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明明有執行能力卻採用轉移財產、隱瞞財產等手段,故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的被執行人,即那些明明有錢卻死皮賴臉地拒不還錢的那種人。所以,如果被執行人是真的沒有財產,那麼便不符合失信被執行人的有關定義。畢竟,我們把確實還不了錢的人定義為失信被執行人,也確實有些不妥吧。
我2016年法院判決欠信用社貸款1200多萬元。因辦陶瓷廠被縣國稅局索賄三十萬元我不給,每年三翻五次查罰我公司還查購買我公司產品的公司沒有公司敢要我的產品所以被迫倒閉了。但我也有別人欠我的款在該法院判決近600萬元沒有執行回來的,有兩案共計本息三百多萬元1997年前的判決執行費交了二十幾年一分錢都沒有執回來有一被告去年養豬賺了一百多萬元也一分不還,我帶法官下去查封了二百多頭豬被告第二天就賣了到目前為止法院也沒有對被告採取沒什麼措施
《修改決定》明確指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法院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3月1日最高法院新規《修改決定》的出台,是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人來說是一個大好消息。
被法院認定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將得以退出「黑名單」。
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執行,他們可以說不是「老賴」。通常說的「老賴」是有財產而不履行責任,或有財產而變更財產所有權,轉移財產的責任人。
被執行人因生意虧損或企業破產而沒有履行能力的,其名下確無財產可執行的責任人,他們一輩子抬不起頭來做人。
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單」,他們的心裡始終有很大的壓力,他們背負著沉重「失信」負擔。他們沒能夠在親朋好友中得到幫助,即使其在商海中有很多資源可利用,但無人相信,更是發揮不了他們的聰明才智。他們也永遠履行不了還債的責任,這對各方都是一種損失。
最高法的新規實施後,希望被執行人能放下思想包袱,在商圈中輕鬆上陣,不辜負政府的人性執法與人文關懷。這次最高法作出《修改決定》,是人性化執法的體現,非常及時可行,值得點贊!
希望被刪除失信信息的責任人,能夠拋棄沉重思想負擔,輕鬆上陣,努力把生意做好,把欠債還清。這樣才不負政府的關懷。
又是一個在理論上很好,但現實執行中很容易出現問題的規定。
01 老賴是什麼?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人,有能力執行判決卻不執行的人,以隱瞞、欺騙等手段轉移財產的人。登上名單時一定是「他有錢,但拒絕還款」。
不是每個生效判決不履行的當事人,都會上該名單的。實際操作當中需要哪些步驟?
1. 需要通知被告履行判決,被告拒不執行
2. 執行法官執行期間查詢到當事人有財產
3. 寫申請、報審批、再發決定才能登
如果法院判決作出的時候,當事人是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那麼根本不會登上名單。既然登上了名單,在登之前一定是有錢的。
但是現在多加了一個「經查詢沒有財產可以刪除名單」的程序,那代表什麼?代表著只要「老賴以法院難以查詢的方式轉移的財產,那即使登上了名單,也可以在後續申請刪除」,那這個失信名單還有多少存在的意義?
刪除名單的方式如果隨意擴充,只會有更多的漏洞可以被利用。有人說「那隻要審核嚴格一點就行了」,但是審核嚴不嚴誰說得准?
我就舉個簡單的例子,如今市面上的理財平台有多少,法院能一個個查詢到相應的餘額款項嗎?根本查不到。
其次,登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僅僅是限制高消費,又不是「連生活基本都不能保障」。如果是真的沒有償還能力,那失信被執行人也無法進行高消費,登榜與下榜有什麼很大區別嗎?
02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刪除的方式,只應該有兩種
在我認為,最能夠保障該名單效力一定是「不能隨意刪減名單」,既然在登榜上已經有這樣嚴格的方式,那麼在下榜的限制也應當足夠。
1. 完全履行生效判決
登榜是因為拒不執行,完全履行之後當然也應該下榜,這個很符合常理。
2. 法院決定作出錯誤,糾正
我們既然已經有了相對完善的上訴、再審、重審制度,這個登榜的決定當然也可以去申訴,如果所謂查詢到的「財產」信息是過期無效的,或者是查詢期間出現了失誤從而導致登榜,實際上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該給他們這個申訴的權利。
也就是在這次的修正中,將第三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
(一)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三)失信信息應予刪除的。」
除此之外,不該給所謂的登榜後既不還款,網路查詢兩次沒有可執行財產的人,就予以下榜。
在這裡面操作空間可大了。
如果不給操作,說嚴格審核,那何必要加這一條呢?
————————
收藏問題,不如關注我們
每天5分鐘,即可獲取有條理的熱點分析探究
老賴確無財產可執行刪除失信信息,這是國家對法律法規又一明智和完善的選擇,也是衡量人類文明和民主又一可喜的進步。這也說明國家在執法過程中不是用那種野蠻和強制手段,而是根據個人的償還能力和實情作出的文明條款,也是社會走向進步的可喜表現。
人類社會在發展的過程中,總會遇到不文明,不道德的阻力,老賴如果是天災人禍造成確無償還能力,我們都要以善良和同情的心態對待,必要時伸出援助之手。如果是故意挖空心思,採用欺騙手段套取國家和個人資金去經營違法和虛假企業造成的虧損我們還是要區別對待,在刪除失信信息後採取一些其它有效措施,讓他逐步償還債務。
推薦閱讀:
※強大:這東西厲害,有了它啥方案都能落地!
※牛頓先生:共識是什麼?通證是什麼?你想過嗎?
※別再炒作「區塊鏈」概念 因為你底子就不明白!
※康佳+新飛:一場時代推演的價值重生|一點財經
※半年內,星巴克店內零售被馬雲拿下,店外零售被雀巢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