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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高院開庭一年多不下判決書當事人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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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案件後,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四條等規定,對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進行審查。

其次,既然法院已經決定再審,那麼應該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規定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最後,當事人需要了解清楚自己的案件的具體情況,是在哪個環節出現了問題,導致不下判決書,案件審理完畢後,送達判決書還有一個過程的,實際生活中也有個別故意拖延的現象存在,建議你積極與辦案法官溝通,反覆催促,如果超過法定期限,一直沒有好的答覆你可以投訴到院領導或者上級法院及檢察院.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這要看你再審是按照一審程序還是按照二審程序來審判的?如果是按照一審程序的話,一審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6個月,可以延長6個月,經批准還可以延長。按照二審的話,二審審理期限一般是三個月,但是請批准的話可以適當的延長。


高院審理適用二審程序,也就是三個月審理結案,如不能結案,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三個月,如果符合中止條件的可以訴訟中止,得中止的障礙消除後再恢複審理,高院一年多不下判決,你問問這些請看有沒有?當然高院也能一審,但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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