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樓摔狗事件是否構成敲詐勒索、非法侵佔以及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
2017年12月23日,吳女士丟失愛犬,後了解到該小狗被兩次轉送至何某處。吳女士通過電話聯繫何某討還小狗,何某多次恐嚇吳女士說要殺掉小狗,並要求吳女士給何某女兒重新購買一條小狗,始終拒絕歸還。溝通無果後,吳女士在警察的幫助下進入何某家門,但並未找到小狗,最終在小區樓下發現墜落小狗,該小狗很快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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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看過狗主人微博(用戶名:Zero旦旦)上的對話截圖後,大體可以判定該事件不會有反轉的可能,狗主人吳某在整個事件過程中並無不當行為激怒何某,反而何某多次出爾反爾,最後導致狗狗被活活摔死,讓人難以接受。
雖想盡量客觀評價這件事,但還是不得不說一句何某的行為堪稱「惡毒」,不可接受更不可原諒。
何某的行為不但會受到道德的譴責,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她可能觸犯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這個得依據被摔死的柯基犬的涉案金額來判斷。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即便狗的價值達到立案標準,該行為仍難以認定為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因為需要證實何某有損毀財物的故意,也就是說必須證實何某故意將狗扔下樓去,目的就是讓狗死亡。何某辯解自己是想用繩子把狗慢慢放下去,繩子意外脫落才導致狗的死亡,她的辯解具有合理性,她見狗主人帶著警察上門自知理虧急於擺脫責任,也很有可能作出這種行為。如果這樣何某就沒有故意損毀財物的故意,也就構不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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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這樣,何某民事侵權責任難以排除。犬只應當視作民法上的「物」,吳女士完全可以要求何某賠償損失。同時,寵物狗又有其特殊性,很多人都把自己的寵物狗看作是家人一樣的存在,投入了大量的情感因素,可以看做是特定紀念物品,狗的主人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2日上午,小狗女主人吳女士在微博發表公開聲明,要求疑似摔狗人何某必須在公開媒體道歉,並受到法律制裁。
何某難以逃脫承擔民事責任,更難以從眾人的道德譴責中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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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外,再談道德。很難想像何某在收到本來就不屬於自己的狗,在狗主人聯繫上自己之後怎麼會如此理直氣壯地拒絕歸還。
其實,何某可以索要在餵養柯基犬過程中的費用,索要無因管理中的合理支出於法有據。狗主人也在對話中明確提出可以購買一萬元之內的寵物送給對方,也可以承擔對方養狗支出的所有費用,何某如果提出索取合理報酬的要求,吳女士也不會不給。但她始終以各種理由拒不返還,令人難以接受。
連小孩子都知道的撿到別人東西要還的道理,從事教育行業的成年人何某不可能不懂。她在與狗主人溝通中透漏出的那種反正狗在我手上,我怎麼高興怎麼來的傲慢無理反應了她內心深處的狂傲。在警察上門之後,她又開始驚慌失措,歸根到底還是自私自利作祟。
躲在手機之後的她肆意妄為,認為自己可以不受現實規則約束,在警察與當事人上門之後她才想起自己可能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才開始害怕。
她不會懂的將心比心,不會去想這條狗對主人的意義,也不會換位思考如果丟狗的人是她會怎麼辦。她想的只是自己,可以隨意「玩弄」別人的操縱慾讓她沉迷。
作為成年人,何某必定會為自己的所作所為付出代價,無論是法律上的還是道德的,都不能逃脫。
感謝邀請!
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以惡害相通告,逼迫被害人作為或者不作為一定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們可以得知,拾狗者一開始要求失主支付一定報酬才將狗歸還,一般這種向失主索要報酬的行為並不會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罪,而是認定為侵占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0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只不過侵占罪屬於自訴案件,失主應當自行起訴到法院,要求拾狗者將狗返還,但我們知道,失主並沒有這樣做,而是一味妥協,答應了拾狗者。
誰知拾狗者並沒有見好就收,而是變本加厲,竟然要求失主和自己的弟弟談戀愛才將狗返還,我從未見過有如此厚顏無恥之人!失主當然不會同意這種無理要求,但此時拾得人依然沒有構成敲詐勒索罪,所犯罪名依然屬於侵占罪。
後面的事我們都知道,失主無奈將此時發到微博尋求幫助,拾狗者一氣之下將狗從六樓摔下,導致狗狗慘死。如果在這期間,拾狗者以將狗摔死作為要挾,向失主索要財物或者脅迫失主做某些事情,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話,拾狗者就構成敲詐勒索罪。
但毫無疑問的是,拾狗者將狗從六樓摔下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拾狗者的一些列行為真是刷新三觀,讓人大跌眼鏡,這種沒有基本良知和底線的人,就應當受到法律制裁,以正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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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敲詐罪的行為要件就目前有的資料來看是符合的,但是是否構成既遂還要看狗主人是否處分了財產;非法侵占罪要求所侵佔的財產數額較大,二萬起的標準,很遺憾也沒達到;故意損壞他人財物要求要求價值五千塊,不知道狗狗買的時候多少錢,低於五千就還是沒達到量刑的標準。不過善惡到頭終有報,只是時候沒有到!
各位心情能理解,但注意啊,這個人不是四川師範大學的老師,官方也已經闢謠了。只是住在周邊一個含有「師大」的小區。作為該校學生真的不希望學校被抹黑。同時,她只是在教育機構,有沒有教師資格證是個問題。她是自稱「老師」,不代表這個群體,作為未來的老師,不希望這個群體被抹黑。請大家都互相告知下,真的不希望這個學校和這個行業因為這件事而造成不好影響!拜託了[祈禱][祈禱][祈禱]
任何一個案件的處理都有示範效應,這起將別人財產(一隻有生命的狗,在中國沒有保護動物的立法,只能視寵物為財產,如果法律完善進步到有動物保護法的話,相信處理會更重)據為己有,並訛詐不成損毀的案例如果不能得到相關的司法支持妥善處理,就會有更多,更嚴重的個人財產遭到侵犯的案例出現,就像前幾天女教師逼停高鐵一樣,這幾天又有人堵門效法,而且還有2000元逼停一輛高鐵的說法出現,所以對待造成惡劣影響的案件必須依法懲處,並公之於眾,法律才能起到凈化社會風氣,減少暴戾之氣,防患於未然的作用
這需要專業律師回答。作為普通民眾我認為完全可以定性恐嚇勒索罪!這個冷血的女人會收到懲罰的。換一個角度看同樣警示大家,再遇到同類事件要智取。因為對方可能跟這女的一樣十惡不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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