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關於子女撫養費、教育及探視等履行問題要注意什麼?


最要注意的就是設法保障親情不缺失。身邊發生的事真的讓人不得解。對門的一家,孫女由奶奶一手帶大,祖孫感情很深,奶奶短暫回老家,孫女都哭的不停。夫妻離婚孩子歸女方,過了月把奶奶再去看孫女,孫女就不敢叫奶奶,爸爸了。為此奶奶爸爸很傷心!還有一家也是這樣,孫女由爺爺奶奶帶大,夫妻離婚孩子歸女方,孩子很快就不理爺爺奶奶。後來媳婦又帶不了孩子,又叫爺爺奶奶接送孩子,但孩子對爺爺奶奶就沒有以前那麼親了。還有更過分的,還沒有離婚,女方就帶走孩子,讓孩子上不了學,自己也不帶,送到鄉下讓其父母帶,也不讓奶奶爸爸去看。這些孩子長大後,面對媽媽「你爸爸,爺爺奶奶不要你之類的謊言」是怎樣的心理狀態呢?這些媳婦有沒有想清楚,這樣做,讓爺爺奶奶爸爸難過,讓孩子缺失親情,對孩子成長有沒有好處?為了替自己出氣,拿孩子要挾,配做母親嗎?將來孩子心靈扭曲,對孩子不利,對孩子的母親不利,對社會也不利。不是害孩子又害己嗎?隨著離婚率的提高,這種現象已成普偏,如何保障離婚子女親情不缺失,心理健康,最為緊要。現在通常把孩子判給女方,美其名曰保護婦女兒童利益。其實,女方如此偏激,就能保護嗎?孩子由單一方帶,對誰都沒有好處。有條件的話還是輪流帶孩子好!讓孩子少一點缺失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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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審理中,子女的撫養權以及探望權等相關權利的確認一直以來都備受關注。

對於即將面臨離婚,或者已經離婚的「媽媽」而言,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及探視等問題,請注意以下要點,並保存好相關有效證據:

(1)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對子女撫養權的確定,如果不能協商一致,法院將結合爭議雙方的個體情況,按照「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進行判決,以及「是否有利於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進行裁斷。包括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經濟能力、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以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的個人意願等在內的因素都成為確定撫養權歸屬的關鍵。

(3)撫養權不是一成不變的,可以通過協議或者訴訟的途徑予以變更,向法院提出變更申請的,應另行起訴;

(4)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問題應由雙方協商或依法院判決確定,符合法定情形時,日後還可以就撫養費的增加或減免協商或向法院提出申請;

(5)變更撫育費,原則上限於子女提出或根據子女利益,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義提出,但權利主體只能是子女;

(6)對於拒不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對方可憑法院關於撫養費支付的生效判決申請強制執行,或憑雙方先前達成的支付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

(7)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權利,無法定理由,另一方不得妨礙其行使,即便出現應當中止探望權的情形,也應由法院依法判決,並在中止情形消失後,恢復該方的探望權;

(8)對於可以免除撫養費的當事人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義務並不因此免除,另一方也不得以減免撫養費為由,限制或剝奪對方的探望子女等權利。

(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37、38、48條;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6、32條;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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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題主出題:

一是撫養權問題:

1、離婚後,任何人都無法把小孩分成兩邊,撫養權只剩下1個。

2、撫養權由雙方協商歸一方行使,協商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3、經法院判決確定撫養權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未經撫養權人同意,不得擅自帶走小孩不歸還。違者:以拐騙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4、撫養權暨代表撫養權人對子女的權屬,同時代表是不直撫養子女另一方的子女權屬。

5、撫養權人只有收養權得到依法行使,才斷絕與另一方父或母的子女權屬關係。

二是撫養費問題:

1、子女的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法定由離婚生父母共同承擔。

2、離婚後,不承擔子女生活費的父或母,將被中止探望子女的權利,撫養權即發生變更。

3、中止探望權利超過6個月以上,被中止探望子女權利的父或母仍不履行支付子女生活費義務的。由撫養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

三是探望權問題:

1,離婚後,子女只能歸一方撫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2、行使探望子女權利的時間是有限制的。探望權利人必需預約探望時間,得到撫養權人同意,並指定探望子女起止時間後,才能行使權利。

3、必需確定探望地點。指定行使探望權利的地點必需以符合子女生存健康為前提。滿足子女生存健康需要,也滿足父母生存健康。

因此,行使探望權利的一方,必需無條件服從撫養權人對探望子女地點的安排。

4、禁止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拒付子女的生活費。連子女吃飯才能生存的正當權利都非法剝奪了,還有什麼親情可言?

有此情形的,撫養權人有權申請法院裁定:中止不直接撫養人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

5、不直接撫養子女方因特殊困難,無力支付子女生活費的,需向撫養權人交付欠款單。才能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但是,時間間隔改為每隔兩年以下探望一次。

6、特別條款:放棄探望權的人,不是法律規定的父母了。終生不存在探望子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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