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如果不發傳訊,是不是就沒事了?
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只要符合上規定的四種情形,經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委託律師申請,相關機關批准可以辦理取保候審。什麼是取保候審,顧名思義就是滿足法定條件,通過人保或財保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看守所羈押,在生活所在地或公檢法指定的區域等待審判。
不是所有被取保候審的都沒事不是所有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都會被審查起訴,有些是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適當的時候公安機關會撤銷案件,這就沒事了。
辦理取保候審之後,公安機關依然還繼續偵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就會遞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認為需要逮捕的還會收押。就是不收押,證據確鑿充分也會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即使法院判決緩刑也不是沒事了。除非法院判無罪才是沒事。當然取保候審後被判有期徒刑的實踐中也很多。
綜上,取保候審不發傳訊,也不意味著沒事了,這要看犯罪情節及公安機關偵查的結果,法院檢察院的認定。
非常肯定的回答:當然不是沒事了。莫要把國家法律當兒戲!
首先,從文意上看,取保候審的意思很明確,就是採取保證金或保證人的方式,在非監禁場所等候審判。重點是等候審判!不傳喚也絕不代表沒事了。
其次,從法律性質上看,取保候審是公安,檢察,法院三司法機關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或有關人員當保證人,嫌疑人(被告人)在監禁場所外等待下一步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活動。具體適用對象主要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單處附加刑的;可能判處三年一下有期徒刑的,取保候審不致危害社會的;生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哺乳期婦女等嫌疑人(被告人)。可見,取保候審的目的是對罪行輕微,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重病,懷孕哺乳婦女等可以不關押或不便關押人員的寬大政策的體現,但是否構成犯罪還有待下一步司法程序的處理。因此無論是否傳訊,只要還沒有最終定性處理結果的,整個刑事訴訟程序就還沒有完。
第三,從被取保候審人員應遵守的規定看,作為強制措施,就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嫌疑人(被告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見下圖),否則已繳納的保證金將被部分或全部沒收,具結悔過,重新繳納保證金,提出證人,嚴重的將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甚至逮捕。
第四,從程序上來說,作為強制措施,司法機關辦理和解除強制措施都必須製作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並送達嫌疑人(被告人)和通知及其親屬或有關單位組織等。公、檢、法機關辦案都有法定程序的,每個程序需要一定的時間。只要沒有收到相關的法律文書,則說明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依然在執行,嫌疑人(被告人)仍必須遵守取保候審期間的規定,不得違反。
綜上,即便司法機關沒有傳訊傳喚,也不要以為沒事了,還是應該遵守法律規定,否則嚴重的將予以逮捕收監。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如果很長時間沒有傳訊傳喚了,那就到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或正在辦理案件的司法機關了解一下,千萬不要輕易認為就沒事了,否則後果很嚴重的。
謝邀。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哪些情況下,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的規定,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檢察和法院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比如單處罰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至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至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該條第二款規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此,不少人認為只能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才能辦理取保候審,其實是一種誤解。
通過上述法律法規就可以看出來,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審理階段,都可以辦理取保候審,三個司法機關依法都決定取保候審,但因為嫌疑人、被告人一直都在公安機關的看守所關押,且取保候審期間的監管工作也是由公安機關負責的,所以,取保候審只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
其次,我們需要了解的是,期間還要注意什麼事項?
取保候審的擔保方式只有兩種,即保證人或者保證金。其中法律對保證人的資格有明確要求,對其保證義務也有明確規定,可以說保證人責任重大!
取保候審期間,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但與其委託的律師可以會見,也可以通信。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還需要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交執行機關保存。如果被取保候審的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已繳納的保證金沒收部分或者全部;或者變更措施,如監視居住或者予以逮捕。
第三,取保候審的期間最多有多長?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該條還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並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的人和有關單位。
可見,只有在確定取消取保候審手續或者通知因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嫌疑人、被告人才會沒事了!
一般在公安偵查階段被取保候審的嫌疑人,如果取保候審期限屆滿,也就是已經12個月了,公安機關在屆滿後書面通知嫌疑人取消取保候審措施,並撤銷案件的,那麼,嫌疑人就真的沒事了。反之,如果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公安機關已經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則案件依據訴訟程序繼續進行著。嫌疑人的身份會隨著案件的移交,變成被告人。
如果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且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一般會通知被告人或者在檢察機關辦理新的取保候審手續,或者認為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就改為逮捕後收監。
案件繼續進行下去,檢察機關在對被告人取保候審期間或者關押期間,如果認為不需要起訴並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書,一般說來,被告人也沒事了。
如果取保候審期間,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工作完成,依法將案件移送起訴至法院,則程序繼續進行。移交案件時,如果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則會通知被告人一起到法院辦理手續。當案件移交給法院時,為保障案件在法院審理期間能隨時讓被告人到庭,一般都會直接將檢察機關辦理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直接收監!當然,如果經過初步審查,法院接收案件的審判人員,在被告人存在上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次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在法院辦理取保候審期間,經過法院開庭審理後,被告人被判無罪或者免於刑事處罰,此時被告人就真的沒事了。
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嫌疑人或被告人至案發後,就在公安機關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但最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且沒有宣告緩刑的案例。
因此,並不能簡單地理解,取保候審期間,如果沒有接到傳訊,就沒事了!
北京華泰(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孟子君律師專業的解答,作為曾經十多年的前法官、執業近二十年的資深律師,希望自己的回答能幫助到涉及到刑事案件的人們。本律師主要辦理全國各地涉及新疆地區的刑事案件和商務合同糾紛案件(不包括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取保候審,一般可分三類:
一、情節輕微,沒有社會危害性;
二、證據不足,而取保候審;
三有疾病等特殊情況,看守所無法收監而取保候審的。
當然人為造成的情形也經常發生。
其中一、三,一般情形下,檢察院、法院都會傳你的,最後免不了要判刑。
第二種情形,正常來講,公安、檢察部門每一到三個月也會傳你的,期限十二個月。起訴不了便自動解除了。
你說的不傳訊有二種情形
一是不作為;
二是人為因素。
正常取保候審之後,沒有不傳喚的,除了短時間查證與你無關,但那時取保候審早就解除了。
取保候審如果不發傳訊,是不是就沒事了?
取保候審是一種對犯罪當事人認定觸犯刑法不直接,或者不嚴重。後期認為當事人對社會沒有危害的,採取的一種刑法處罰。
當事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城市或者區域。檢察機關,或人民警察隨傳隨到,配合調查案情。如在取保候審期當事人在次發生鬥毆,等等其它違法或犯罪的事實,就會立即進入刑事偵查程序,取保候審就毫無意義了。
在案情調查最後階段,如果已經認定當事人構成犯罪,就要進入刑事拘留程序,接受相應的刑法審判。
如果終極調查,認定但當事人沒觸犯到刑法犯罪的,就可以解除取保候審,並簽相關手續。當事人與案子徹底二清了,才會恢復自由身。
如在取保候審期間一直沒有傳喚,切記不可騷動,一定要等到公安機關通知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進而辦理手續,當事人才正真的恢復自由身。
謝邀
如果取保候審時沒到,並且你又沒有向當地公安局報告的話,那事就大了。本來的取保候審將會改為不能取保候審。
長時間沒有聯繫上你,就會被列為在逃嫌疑人,保證金沒收。量刑會偏高!
so 大家遇到這樣的事還是多配合公安機關,不然吃虧的只有你!
看看是哪個部門辦理的取保候審,公安階段,檢察院階段還是法院階段。各個階段交接的時候是需要辦理交接手續的。一般情況取保候審到法院大都判處緩刑,但是也不能排除在開庭審理前後收押。我就遇見過好幾起這樣的案子,起初辦理了取保候審,到法院審理就把被告人收押了!
取保候審,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種。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儘管人身自由,但是這屬於限制性的自由。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間有配合刑事案件辦案機關的訊問的義務。不配合的話,有可能改變強制措施,或者保證金被沒收。
傳喚不到的,可以列入追逃名單
趕緊去派出所問問情況吧,別把這個當兒戲,一旦列入追逃,萬一你出去和靚妹開房,剛進去,衝過來幾個警察,你多沒面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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