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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因為自己的原因在店裡刮傷,店主為什麼要有責任?


謝邀。

《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管理人員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者或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補充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生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從事住宿、餐飲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信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就是侵權責任法對「安全保障義務」做出的明確規定。那麼,為什麼侵權責任法會這麼規定呢?是鼓勵碰瓷嗎?是縱容訛人嗎?顯然都不是。

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是出於對人身損害風險公平分配的考量。因為安全保障義務條款規定的「公共場所」是其組織者和管理者所管理或者支配的,也就是說只有他們才更能把握該區域內可能發生的損害風險。而對於一般的消費者來說,顯然就不那麼好對人身損害風險做評估和判斷,如果將這種評估和也判斷損害風險的義務加在消費者身上,顯然是不公平的。

當然這也並不能說是鼓勵或者縱容。因為儘管法律設置了安全保障義務,到該義務在歸責原則上還是適用過錯原則。也就是說,如果管理者或者組織者能夠證明已經盡了安全保障義務,至少可以減輕責任甚至免除責任;並且,受害人存在過錯的,也是減輕或者免除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的法定是由。

所以,筆者認為,公共場所儘可能做到善良提示,在安全保障義務上多注意些細節就好。法網恢恢,法律不容許逃脫法律義務者,也決不允許碰瓷敲詐者,因為這也是一種不公平。


作為商家,應該保證客戶安全。任何有可能發生隱患的或者已經導致事故發生的,商家都應該承擔責任。

商家是開門做生意的,承擔的責任肯定會轉嫁給消費者。說通俗點就是,消費者在店裡進行消費,其人身保障是飽含在消費品裡面的。你的商品定價應該把顧客風險成本添加進去,法院是默認添加的,如果你無法賠償萬一的巨大損失,可以以保險的形式投注保險公司。

租賃汽車為啥被撞傷租賃公司一般無責,還要收取停運費?就因為人家租給你車時保險上的全,風險分擔完善。


如果你們沒有過錯的話,顧客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但是如果是你的產品有缺陷又或者沒有做好安全措施導致顧客在店裡自己刮傷的,要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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