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什麼是緩刑?


首先必須指出的是,在中國只有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才能適用緩刑。並且,死緩並不是緩刑。緩刑簡單的說就是法官覺得這個人還可以再搶救一下,可以根據他緩刑期內的表現來判斷後續的懲罰,緩刑期內是不需要收監的,也就是一般人身是相對自由的,過個十天半個月去報下到,不要隨便去外地就好。一般緩刑期後會有以下結果1:覺得表現很好,改過自新了,對社會沒啥危害,可以免除刑罰,就沒啥事了。2:還可能會繼續執行判罰,因為表現不好。需要指出的是死緩並不是緩刑,死緩是必須要坐牢的,兩年內看錶現決定是否減免。緩刑並不一定需要坐牢,緩刑期內表現好是不需要坐牢的,緩刑期也不確定具體時間數可長可短,死緩一定是兩年的考察期。大體就是這樣,你說的判罰十年緩期兩年我沒聽過這種判罰,一般只有三年以內才會有緩刑。


通俗講就是不用坐牢的,專門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不犯罪就視為已執行刑罰了,緩刑是什麼意思是很專業的問題,搜「智豪刑事律師網」,裡面關於緩刑是什麼意思,緩刑的法律規定,什麼情況才適用緩刑,緩刑的一些典型案例,多得很,智豪律所的網站里很權威的,網上他們是西南地區只做刑事案的律師事務所,緩刑的成功案例很多

一、緩刑的概念和意義

緩刑由英國法官希爾(Hill)首先倡導。作為一項刑罰制度,則最早由美國波士頓於1870年採用。緩刑制度自創立至今,各國刑法規定的緩刑主要有刑罰暫緩宣告、刑罰暫緩執行和緩予起訴三種。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緩刑,屬於刑罰暫緩執行,即對原判刑罰附條件地不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具體說包括兩類:一是一般緩刑,二是戰時緩刑。

所謂一般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執行其刑罰,若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律規定應當撤銷緩刑的事由,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所謂戰時緩刑,是指在戰時,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沒有現實危險的犯罪軍人,暫緩執行刑罰,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的制度。戰時緩刑又被稱為「特別緩刑」。

緩刑不是獨立的刑種,它是量刑制度的重要內容。它以判處刑罰為前提,不能脫離原判刑罰而獨立存在。其特點在於判處刑罰,同時宣告暫緩執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


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這裡的條件具體來說,首先得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得確有悔改表現法官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最後得不能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幾個條件缺一不可!

緩刑考驗期:按刑法規定,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於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少於一年。

宣告緩刑之後,對於犯罪分子實行社區矯正,並且要遵守相關的義務。

「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的意思是罪犯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就是有期徒刑的刑期是3年,考察期(緩刑期)是5年。

如果在在這期間沒有犯罪或者被發現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但是,如果違反了相關義務則要撤銷緩刑,繼續執行原判刑罰;如果犯有新罪或者發現有未判決漏罪,則應撤銷緩刑同時適用數罪併罰的規定。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過3年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拘役,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

法律規定: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死緩要件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死緩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小警明確警告你:緩刑期間做這些事情(酒駕、嫖娼、吸毒……),你就徹底玩完啦。

關於緩刑的內容,各位已經回答了很多。大家知道,緩刑就意味著不用一直蹲監獄,而是經過一個考驗期,過了考驗期,就算「解放了。」是不是很開心呢。

但是,如果在考驗期內,故意或者一不小心,又「作死」,那才真是no zuo no die。

先引述一下相關法律:

緩刑期間因違法被行政拘留的,由監管執行機關視情況決定。情況嚴重的,應當報請人民法院撤銷緩刑收監服刑。  相關規定:《刑法》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直接上結論。(個人意見)

緩刑期間不僅不能犯罪,而且連一般的治安違法也不能有!!!

治安違法可能被拘留或者罰款,如果是被行政拘留,怕的不是這幾天的拘留,而是你的緩刑之旅可能就徹底的GAME OVER了。

所以,不要酒駕、不要嫖娼、不要打架、不要尋釁滋事、不要吸毒……這些雖然可能不夠罪,但足夠你治安拘留的了!

最後,既然法律讓你懺悔,就真正的借著緩刑改過自新、重新做人吧!


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基本特點

  既判處一定刑罰,又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期間內保留執行的可能性。緩刑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種。從裁量是否執行所判刑罰的意義上說,緩刑是一種量刑制度;從刑罰執行的意義上說,緩刑也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適用條件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三)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考驗期間

  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應對現行緩刑適用條件加以修改完善,規定為:暫緩量刑的適用必須同 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所犯罪行屬非惡性犯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過失犯罪的;②犯罪後有自首、立功表現的;③從犯、協從犯,犯罪情節輕微的;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礙的;⑤賠償被害者的損失或者被害人請求免予處分的;⑥屬初犯、偶犯,因判刑失業,家屬無人撫養,陷於失學,受餒狀態的;(三)未受過刑罰處罰,未因同種行為受過勞動教養或者三次以上治安處罰的。

對緩刑的適用條件進行完善的理由。一是屬惡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量刑。這是由犯罪性質所決定,惡性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歷來是重點打擊的對象,行為人參與了惡性犯罪,說明其主觀惡性較大,存在較大的危險隱患,適用緩量刑放在社會上考察,不利於打擊犯罪。二是將適用條件具體化加以明確規定,易於把握。能夠準確界定適用範圍,防止濫用緩刑,並且能夠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這種不確定狀態在考驗期間得以實際考察證實,既可以對那些確已改過的罪犯,給予重新做人的機會,體現寬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虛作假、無心悔過的罪犯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維護法律的尊嚴。三是將現行只有累犯不能適用緩刑的限制,擴大為「未受過刑罰處罰,未因同種行為受過勞動教養或者三次以上治安處罰」,能更有效地發揮刑法的威懾力。行為人因違法行為受過刑罰處罰、勞動教養或者治安處罰後,理應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真心改過,若再犯犯罪或者再實施同種違法行為的犯

如何撤銷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與死緩的區別

  一、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二、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四、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社會上很多人都不了解緩刑。

緩刑是對一些被判處拘役和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徙刑,認定能認罪服法,服從管理,認真學習,不至於再危害社會的人制定的刑罰。

緩刑服刑期間在居住地由當地公安機關執行,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配合。確有悔改表現,尊法遵法,不再危害社會,服刑期滿轍銷刑罰。

但是在緩刑服刑期間從新犯罪或有未查清的餘罪,應轍銷原判緩刑從新收監審判。或是不服從管教離開監視地情節嚴重的應收監服完判處的刑罰。從收監當日開始計算刑期。


根據《刑法》第七+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需執行。2017.年6.月9.日,芙蓉!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認為,犯了事被判了緩刑,出來後就沒事了。其實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今天《我顧問》來為大家解答一下,是不是被判緩刑後就沒有任何問題了:

什麼是緩刑

緩刑指的是暫緩量刑,是對已經觸犯刑法,經法律程序已經定罪的行為人,鑒於其犯罪情節輕微、認錯態度誠懇、已經獲得被害人諒解等情形,對其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給予行為人一定的考驗期限,接受特定機關的考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緩刑的後果

很多人覺得,被判了緩刑,放出來後就沒事了,可以自由自在了。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在行為人被判決,還需要接受社區矯正,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定期向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在社區矯正階段,主要遵守以下的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具體內容到司法行政機關報到後會向行為人宣告。

在社區矯正期間,並未按照規定接受監督、定期報到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將會被撤銷緩刑,重新收監,具體有以下幾種情節: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雖然被判緩刑後,出來仍然受限多多,但是能夠在牢房外接受社區矯正,能夠有機會改過自新,總比待在監獄裡好很多。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拘役,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於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中期或長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於已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於未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並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刑法》(修正案八)將74條修改為:「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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