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全款買的房,裝修也是男方全款,現在女方要求加名,要怎麼樣才能保證雙方利益?
謝謝邀請!婚房既是男方全權購置,那麼男方既擁有絕對的產權,這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
即將結婚了,女方提出婚房加名這一條件,對男方來說是個煩惱和考驗。不答應吧怕女方不高興,答應吧又怕婚姻變故失去房產。房子是人們最重要的財產,任誰都會上心的!
不過男方不必過多的擔心與計較,給她加名就是。目前新婚姻法對財產保護很到位,只要購置款出處明確,那麼誰購置的房產誰擁有,即是有人加名也只有居住權而不擁有產權份額的,除非公正約定贈予加名人一定的份額,她才可能得到些許。
上面是從法律詮釋一下加名的權利,下面再給男方出個主意,男方可起草一份婚前房產公正協議,給女方加名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女方要求加名的目的是婚內居住有保障權。二.在男方無過錯情況下分手,女方不享有婚房財產分割權。三.如兩人恩愛到百年,女方享有一半的產權。這是先小人後君子之為,我想誠心結婚過日子的女人會欣然接受的!
最後,祝提問邀請的朋友一帆風順,新婚快樂!
結婚、離婚都是人生的大事,結婚前是兩個獨立的個體,可是離婚以後兩個人都會有不同的牽絆。像是孩子,像是財產,尤其是房產這方面。因此在前段時間《婚姻法》進行了相當的改動,以前規定是一旦結婚,婚後財產就是屬於雙方共同財產。
不過新《婚姻法》可不是這麼規定的,這裡的案例說是婚前全款買的房,裝修也是男方全款。也就是說能夠理解為不管是房子還是房子的裝修都是男方負責和承擔的。其實有了新《婚姻法》,以後就是法律決定了一切的財產分割,那麼這裡就需要按照兩種情況來判斷:第一是誰付的全款,房子就歸誰。
所以說這裡如果是男方的房子,那麼在法律上就是屬於男方的,這是無可爭議的事實。第二種情況:父母的意見也是可以明確決定房子的去向。這裡的案例還比較簡單,如果這個房子是屬於一方按揭,而之後是雙方共同承擔貸款的話,那麼又需要按照不同的情況來分析。而總的法律要求是如果首付是哪一方支付的那麼這個房子的首付款就屬於哪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房子的增值部分就是屬於雙方共同的財產。
其實要小貓看,這些房子的問題還得看個人情況來,尤其是還剛結婚的情況。如果是離婚的話,那麼直接付諸法律即可解決,可以不考慮雙方私下和解的情況。而這種才結婚,就因為房子而產生矛盾的建議雙方再考慮下結婚的必要性。男人如果連讓女人加個名字這種事情都不能做決定,那這種還算是女人能託付終身的對象嗎?
千萬不要聽那幾個回答胡說八道,只要加名將來一旦有事就肯定要有損失,如果是結婚前悔婚,法官會考慮你加名的附加條件是結婚,房子要回來問題不大,但也會判你給女方適當的補償。如果是婚後離婚,那基本上就是一人一半,你能承受得起,你就加。
如果這麼貪的媳婦你非她不娶,那也可以有其他的辦法,是你父母出錢買的房,可以在加她的同時把你父母也加上,這樣大家的份額都比較小,將來有事損失也會少一點。或者直接加她名,但是註明給她較少的比例,但以你女朋友這麼貪的話肯定不會同意。
還有另外一種比較花錢的辦法,以房子小為借口賣掉這套房,用賣房款做首付貸款買一個更大一點的,首付比例盡量搞得大一點。
盡量找那種只能搞成你個人名字的貸款,這樣貸款可以理直氣壯的告訴你媳婦還完貸款才能加名。
必須讓你父母寫一個贈與協議,第一套房的賣房款只給你一人,然後你們夫妻共同還貸,共同署名,將來只有你們還貸的那部分算夫妻共同財產。
簽婚前協議恐怕也沒多大現實意義。以你女朋友的貪婪,大概是不會同意簽這樣的協議的。而且協議本身的價值也不大,只有能證明人家有出軌之類的過錯,才可能有所謂的凈身出戶,但也有很多婚姻的結束是感情不和,哪來的誰對誰錯?而且真到了那一步,大概就會演變成一出互相栽贓出軌的鬧劇,損失的也還是你自己。
但如果你那貪婪的媳婦家夠聰明的話,以上辦法都可能被否決,那你就只能拿著你父母一輩子的血汗錢去賭了。
但願你能賭贏,因為決定權不在你這。
除了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不覺得這件事中女方有利益需要維護——因為她什麼都沒付出,對於她來說只有白賺多少的問題。
說點題外的,關於這種事已經說了很多了,堅決反對一方全款買房另一方加名。今天也只是給他一些策略性建議,心裡實在很鄙夷這樣的男人——他自己都覺得是癩蛤蟆想吃天鵝肉,別人是幫不了他的。
現在的男孩子確實可笑,大概是頭條上的毒雞湯看多了,總認為給予女人的錢越多就是越愛她,自己就越男人。但一個真正的男人即便要付出也應該是自己掙的錢吧?自己還沒斷奶,卻整天用父母的錢充大頭裝男人,還覺得自己在女人那特有面子。這至多是紈絝,和男人有半毛關係?
真正的愛是相互欣賞,相互尊重,哪有靠諂媚和跪伏在女人腳下來證明自己是個男人的?
=^_^=新的《婚姻法》已經出台了這麼久了,相對於你的這種情況來說的話結婚在房產證在加名是對你的損失絲毫也沒有的!因為以前就有婚前財產公證,像這一類固定資產在《婚姻法》的前提之下,就算是你不公正到將來夫妻離婚的話,女人依然分不走你的房產;因為至少你有購房證明吧,只要你沒有書面的贈予或者是授權夫妻財產一半的話,加名不加名都是一回事!
=^_^=不過個人認為如果真的是已經結了婚的話,加上女人的名字也無妨的!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你要處理這房子的話,就得經過你的老婆同意才行了,因為房產證上有了她的名字那,加上個名字也算是對女人結婚有了一個長久居住權的保障吧;如果是還沒有結婚就要求加上她的名字的話,個人覺得還真的沒有必要,因為那本來就不是雙方的共同財產,因為連婚後加上名字都不是共同的財產那!
=^_^=至於有些吃瓜群眾以為加上名字就成了雙方的共同財產那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所以你沒有必要過於糾集,如果你覺得我回答的不可信的話,你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相信他們給你的回答應該和我的回答一個樣。
婚前男方全款購房,且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不管是婚前登記還是婚後登記,都屬於男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女方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那麼此時加上女方的名字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答:男方如同意加女方的名字,視為對女方的贈予,女方獲得房子的所有權,如果沒有約定贈予份額,那夫妻對該房產屬於共同共有,如果約定了贈予份額,則夫妻兩人對該房產屬於按份共有。
怎樣更全面保障兩人的利益呢?答:看到很多網友說男方付了全款,又出了裝修費,女方在沒有任何支出的情況下強求要求加名過於物質。但其實這個問題要分角度看,排除女方貪圖利益的因素,對女方而言通過加名獲得一份感情的保障也是無可厚非。但如果夫妻兩人離婚,女方直接分走一半的房產,對男方也十分不公平。
對此,我們建議夫妻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可以對涉及的房產進行約定,比如可以約定某些情況發生,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則該房產如何分割。如此,女方有了保障,男方減少了擔憂和可能的損失,也算是一個折中的解決方案。
首先,你需要保留好買房和裝修的合同,付款憑證,離婚時法院不僅會考慮房產證的登記情況,也會考慮實際出資情況,萬一離婚,你可以證明房子的全款和裝修費都是你出的。
其次,你可以同女方商量,贈與部分份額給她,在房產證上註明各自所佔份額,按份共有房屋,比如你佔80%,她佔20%,萬一離婚,她也就只能分走20%的份額。
再次,你可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明確房屋是你婚前全款購買,給女方加名後女方只享有居住權無分割權,若兩人共同生活滿十年,女方可享有40%的產權。
女方怎麼好意思提這樣的要求?
網友投稿的真實案例。房子剛加上女方的名字,她就要求離婚,這都是女方預謀好的!
房子不是家,但有房才有家。
據實改編,第一人稱房產故事。
我和她結婚2年了。我大學畢業後,考了2年事業編,進了她所在的事業單位,她很漂亮,我苦苦追求,才和她在一起。
丈母娘要求全款買房,我爸媽沒辦法,只能賣了老房子給我湊錢買婚房。裝修、傢具、家電,娘家也是一分沒出!我爸媽借錢置辦的!
婚後,她總嫌和我爸媽住在一起,嫌要和我一起還債,嫌我爸媽催她生孩子。最可氣的是,當著我爸媽的面,說房子不加她名字,就不懷孕生孩子!為這事吵過很多次。
最後我還是妥協了,房子加上了她的名字。還做了贈予的公證。
我以為這樣就能滿足她,萬萬沒想到,她昨天回了娘家,給我發了一條信息:我們離婚吧!
(據實改編,第一人稱房產故事)
男方婚前全款買房,裝修也是男方出錢,女方有什麼資格要求加名?女方認為加了名是怕將來離婚了能給自己一個保障,那男方的權益如何保障?現在買一套房少則六七十萬,多則上千萬,既使是付首付按揭貸款買房,也是集男方兩三代人的錢購買的,男孩有什麼權力去拿老一輩整個身家去給女孩提供保障?女方認為不加名就是防著她、不愛她,沒結婚就想著離婚的事了;那女方要求加名就不是沒結婚就想著為離婚找退路?真正相愛的人即使暫時沒房,只要同甘共苦,心往一處使,將來也會有車有房的,而且婚姻更加牢固,更加美滿!我本人反對年輕人急功近利,不勞而獲!若買房得到了長輩資助,要懂得感恩,不能扭曲價值觀的認為是天經地義!
既然是男方全款房,就沒有加女方名字的義務,倒不是考慮離婚什麼的,如果是父母全款買,跟女方一毛錢關係都沒有,我就有一套房,是公公婆婆婚後給的,老公還出了一半錢,公公提出寫兒子和老公名字,我也一句反對都沒有,也沒有任何不滿,根本沒有當回事。我自己要想買全款也沒有任何問題,同樣當時結婚也沒有要過一分錢的彩禮,至於首飾房子都是老公對方自願給多少都沒有意見,只有一個要求,不和老人同住。我就覺得結婚雙方父母對彩禮討價還價好低端呀,結婚是兩個人愛情的結合,而不是買賣。同樣若干年後兒子長大,我也是一樣對待,房子是一定會給的,但是寫對方的名字,那絕對不能接受,如果一定要加對方名字,對不起,你們自己購置。至於碰到死要彩禮錢的,那兒子如果一定要,自己出,出不起該不成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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