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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某個罪名設立至今無人觸犯過?


這個問題我可以試著回答一下。

97刑法修訂後,出現了一些新的罪名:

《刑法》第376條第1款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第2款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第377條 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第378條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第379條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第380條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第381條 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

第429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第445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這些罪名的成立要求在特定的時期,即「戰時」。根據《刑法》第451條 規定,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決定戰時與否的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上述罪名出現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尚未宣布過國家進入戰時狀態。

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中,也未聽聞有上述行為發生。

所以,上述罪名大概是至今無人觸犯過。


非法拘禁外星人罪,非法持有外星文明物品罪,相信我,目前還沒有人觸犯過這條法律,這條法律是99年那次事件之後,所有參戰國聯合出台的一條法律,對所有人類都適用。


死人復活罪


我知道的有個罪名是走私核材料罪。以前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從事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口的核材料,破壞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的行為,就屬於走私核材料罪。觸犯的一般最低三年,最高七年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由於頒布以後,沒有實際案例,於是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又作出修改。根據修正案,走私核材料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這是我國第一條曾經有明文法律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沒有沒有實際案例而又取消的罪名。挺有意思的,但隨著社會高度發展,我覺的總有一天會再度恢復的,畢竟擁核國家越來越多,核技術也會成為常規技術一種,在暴利年前面前,總會有集團或個人鋌而走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實施之後中國並未發生規模戰爭,所以大部分與戰爭有關的犯罪比如: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還有一些比較奇葩的罪名比如破壞軍婚罪(就算有估計也不會鬧上法庭)、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應該沒人這麼大膽)、武裝叛亂、暴亂罪、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這個一般都是自願的)。這些應該都沒有人觸犯過,至少在裁判文書網上是查不到案例的。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遺棄武器裝備罪等,沒聽說過現在有觸犯的。


有,美國國會曾在阿波羅11發射當天通過了《地外暴露法》,該法律規定政府有權對所有與地外天體接觸的生物或航天設備實行隔離。若有人接觸了地外天體而拒絕隔離,將會被處以5000美元罰金或最高一年監禁。不過這法律於1977年時廢止了,但若不廢止,至今也絕無人觸犯過。


謝邀。不好說。因為其實也許有的案件,我們也不知道是否發生過。

也許有很多我們不知道的案件發生過。

而且中國法律法規相當多。

中國發生的案件也不少。

我們不可能都一一知道吧。

在這個世界上,不可能每個人都觸犯法律,也不可能每個人都安分守己。

所以呢,真的不好說。

即使是再小的罪名,也許都有人犯。

但是有沒有沒被觸犯的呢?也不好說。


不浪漫罪名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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