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闖進我家把人打傷了,算犯了什麼法?
還是分清具體情況,造成什麼傷害。
不論什麼理由,不經允許、沒有法定事由及權利進入他人住宅是不可以的。這個情況是否構成違法、犯罪需要公安機關根據現場調查情況來確定。
第二點就是被打傷的情況,如果確實被闖入者打傷,要根據傷情來判斷,達到輕傷以上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犯罪,如果沒有達到輕傷,也可能違反治安管理法,毆打他人也可以行政處罰,拘留或者罰款。
動機?原因?或者說內幕?
如果不是瘋子,強盜和小偷,沒有人會無緣無故的闖進別人家並把人打傷。
你的問題描述過於簡單,不能從你的描述中判斷出什麼?法律一般更注重於偏信事實證據和動機。並不是你說的有人闖入你家把人打傷了肯定都是他的錯。
舉個例子,你和別人在公共樓梯間發生口角,然後兩個人開始廝打。你打不過,然後跑進自己家裡,然後那個人追著進來接著對打。請問他犯了什麼法?只能說是你們兩個鬥毆事件的延續。
那種說私闖民宅屬於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頂多是屬於社會治安案件,兩個人半斤八兩各負責一半責任。
如果是別的原因闖入你家並打傷了你或者你的家人。那就不是簡單的非法闖入住宅了,還有故意傷人的犯罪情節。就不是簡單的社會治安案件了,情節嚴重的可能會數罪併罰。
當然怎麼量刑,是有公安破案和法院裁定的,就不說了。
那種律師和吃瓜群眾的說法有待談論,不能有先入為主的說法。
闖入他人住宅並將他人打傷,是違法行為無疑。具體違反了什麼法律,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對闖入者身份的定位,在法律上,可能是民事侵權責任人,也可能是治安行政違法人,還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
首先,既然是「闖」,說明未經住宅權人同意而進入他人住宅,這符合刑法上「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如果闖入住宅者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如闖入者是特定身份的人或者家庭成員,同時又有侵害他人住宅安寧權的主觀故意,則構成刑法上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因其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者進行拘留和罰款處罰。
其次,將他人打傷這一點,要看傷情的嚴重程度。如果將他人打傷導致了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應當對行為人按照故意傷害罪處罰,可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數罪併罰。但如果未達輕傷標準,則打人行為不會觸犯刑法,落入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制範疇,對違法者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若傷害的嚴重程度不足以對傷害者進行治安處罰,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侵權人仍可向其主張民事侵權責任。
總之,闖入他人住宅並將他人打傷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不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社會秩序,應當受到譴責。對其進行何種形式的追責以及如何追責要視具體侵害的情形和侵害後果而定。
根據題目,本案違法之處如下:
1,如果受害人的傷情是輕傷以上的,則打人者構成故意傷害罪,其應受到刑法處罰。
2,如果受害人的傷情不構成輕傷但構成輕微傷的,打人者違反了治安處罰法的規定,應受到行政處罰。
3,無論受害人的傷情如何,打人者的行為均構成民事侵權,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提問者對事件描述過於簡略。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事件的發生必定有其因果關係。即事件的成因是什麼?造成的後果又如何?這些構成要件都不明朗,故不能較為準確地判斷其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僅就掌握的情況看,該行為犯了未經許可擅闖民宅及故意傷害罪。因前款罪與後者互為因果且法律責任明顯輕於後者,故被後者所吸收。綜上,筆者認為該行為人犯了故意傷害罪。
私闖民宅,故意行兇傷人是觸犯刑法的犯罪。傷越重,罪越大,如致人死亡可判死刑。
如果有人闖入,這個闖字很重要,那肯定是來者不善,第一,闖入者是否給我報警的機會,第二,闖入者對我會是傷害還是兇殺,或者傷害我到幾級,第三,等我明白我被傷害了,我是否有自衛能力,第四,我把闖入者打傷,會賠多少醫藥費,第五打死,會被判多少年。第六,如果自衛中殺死對方,我如何自證,第七,如果對方沒死反汚我故意傷害,我如何自證。第八,如果無法自證,我被判刑,那麼起訴費醫藥費由誰負擔,第九,如果我和闖入者同歸於盡,我的財產受到損失被破壞,找誰賠還是死了認倒霉。為什麼我們的法律這麼複雜,我的腦子不夠用了。
你這個不不算什麼,人家我家打我老婆,最後用自己有舊傷的胳膊誣陷我老婆,把我老婆刑拘了三十七天,要不是檢察院鑒定對方是陳舊傷,我老婆就有可能被判三年啊。事發快三年了,國家賠償不到位,分局的意思是可以以其他名義補償一些費用,要國家賠償別想,告對方誣陷也遲遲不立案,可笑嗎?中國的法律就這樣。
闖進你家後,你是女的告他強姦,你是男的告他入室搶劫,不要心軟咬住不放說他搶劫打人或強姦不從打人,都會判的很重,在打鬥中你打傷他後你末受傷,這時你用他帶的東西弄傷自己說是他進門就打的,這樣你是自保,如果不小心打死入門者後你就用你家的刀砍傷自己把刀上自己的指紋弄掉放在死者手中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條文]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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