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所生的女兒離婚時七歲,隨母生活,由母撫養,對父親有贍養義務嗎?
謝友開心果萬請!夫妻共同所生的七歲女兒,是永遠不可改變的骨肉關係。至於主題所講,那要看在離婚時,父親是否通過婚姻法盡到了扶養女兒的義務,若盡到了,女兒長大後必須有贍養父親的義務,反之則反。舉個例子,如果夫妻倆把剛生下的孩子拋棄,是別人收養並養大了這個孩子,那麼這個孩子不但不認你們夫妻,而且還狠你們夫妻(我所親見的一個被拋女孩,到結婚也未見她親生父母一面,可想在她心裡多麼耿耿於懷。)。(完)
我認為應該是有的,最起碼女兒七歲以前是由父母共同撫養的吧?沒有這七年能有你的今天?至於離婚後女兒隨母親生活,或者隨父親生活,出不出撫養費那是由雙方自願協議、或者法院判決的事,但是父女、血緣、法律關係還是有的,對父親贍養費肯定要出的,法律也回支持得。記住天底下有負心得子女,沒有負心得父母。
我相信一定有很多的網友給了你相對滿意的答案,先不談法律層面的解讀,就道德層面也會面臨社會的良知拷問。對於父母的贍養和對兒女的撫養,這是我們中華民族乃至世界皆是為人的根本,這之間原本就不存在失與得。烏鴉尚知反哺,羔羊也懂跪乳還恩,這些無非是要強調為人處世的德行。善念源於內心,不論父母是否盡職撫養了我們,但是他們曾給予了我們生命,這一點足夠。
這是法律與情感的在內心的糾纏。我不是法官,但我會判隨母生活成長的女兒贍養自己的生身父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明文規定子女有扶助和贍養生活有困難的父母,及未成年的弟弟妹妹。
如果該女兒在隨母生活階段由親生父母與繼父或養父搭成經過公證的收養協議,則該女兒與父親己不是法律屬性的父女關係。沒有贍養父親的義務了,前因是父親放異了做父親的權利與義務,如果只是隨母生話,那父親與女兒間的權利與義務沒有絲毫變化。
只於父親在女兒成長的路上給予女兒幫助,支持,關愛的多少,大小,輕重,不左右法官的判決。
自古自有一句話說得好,「生父不如養父大」,意思就是說,生我養我我得永世感恩,沒有義務養育我,我可以不要管他,但對親生父親要出之你自己良心,贍養費就按自己能力就出一些吧,良心道德上也過得去
這位女兒應該有贍養父親的義務,父親撫養她七年,雖然父母離婚,但父女關係沒變,作為母親要教育女兒盡孝父親,畢竟是父親,女兒盡點贍養之力還來說是不是義務,是不是太計較點,於情於理女兒都應該贍養父親。
責任,如果其父親當年沒能力支付撫養費,可吧。如果有能力而沒進義務,如今就可以不與贍養。權力和義務是對等的,人心都是肉長得,如果其父實在無法生活,適當的給與點溫暖,也是人知常情,但不是義務,只能作為慈善行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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