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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具有辯護人資格?


一、哪些人不具有辯護人資格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和尚未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二、什麼是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

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委託或者經法院指定,為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利益而依法向其提供法律幫助的人。

辯護人的製藥責任在於,為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但在遇到危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情勢下,辯護人也不能一意孤行刻意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三、誰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哪些人不具有辯護人資格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和尚未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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