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買的房子,首付男方付的錢,房產證有我的名字,離婚後房子怎麼分?
說實話,看了幾個回答都有複製粘貼的跡象(別打我哈),真正的離婚房產分割屬於簡單+複雜。
先說簡單,既然是婚後的房子,理論上就是共同財產,分割時如果證明一方的支付金額,那麼就是一人一半。
再說複雜,如果對方能提交各種證據,證明你沒有任何付出,法院判決時會相應減少你的分割比例。
如果你能證明對方是惡意離婚(小三之類),法院會酌情加大你的分割比例。
如果你負責撫養孩子,也會增加你的分割比例。
現實中法院判決一般會參考雙方收入,孩子撫養,離婚原因,第一責任等情況。因為也有人為了財產結婚,婚後一兩年就離婚的,也要防止這種人給對方帶來的精神和經濟傷害。
你說的這個問題房子是共同財產(婚後獲得,如果是對方婚前所有,那麼就不屬於共同財產)。最終看你能分割多少,想要多得,你就要找證據,比如說為家庭付出,伺候對方父母,對方有出軌行為,對方對家庭不負責任,孩子的生活教育由誰負責,如果提交的證據真實有效,理論上你會增大分割比例。但是,看清楚,是理論上,實際上這事和社會關係,家庭背景等等也有千絲萬縷的說不清關係,所以你要有個精神準備。
最後呢,作為過來人,我給你建議就是不要孩子,得到一筆現金算了。你的社會背景收入都遠遠不及對方,先考慮自己如何生存,再去考慮撫養孩子的事。
1、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除夫妻之間具有書面的婚內財產約定協議外。因此,婚後即使是男女雙方收入各自管理各自的,只要沒有書面的財產約定協議書明確約定婚內所得收入歸各自所有,則男女雙方的收入為夫妻共同所有。
2、婚後用夫妻共同所有的收入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因此,用婚後所得收入支付房屋首付款、償還房貸而取得的房屋,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當然,如果男方是用其婚前個人財產付的首付,用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償還貸款,且房產證上登記了女方名字的,仍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
3、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分,適當考慮女方和子女的利益。若房屋歸一方,則該方需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補償範圍是已付房款及其增值部分的一半,剩餘貸款由取得房屋一方負責償還。
具體規定你可以仔細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但我可以告訴你,只要是結婚後夫妻雙方購買的財產,離婚後基本上是夫妻各分50%!
如果是結婚前購買的,則另當別論了!
謝謝「無與倫比的美麗」的邀答。我的看法:按《婚姻法》規定:婚後買的房子,房產證上又有你的名字,雖然是男方首付,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平分,前提是你和他在婚姻生活中都沒有明顯「過錯」,都不存在損害賠償問題。如果一方要房產,就要給另一方錢款補償。你們離婚時可以對共同財產(房產)、子女撫養等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時,可以起訴離婚。不知道能不能幫到你。請關注我寫的有關《婚姻法》、《繼承法》等方面的文章。
新婚姻法規定,只要是婚後購買的房子就屬於婚後財產,理論上各人50%。無論首付是誰給的,或者還貸是哪一方來還,只要是兩人中的其中一人,都屬於兩人的共同財產。
自己先協商,協商好了就以協議為準,協商不好,法院判就除去男方首付,剩餘平分。
親這要看,男人付的首付,你的錢幹嘛了,如果你的錢用於家里的生活了,你們倆的收入差不多,而且男人也享受了,那麼房子就有你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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