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開發商有欺騙行為該怎麼辦?


留好證據,直接發律師函,基本上打官司必贏,

在房地產圈裡工作了這麼久,你說的這些事情都是很常見的。有很多開發商在簽售樓合同時,上面明確寫著,銷售的口頭講解,廣告,售樓處沙盤模型等,都僅僅只是可供參考的宣傳資料,有的甚至寫著,最後房屋交付的實物,以政府批准的文件為準。

但是他不敢和你說的是,其實國家早已對這種情況給出了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這就說明之前他對你在銷售過程中,所有的承諾都應該視為合同的補充部分,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當事人違反,應當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所以說開發商之前跟你在合同里寫的那些約定是無效的,你甚至可以事後追討,如果懂法律,只要發一封律師函,基本上就能把他威懾住了。

找一個靠譜的房產律師,基本打贏這種官司就是小菜一碟,全國各地都有贏了官司的案例,可以多參考一下。當然,前提是一定要留好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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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搞欺詐的不只是開發商,而是售樓處那幫騙子。因為負責銷售的主要是他們,許多硬性條件都是他們答應的,如果出現問題也應該第一時間找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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