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要求我們「上六休一」,符合法律規定嗎?


用人單位要求職工上六休一,是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目前我們國家默認的法定工作時間是,上五休二,每日八小時工作制。

一般來說,各地的制式勞動合同里,比如青島市的勞動合同範本,標準工時就是這麼規定的。

用人單位安排上六休一,實際上是鑽法律空子。

因為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周末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只需要支付200%的加班費就可以了。

而我們的工資標準又操縱在用人單位手裡。一般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標準高於當地的最低工資就可以了,也就是說。一般用人單位算上加班,每30天支付的工資只要超過最低工資標準的150%就可以了。

就算是我們我們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上海,每月工資只要支付3600元就夠了,但是3600元的工資,在上海難以維持基本生活。

用人單位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因為我們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指企業安排加班,必須要徵得職工的同意。職工不同意,不能安排職工加班,也不得以職工不加班為理由懲罰職工。

可是大家都清楚,我們職工始終是弱勢群體,如果不按企業要求加班,肯定會被穿小鞋。而我們只要參與了下班,不管是不是願意,企業只要支付200%加班費就夠了。所以說這也是很難協調的事情。

如果下一步我們的工會職能發揮出來,通過發揮工會的作用,把職工組織起來,跟老闆講條件,可以獲得更好工資待遇和工作條件。前些日子,德國的電氣行業工會,組織大罷工,就為職工們爭取了28小時的工作制。這個工作制是臨時性的,只有兩年而且是非全日制用工,別理解錯了,德國的全日制工時仍然是35個小時。

一般來說,遇到這樣的企業,我們還是離職的好,這麼精明老闆,跟著他們會吃虧的。


其實,很多事情是否合法與你是否能夠維護自己的利益之間,還差著一個冗長的訴訟過程。

「上六休一」是否合法?這個問題的答案並不絕對,要看企業做到了什麼程度,做的「好不好」。對於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規定,大家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第三十六條到第三十九條看到詳細的法條描述,這裡我們就不照搬了。其中對具體時間做出規定的是第三十六條:「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可以看到,這裡並沒有對每周工作的天數做出規定。比如你的公司安排的是每天工作7小時,一周上6天班,這種情況是不算違法的。

那每天工作8小時,一周工作6天算違法嗎?首先我們得明確一點,每天工作的這8個小時,是都算工作時間呢?還是包括加班時間呢?現在很多公司都「流行」加班,很多員工都無法按時下班,工作多出的時長,是按加班算的。很多時候,嘴上說的都不算,起了爭議,還是要看落在紙面上的東西。公司鑽個加班的空子,也不是沒可能的。

另外,就算公司明確規定的是每天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6天,那頁不一定是違法的,因為在《勞動法》的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是可以申請其他的作息辦法的。當然,企業有沒有去申請,這個是勞動者可以關注的一個點。

最後還是回到開始,就算公司的作息安排真的違法了,我們要維權也沒有那麼簡單,首先,取證問題就挺困難的,訴訟還會涉及到費用和時間損耗的問題,操作起來比較麻煩。所以,最好的方法還是在入職之前就了解好公司的情況,如果是不可接受的,就直接拒絕,防患於未然。


根據《勞動法》和《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時不間斷的休息。也就是說法律並未強制用人單位每周必須安排兩個休息日,「上六休一」是可以的。但以下兩個條件必須滿足:

(1)每天工作時長不得超過8小時;

(2)每周工作時長不得超過40小時。

但不排除有部分企業因工作性質等限制,需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例如,某公司安排員工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7小時,周六工作4小時,周日全天休息,這樣的「上六休一」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上六休一符不符合法律規定,我們要分三種情況來看。

先看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內容,具體如下: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哪三種情況呢:

首先,根據上述條文,「上六休一」符合上述第三十八條,從這一點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其次,第三十六條要求,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這就要求對照每天的工作時間是多少,看六天合計是否超過44小時,如果超出,則不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未超出,則合規。

最後,還要看公司對你這個崗位的工時制度的規定,看公司是否根據上述三十七條和三十九條申請了特殊工時制度,如果申請通過,則合規。


簡單說,如果是標準工時制的單位,也就是不是特殊行業的,那按勞動法和國務院的相關規定,應該每天不高於8小時,每周平均不超過40小時,勞動法是每周平均不超過44小時,但原勞動部的解答,超過40小時的算加班處理。並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注意,這個一天是連續24小時,不是湊出來的啊。那麼一周工作6天合法嗎?如果是常態化不算加班處理的話:

假設每天工作8小時,連續工作6天,那麼是48小時一周,超時違法。

假設每天工作8小時,周末其中一天工作4小時,那麼是44小時一周,超時違法。

假設每天工作6.5小時,周末其中一天工作7.5小時,那麼是40小時一周,也保留了一天的休息時間,是合法的。

所以,一周工作6天是否合法要看每天工作的時間,每周工作的時間是否超出法律規定,具體再詳細的可以看看我寫的文章。


和國家有明確規定,每天8小時工作時間,每周工作五天!加班要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加班費。但是受勞動供需關係的影響,很多勞動者都不敢直面企業的違法行為。


謝謝邀請!這個還是讓專業人士回答,小編也不是很熟悉。理論上應該木有違法。


雖然勞動法的規定是5天8小時制,可很多私營企業都沒辦法保證周末雙休,一個星期還是得上六天,只是周六得按勞動法規定的算作加班日,並以雙倍工資結算,這也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

規據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及四十四條(二)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所以,單位要求你們上六休一,如果周六不算雙倍工資的話,就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果周六算雙倍工資就是符合法律的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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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用人單位上五休二、上六休一、上七不休,日工作八小時、十小時、十二小時,繳社保的、不繳社保的等等不一都普遍存在,實際區別還是報酬的具體計算方法。固定工資制、計時工資制、計件工資制,對於我們農民工來說,巴不得不休息,做得多,拿得才多,象我們公司生產的興武染料由於質優暢銷國內,還遠銷海外,公司也希望你能「擼起袖子加油干」,員工滿勤獎每月在工資額外加200元,員工何樂而不為。所以,關鍵還在於自己當初進單位時的自主、自願選擇,「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作為題主能提此問,肯定不是農民工,但我建議你,單位也有單位的難處,最好的辦法還是好聚好散,選擇「辭職跳槽」,如單為這事,單位會放你走的。不建議用法律,即使能贏,你在單位還能繼續……


不合法。如果你不想幹了,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如果你還想幹下去,那麼勸你別提這事了。然後注意收集上班加班證據,如排班表、考勤表、工資單等,(稍微有點就夠了),等你以後不想乾的時候,可以要求單位補發加班費,不給可以以加班不給或者不依照標準發放加班費為由,向勞動部門或人民法院起訴,勝率很高的。(好像是舉證倒置的,要單位證明自己沒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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