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期間,價值600萬的股權被前夫擅自轉讓,怎麼做才能拿回我的那份?


首先,趙永強對外轉讓A公司股權時,其與李佳薇正處於離婚訴訟中,明顯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主觀可能。其次,趙永強與顧雪梅在股權轉讓之前即認識,雙方之間存在合意安排的身份可能。再次,李佳薇舉證證明了A公司系B公司的股東,B公司名下擁有位於北京市順義區的63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同時,A公司在案涉股權轉讓前後都進行過股權轉讓,按照趙與顧對轉讓價款的陳述,A公司應當收到至少上千萬元的股權轉讓款。

上述事實足以使用法院對案涉股權轉讓款為5000元的合理性產生質疑,且趙與顧二人拒絕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應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法院認定5000元股權轉讓款系不合理價款。現有事實及證據,足以達到「趙永強與顧雪梅惡意串通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這一證明標準的要求,應當認定趙永強與顧雪梅存在惡意串通,損害李佳薇利益的情形。故此,趙顧雙方簽訂的《出資轉讓協議書》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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