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將刀架在自己脖子上,警察可以開槍擊斃或擊傷嗎?


感謝小秘書特邀。不好意思,昨天正好在組織一大群民警進行持槍證年審,還有一大群民警考核理論知識和實戰射擊,申領新辦持槍證,持槍的「人民保護神」再次壯大力量。所以今天才有時間看到小秘書的特邀,一看還是關於「槍」的,真是巧了。

首先來談談,什麼情況下警察可以開槍射擊?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範》內容中規定:

人民警察判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口頭警告或者鳴槍警告無效的,可以開槍射擊。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開槍射擊: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行為人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開槍射擊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開槍射擊時,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避免受到傷害。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或者失去繼續實施暴力犯罪能力的,應當立即停止開槍射擊,並確認危險消除後,及時關閉槍支保險,恢復佩帶槍支狀態。

再來還原下現場,看看當時的情況到底適不適合警察開槍射擊呢?

在這個問題里,已經定義了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是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但即使未定有罪,也必須配合警察、偵查人員收集、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

這裡,嫌疑人非但沒有配合警察,而且還持刀威脅警察,「叫警察靠邊」,很明顯,是以結束自己生命相威脅,在對警察的合法拘捕負隅頑抗,以此逃脫責任。儘管,刀子是架在自己的脖子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這種做法同樣是涉嫌威脅方法妨害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涉嫌妨害公務罪。在這種僵持下,在場的警察肯定是已經多次予以警告了,但嫌疑人依然一意孤行。現場,無論是對於嫌疑人自己的生命、還是警察的,又或是周圍群眾的生命,他手中的尖刀、架在脖子上的危險動作,都已經危及到公民生命安全。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相關規定: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警察當然可以開槍,以阻止其犯罪行為,防止更為嚴重的後果發生。這是法律賦予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權利,對抗法律權威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嚴厲打擊。當然,開槍後,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或者失去繼續實施暴力犯罪能力的,應當立即停止開槍射擊,並確認危險消除後,及時關閉槍支保險,恢復佩帶槍支狀態,並對傷者進行救治。

最後,對未來警察用槍做一些探索

一、配槍不是耍酷,而是生命之需。

大家想想,對警察的崇敬,可能多少都是受了電影電視里警察帥氣形象的塑造,拿著槍,英姿颯爽,「砰砰砰」,壞人就擒。但現實生活中,這種帥氣英姿是極少數時候才有的。首先,配槍的大都是武警、特警、刑警,這些警察警力相對於整個警察行業來說太少太少了,在這裡不得不提2014年3月1日在昆明火車站發生的暴力恐怖事件,8名統一著裝的暴徒蒙面持刀在昆明火車站廣場、售票廳等處砍殺群眾,致31人遇難,143人受傷,其中重傷73人,輕傷70人,死者中,包括兩名車站殉職的保安,傷者中有7名公安民警。在昆明事件中的警察、協警、保安,他們已經超於常人的勇敢,克服了人性的本能,在衝鋒陷陣,保護群眾,甚至被圍砍。有目擊者說,最先到場的警察沒有佩槍,只有警棍,在鐵路賓館內,兩名警察被持刀的暴徒當場砍傷,派出所副所長張立元,給治安亭里的每個人發了一根木棍,自己抄起一根防暴叉,帶領大家一起跑了出去,結果也身負重傷。一個反恐特警小組在案發後10分鐘就到達了現場。四名特警中,只有一人帶了槍,面對正在發生的暴行,這名特警用手中的槍當場擊斃了4名暴徒,擊傷1人。試想,如果一開始,第一時間發現情況的民警就配了槍,增援的特警也都配了槍,果斷阻止暴徒犯罪,傷亡是否會少很多呢?!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範》內容中規定:

人民警察在執行下列任務時,應當佩帶槍支:

(一)處置、偵查暴力犯罪行為;

  (二)抓捕、搜查、押送、拘傳、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執行武裝巡邏任務;

  (四)在公安檢查站、卡點執行武裝警戒、處突任務;

  (五)在車站、機場、碼頭、口岸等重點部位、區域執行武裝定點執勤任務;

  (六)在重點地區執行入戶調查、核查情況等反恐防暴任務;

  (七)省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昆明火車站暴恐事件後,從中央政法委到公安部,從省廳到地方,鼓勵警察合法用槍的信息正在逐層傳遞。公安部日前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加強社會面防控,實行武裝巡邏、動中備勤,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對公然行兇、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暴力犯罪分子,依法採取堅決果斷措施及時處置。在這個大背景下,梳理警察與槍的關係乃當務之急。

筆者作為一個基層小民警,切切實實覺得不僅僅是武警、特警、刑警、反恐防暴隊伍需要配槍,其實最最需要配槍的就是一線巡邏民警,也就是時刻與群眾打交道的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不但是面對突發的暴徒事件,而且在被群眾惡意襲擊、暴打、拘捕、抗法等緊急情況下,都應當使用有效、有力武器予以控制。合法配槍、用槍,這不僅是對民警自身安全的有效保護,更是保護人民群眾安全的強大後盾,更是捍衛法律、敬畏生命、主張正義、震懾違法、除暴安良的有效方式。「國家安危,公安繫於一半」,但警察自己都覺得心虛、都覺得沒有安全感時,群眾又如何覺得安全呢?這些問題不是靠「喊喊口號」、「說說奉獻」就能扛過去的,因為沒有哪一個警察的血肉之軀,是可以跟尖刀、利器、鐵棍、磚頭甚至槍彈抗衡的。

二、希望法律的曙光快些照耀世界

2016年12月1日,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和智慧,增強立法的科學性,提高立法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17年11月4日,修改《人民警察法》列入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修訂草案稿共109條,此前老版《警察法》共52條,增加了57條內容。其中新增武器警械使用規定非常重要。與老版《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稿中,明確了何種情形下民警可以使用武器及警械的內容。其中的部分條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相符,此外也增加新的內容,如增加了「為了攔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聽從人民警察停車指令的車輛,民警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關於警械使用規定,修訂草案稿中提出,「人民警察遇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治安秩序或者人身、財產安全需要當場制止,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襲擊人民警察的情形,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此外,人民警察遇有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人可能實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其他危險行為的情形,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關於武器使用規定,修訂草案稿明確提出,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例如,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為了攔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聽從人民警察停車指令的車輛,或者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動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此外,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違法犯罪行為人拒不聽從該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離的指令,或者接觸其武器時,民警有權使用武器。

修訂草案稿相關內容如下:

第三十條 (警械使用) 人民警察遇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治安秩序或者人身、財產安全需要當場制止,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襲擊人民警察的情形,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人民警察遇有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人可能實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其他危險行為的情形,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第三十一條 (武器使用)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二)實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騷亂、暴亂、行兇、脫逃,以及劫奪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

(四)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五)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為了攔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聽從人民警察停車指令的車輛,或者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動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違法犯罪行為人拒不聽從該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離的指令,或者接觸其武器時,有權根據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使用武器。

《警察法》修訂草案稿雖然來到晚了一些,但至少已經在路上,讓我們看到希望。法律必須與時俱進完善發展,才能保證執法的穩定性、權威性、連續性,讓民警更加有法律的保護,從而能夠保護這個社會。同時,群眾也需要更多地了解、敬畏、遵守法律,並配合警察一起維持、信仰、伸張正義,才能讓中國的法治之路走得更順利。

三、持槍能否讓警察真正贏得權威、信任與支持?

小秘書今天特邀的問題,相信也代表了很多群眾的心聲,那就是對警察開槍的合法性有質疑、不解或者擔憂。確實,警察與槍是個多年的話題,有很多深層次的問題。不要說是群眾或者專家,可能連一些警察自己也有不確認在題目設定的那種緊急情境下開槍是否合法。

警察到底該不該配槍?給哪些警察配?對配的槍怎麼管理、怎麼用?對用槍的民警如何管理?如何考核?用槍如何規範?開槍的時機如何把握?開槍後帶來的後果是什麼?對社會有何影響?要顧忌的東西太多太多。那麼就是因為要折騰的事情太多,所以就不配槍了嗎?

2007年6月,筆者第一次學習射擊,記得那時開完一槍,手就情不自禁地發抖,多開幾槍,還好逐步進入狀態,第一次考取了公務用槍持槍證,那時才覺得自己真正像個警察了。能夠感受到的是,近些年警民關係日益緊張,警察越來越規範、文明,但卻似乎也越來越無助、無能,尤其是當基層一線交巡警在查處違法、抓捕疑犯時,遇到的緊急情況越來越多,比如被艾滋病人咬傷、被毒駕者用刀刺傷、被一群人追著把帽子都打掉、被車頂著在大馬路上上演「生死時速」,警察內部上下都受到了強烈地打擊、刺激,都認為必須依靠工具的力量讓自己強大起來,越來越重視射擊考核,儘管如此,但還是與理想中真正有效的射擊訓練、考核、實戰水平相差太遠。主要原因,一是練得太少,二是練的方法不對科學,三是工作中根本不曾配過槍。

到今年將近10年多期間,我再次摸槍的次數大概6次,有次是晉督培訓考核,其他也是近幾年每年一次的警務實戰射擊考核,打過的子彈應該不超過100發,這還算是比較理想的,很多地方的民警估計都沒有摸過槍。雖然我的射擊成績還不錯,但基本上接受的都是傳統式的射擊方法,即射擊的距離是規定不變的(如15米、25米、50米),射擊目標是固定不動的,射擊中最下意識的就是胸環靶「瞄下八環」,訓練中射手站立不動,更不必尋找或利用掩體和隱蔽物。此外也不必注重重新裝彈的速度,有專門的民警負責裝彈、發彈。在射擊動作上,讓民警原地站立、雙手(有些喜歡單手)據槍、不慌不忙閉上一隻眼睛瞄準、控制呼吸、再慢慢扣引扳機,口訣「有意思瞄準,無意識擊發」,迫使民警每次射擊都遵守這種程序。其結果是培養出許多訓練場上的打靶能手,而未成為 實戰中的槍手。手槍在實戰中的有效距離非常近。有些人經常拿靶場成績來反駁,說自己25米甚至50米距離的手槍射擊成績如何好,但靶場成績與實戰戰績通常不成比例。有統計顯示,90%的手槍實戰交戰距離在15米內,其中一半以上僅為8米甚至更近,而且即使經過專業訓練的民警,實戰中射中15米以外的運動目標也相當不容易。大多數實戰中,在15米距離上射擊活動目標的命中率僅為30%。這種不太科學、不太實戰甚至根本沒有的訓練成為基層民警射擊技能培養的普遍硬傷。

說回到「3·1」昆明暴恐事件,事件發生兩個月後,昆明公安局決定,向重點一線部門以及參與街面執勤巡邏、突發事件處置等一線警務活動的基層民警全部配發槍支,有針對性地提高民警武器警械使用的實戰能力和全市公安機關警情處置能力。

事實上,在此之前,一線民警鮮有使用和練習槍械的機會。在「3.1事件「」中立了大功的特警王軍(15秒內13發子彈擊斃4名、擊傷1名暴恐分子)在調至特警前的六年半基層刑偵工作中,也只有過兩次打靶訓練。作為雲南省警務實戰教官,黃伊宏認為民警的心理壓力大多是因為「心裡沒底」,「當了一輩子警察都沒開過槍,你讓他打暴徒,心理壓力能不大嗎?」有的民警認為提高待遇就能調動積極性。黃伊宏不以為然:「你沒有技能,給你一萬塊錢讓你去制服持刀歹徒,你都不會去。」更令他苦惱的,伊宏的另一個身份是五華分局反恐應急巡邏分隊隊長,負責對派出所的民警進行兩小時手槍快射訓練,但派出所很難抽出訓練時間。他與其他教官改為上門授課,教習基本的警用技能,但他又覺得無法保障時間的訓練無異於杯水車薪。當然,也有讓他欣慰的事情,一位四十多歲的民警告訴他,幹了半輩子警察,子彈終於能打到靶上了。(哎~~)

法律上沒有提供強大支持,沒有強硬可靠的培訓(射擊場地、師資力量、訓練方法),沒有充足的訓練時間(警力不足,天天加班),沒有足夠的財政支持(射擊的槍、子彈可都是要經費的),更重要的是領導擔心管理不到位,容易出問題,說實話,槍支管理、運用確實出過一些問題(比如最新熱點就是2017年12月22日,湖南婁底市新化縣發生一起涉槍案件,犯罪嫌疑人陳建湘系新化縣公安局民警,持槍致2人死亡。)是非常敏感的話題,尤其在中國,持有槍支是非法的,大家對持槍、用槍的知識了解更是少。民警也很少接觸槍支,也很怕,越是怕,就越是用不好,這些種種因素都造成警察普遍配槍、持槍、用槍的時機不夠成熟。

十年前,也有人提出——交警配槍的「前提」正是警種概念淡化、警察職責全方位化。如果警種概念不淡化,交警配槍幾乎沒有任何作用,大概只能作為「防身武器」使用了。反之,交警就會在維護交通秩序以外,成為一支防止、打擊、控制犯罪的重要力量。所以,交警配槍代表著一種職責的延伸,換言之,配槍後的交警不再是簡單意義上的交警,而是一個有責任維護公共安全的警察。我個人認為,隨著社會的發展、安全形勢的需要、人民群眾的需求、警察國際化、社會化進程的推進,配槍是趨勢,更是一種與時俱進的責任。這是一種由外而內的促使與醞釀。而對於警察內部而言,如何去迎接這種挑戰,將是一個不可避免的「硬戰」,有著自我突破的必然。

《警察法》修訂草案中還提出,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應當通過適應能力測試,並經專門訓練考核合格。這也將預示著持槍證的考核會更嚴格、更科學。現在首先要經過理論考試,主要的範圍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範》、《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規定》、《湖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範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部五條禁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政處分瑞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等等,而這些法律規範不僅僅是背下來,做個填空、選擇、簡單題,而是真正要內熟於心、外化於行,真正成為下意識的選擇。未來,要更加註重場景化模式的考試,就像現在的駕駛資格證考試一樣,會用特定場景來讓你判斷如何做。而要有清晰的思維、高超的技能、穩定的心理、嚴密的協作、臨場的有效發揮,唯有多練,多練,多用科學方法練才行,就像有經驗的人考公務員,總要有一定練習量,同時要有一套科學方法指導。讓大家很欣慰的是,越來越多的基層如今開始配備槍庫,但如何能夠有效訓練、好好利用工具維護安全,而不讓槍庫成為一種負擔,還有很多空間有待提升,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槍支,作為武器,是用於攻擊的工具,也因此被用來威懾和防禦。當武器被有效利用時,它應遵循期望效果最大化、附帶傷害最小化的原則。這樣一把雙刃劍,警察要能足夠駕馭它,讓這個工具為警察工作錦上添花,增加警察的權威性和群眾的安全感。

其實並不是警察都想開槍,警察也是人,不是冷血動物,每一次結束一條生命,都是對心理的極大衝擊,因此,對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員傷亡的人民警察,應當及時進行心理輔導,緩解身心壓力。還是在「3.1」昆明暴恐事件,43歲的王軍——這位榮膺公安部二級英模的特警,經過十次心理輔導之後,再次出現在昆明火車站廣場巡邏,長達兩個月的失眠、焦躁、乏力感已漸漸消失,但15秒內13發子彈擊斃擊傷5名暴恐分子帶來的心理衝擊還是令他心有餘悸,昆明公安局民警心理服務中心派出所危機干預小組,對當晚先期到達現場、目睹慘狀的一百多名民警進行了心理危機干預,王軍則是接受心理危機干預時間最長的一個。不要認為警察都愛開槍,槍支管理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工作,不是隨心所欲,人民警察是否開槍的決定因素不是來自於警察,而是來自於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及其所在的現場條件,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可以開槍的情形,所處的現場符合可以開槍的條件,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相信在未來,正義是通過對事實和法律的正確運用來聲張的,法治中國不是靠感情和同情而支撐,中國警察也不會因猜測和公眾壓力而被起訴,中國警察為這個國家所做的,值得群眾信任、支持、讚賞。


可以。但要根據現場情況做出準確的分析和判斷,能不開槍的,堅決不開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下稱《條例》第九條、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該條第十四款,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所以,當嫌疑人將刀架在自己脖子上時,警察在鳴槍警告無效的情形下,是可以對嫌疑人實施擊傷或擊斃的。

因為其一,嫌疑人的刀屬於等危險物品中的一種。其二,嫌疑人將刀架自己脖子上的目的只有兩種可能一一畏罪自殺和抗拒抓捕。而一般情況下畏罪自殺的可能性很小,真正一心想自殺的是不會與警察對抗而自殺的。那麼就只能是抗拒抓捕了,而抗拒抓捕又會是兩個原因一一自己逃避懲罰和掩蓋共同犯罪,或者兩者兼顧。如果抗拒抓捕的人是搶劫、殺人、爆炸、縱火、投毒等法律規定的重刑案嫌疑人,當然有必要使用武器。但要是一般性的小偷小摸、賭博、打架等應該不在可使用武器的範圍之內。

還有,使用武器還必須遵守以下《條例》規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或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發現犯罪嫌疑人是孕婦或兒童的。但不包括法律規定的重刑犯嫌疑人。二、犯罪分子停止繼續犯罪,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和犯罪分子失去繼續犯罪能力的。

因此,當重大嫌疑人想利用自殺自殘等方式威脅抓捕警察而藉機或繼續實施犯罪,或逃脫法律制裁的時候,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擊傷或擊斃。當然,能有效控制在擊傷範圍內更好!


警察使用搶支規定。

警察依法,抓捕罪犯時。犯罪嫌疑人威脅到他人生命,或犯罪嫌疑人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制裁用自己的生命威脅警察拒捕時,警察可以使用警具和槍支實行抓捕或擊斃擊傷犯罪嫌人。

[如照片涉及到侵權請通知我馬上刪除]。謝謝。


公安機關在處理暴力犯罪時在危急時刻可以使用槍支。公安部強制管理條例對於警務人員使用槍支有明確的規定,在殺人,綁架,投毒,放火等暴力犯罪時可以開槍擊斃,但是一般情況下使用槍支必須事先警告,對於口頭警告停止犯罪的不能使用槍支!


應該是先和嫌疑人談判吧,如果成功了,放了人質最好了,那就不應該開槍。每個人都有活著的權力。如果是談判不成功,應該是警告吧,再不行應該是盡量擊傷吧,也能釋放人質,再不行,如果可能造成更大的影響,應該就是擊斃了,我是猜的,你看看就行??


準確的說,只要暴力威脅到生命安全。警察就可以開槍。但是現在警察的時間都大部分用在繁雜的工作中。基本沒有訓練時間。那就真不好說了,開槍沒把握的話。還是最好別用槍。等待狙擊手到場為好。


推薦閱讀:

TAG:嫌疑人 | 法律 | 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