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少女殺死入室盜竊的人,算不算防衛過當?


一單身女孩在家中半夜聽到異響,知道有人闖入,肯定無法確認闖入意圖,拿了把刀藏於門後,待闖入者進來後,一刀將其刺中斃命,女孩是否需要擔責吶?

回答是肯定的:如果事實清楚,無其他隱情,則該女孩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一,無論入室者是什麼目的,既有可能入室盜竊,也有可能是更惡劣的入室搶劫、強姦、殺人,假如是這種罪犯入室後對於房主的危害是極大的,所以在不可能判斷出對方入室目的的情況下,只有先下手制服對方,才是最好的自保方法。這種對方非法侵入後被殺,自然不屬於屋主故意殺人行為。

第二,房主是一名女士,本就是屬於弱者,在受到意外侵害的情況下,持刀自保,這就是一種正當自衛意識,所以這種自保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無任何錯誤。

第三,該女子屬於一刀刺中要害,並未進行二次擊打,也就不屬於防衛過當,所以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如遇犯罪嫌疑人家屬索要人道賠償,房主必須反過來向其家屬索賠精神損失費、房屋因死人需搬離再次購買等費用,原房也因此很難出售,這些費用同時加進去。

強烈呼籲,法律應在事實清楚情況下,對於正義方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堅決抵制「我老我有理,我弱我有理,我死我有理」的道德綁架行為,還正義者以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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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首先要對出此題目的人表示一下欽佩,這個題目的設定說明了出題者非常清楚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同時還通過具體的情況說明置答題人於兩難境地,如果回答是正當防衛,那就意味著和現行法律的規定相違背,如果回答防衛過當,則又顯得極為不合情理,免不了挨一頓噴。可以說,這個問題非常不好回答,儘管如此,我還是要試著挑戰一下,看我的回答能否做到合情合理合法的同時,還能得到大家的認可。


在回答問題前首先我們還得明確以下三個基本概念:

第一個概念:正當防衛受限

也就是說,我們正當防衛的度是受限的,這個度的掌握是根據犯罪侵害的度來把握的,如果防衛的度明顯超過了犯罪侵害的度,那就會被判定為防衛過當。比如一個小偷正在偷一女子的錢包,被女子的老公看到了,其老公就拿著一把刀直接把該小偷捅死。這個時候捅死的行為是明顯大過於偷竊行為的,所以這個時候就構成了防衛過當。

法律之所以規定正當防衛需要有限度,是因為法律不允許過度的私力救濟,在遠古時期,講究的是以血還血,以牙還牙,這樣的規則是很容易造成社會的不穩定的。因為每個人的主觀感受和判斷標準都不一樣,看問題的角度不同也會影響其客觀判斷。因此,如果對於正當防衛不加以限制,就極有可能形成私力救濟的暴力泛濫,抓到小偷都不用扭送公安局了,直接打死;發現有人在鬥毆,不用報警,直接全部打死;發現有人在行騙,直接打死......那麼我們就不是生活在法治社會了,而是一個快意恩仇的武俠社會。這個武俠社會看起來貌似很好,問題是很多案件經過如此縝密的程序尚且可能出錯,而把一個人是好人還是壞人,該死或者該活交給任意一個人去判斷時準確性又有多大?

也許你看到的是這個人在偷錢,殊不知其實他們是認識的,是在開玩笑,結果被你直接以正當防衛的理由殺死了;也許你看到的是一個男人正在對一個女人施暴,殊不知他們是夫妻倆,老公剛抓到老婆有偷情行為,氣不過對其動手了,結果被你直接以正當防衛的理由殺死了。你是法官嗎?你所看到的往往只是冰山一角,你看到的只是你所以為的事實,因此,私力救濟必須是在萬不得已,非常緊迫的情況下才可以啟用,而且需要受到限制和控制,否則其濫用本身就很危險,很容易形成社會秩序的不穩定。


第二個概念:無限防衛權

考慮到有些暴力犯罪確實極度危險,所以法律特別對於這類嚴重危害到人身安危的暴力犯罪予以了特殊的規定,即對於搶劫、殺人、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行為正當防衛時造成侵害人死亡的,還是屬於正當防衛,防衛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無限防衛權又稱特殊防衛,因為與這類暴力犯罪進行鬥爭時防衛人本身就處於極度危險的情況下,如果這個時候還要求其去考慮一個限度的問題,會導致防衛人畏手畏腳,不敢放手一搏,不利於打擊犯罪。因此,法律特別規定了在於暴力犯罪行為做鬥爭時無論是過失致人死亡的還是故意殺死對方的,都屬於正當防衛,不會構成犯罪。當然,對於無限防衛權的具體行使也還是有一些限制的,比如必須是在犯罪行為正在進行時,這裡的正在進行,是指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經開始,尚未結束,正在進行之中。如果上述暴力犯罪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包括不法侵害人已中止犯罪,已經被制服,已經喪失了侵害能力等情形),行為人進行的所謂「防衛」,應認定為事前加害或事後報復,不能認定為無限防衛行為。


第三個概念:轉化犯

這是一個讓大眾倍感困擾的概念,什麼叫轉化犯?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即搶劫罪)定罪處罰。轉化犯是由於犯罪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犯意的轉化導致其定性也有輕罪轉向重罪。這也意味著,小偷一旦被主人發現想不使自己的行為定為重罪就只能有兩種選擇,一個是放棄抵抗,束手就擒,還有一個就是立刻逃跑。但凡小偷在這個過程中使用了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脅,都當場轉化為搶劫犯。而我們別忘了剛學習過的第二個概念,對於搶劫行為,是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的,也就是說當犯罪的犯罪行為升級的情況下,我們的防衛權也自動升級。而大家都升級的結果就是,防衛者可以立即獲得無限防衛權,即可以對犯罪行為人「格殺勿論」。


看完這三個概念我們再回過頭來看一下本問題已經其所設定的情形:「小偷入室盜竊,被少女先發現了,只好提前躲門後,等到小偷進去後給小偷致命一刀...如果少女不先下手,難保不人財兩空。」這個問題里其實有一個先入為主的設定,即當小偷在武力處於優勢地位時,小偷肯定會當場使用暴力將盜竊行為轉化為搶劫行為,也就是說所有的小偷在入室盜竊前已經想好了一旦被察覺且自己的武力值不虛對方時就要進行入室搶劫。這個設定看起來是合情合理的,問題是在現實案例中,入室盜竊真的非常容易轉化為入室搶劫嗎?答案是否定的。從事小偷這個行業要求的就是秘密行竊,一旦被發覺立刻逃跑,假如小偷有膽量搶劫,那往往就不會做小偷了。這也是我國對於盜竊的懲罰和對於搶劫的懲罰設定不同的尺度的原因。

我國對於盜竊罪的量刑有三個幅度,基本型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個幅度是情節嚴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個幅度是情節特別嚴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而對於搶劫罪的量刑則只有兩個幅度,基本型直接就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了,第二個幅度是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入戶搶劫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因此法定刑直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顯而易見,如果小偷讀過法條,會很清楚一般的入室盜竊僅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入室搶劫則直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鬧出人命則有可能為死刑。基於這種對比,你還堅定不移的認為小偷一定會幹出入室搶劫,甚至殺人滅口的事情嗎?

當然,我們也不能否認有一些小偷確實會臨時起意轉化犯意,但是如果因為這一小撮可能存有更為窮凶極惡的心的小偷而認定全部的小偷都是這種類型是否也有所不公呢?我們看一下以下的案例是否支持問題中所預先設定的邏輯吧。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我國對於正當防衛的尺度要求是相當嚴格的,小偷一旦被殺死往往認定主人屬於防衛過當,而沒有認真的分析小偷在整個抓捕過程中是否使用了暴力行為,是否構成了轉化犯。第四個案例是中國台灣地區的案例,他們對於正當防衛的尺度認定更為嚴格,在小偷主動攻擊孕婦的情況下(這已經屬於明顯的轉化犯了),丈夫將其殺死仍然認定其防衛過當,只不過判處的是緩刑,實際上相當於沒有坐牢。

這樣看來,在司法實踐中,即便小偷在被發現後有一些反抗動作被殺死仍然傾向於認定房屋主人構成防衛過當。那麼在本案中,單身少女在小偷還沒有任何動作下就直接將其殺死你們根據前面的知識綜合判斷一下大概率會被法院如何認定呢?


律師解答:

首先,我國對於擅闖民宅的首先就有一個罪名,叫做非法侵入住宅罪,該罪名較輕,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侵入者只是非法侵入,並沒有其他的行為和動作,就只能按照該罪名進行定罪。如果侵入者非法侵入只是手段,有其他的犯罪目的,那麼就以其他的罪名來論處,比如入室盜竊定盜竊罪,入室搶劫定搶劫罪,入室殺人那就定殺人罪。房屋主人只能根據入侵者的罪行來進行法律所規定的防衛,如果該防衛尺度過大,明顯超過了犯罪行為的程度,則會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其次,現實中的麻煩在於,正常的主人其實無法通過別人的侵入動作去判斷對方的目的,事實上,單純的只是以侵入他人住宅為目的的犯罪是極少發生的,侵入者總歸是要實現某種目的的,而大部分憑藉生活常識一般都會判定其是入室盜竊,但是實踐中的案例卻是五花八門的,有強拆的,有討債的,甚至還有醉酒者走錯了家的。假如法律允許房屋主人以自身力量較為弱小為由在對方還未表明來意情況下就將其殺死,這有沒有可能是另外的一種「私刑」?小偷固然可惡,但是其犯罪對象畢竟僅為財產,而且一般還都只是小額財產,而房屋主人想要剝奪的卻是其生命,財產權和生命權哪個大?當然是生命權。當然,很多人認為自己的錢肯定比別人的命重要,我只能說,這是一個觀念問題,你把別人的命看得非常賤不可怕,可怕的是全社會都是這樣的價值觀,那麼當你的命和別人的錢有利益衝突時,你還能指望別人為了你的命放棄他的錢嗎?

最後,法律的底線已經擺在了那裡,就是禁止防衛過當。而假如本題目中的單身少女已經很聰明的判斷到了如下幾點信息:1、入侵者至少是要行竊;2、入侵者一旦發現自己是單身一人,很有可能犯意轉化,不但會當場施行搶劫還有可能強姦,一個應對不慎就是人財兩空;3、根據目測雙方實力的差距除了偷襲別無他法,且如果不能一擊致命,還有可能造致更為兇殘的反撲!4、如果直接將其殺死又必然會被認定為防衛過當。這個時候少女應該怎麼辦?我的看法是假如少女真的有殺人的勇氣,那就去做吧,大家看了防衛過當的判決,雖然認定為過當和有罪,但是絕大部分的判決都是緩刑,實際上是不用坐牢的。在自己的身體安危受到巨大威脅時,和一個有罪的宣判相比,毫無疑問是先保障自己的身體安危再說。

當然,大部分正常的少女是沒有殺人的勇氣的,對於那些正常的少女,我的建議是第一時間報警,然後把自己反鎖到房間內,大聲呼救或打電話給鄰居。絕大部分的入侵者在發現自己的行動敗露時第一反應就是要在警察或者他人趕到前逃之夭夭,採取進一步行兇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大實話:我個人認為不應該算是防衛過當,而應該算是正當防衛。

這個問題描述的是小偷入室盜竊時被單身少女發現,然後少女躲在門後趁小偷不注意然後將小偷一刀斃命。我認為對於一個女性來說做出這樣的行為是不能算是防衛過當的。

無法確定此人是入室做什麼事情

因為現在這個人已經死了,所以我們無法判斷這個人是進來幹什麼的,究竟是來偷東西的,或者說僅僅是討碗水喝,又或者是說是進來有什麼其他不軌行為,這些都是未知的。

但是,我們可以確定的一點就是,此人屬於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所以,這個女孩是出於什麼原因殺人就顯得很關鍵了。那麼,作為一個單身女孩兒來說,碰到這樣的情況,首先指定是往壞處想的。那就是此人進來可能會對自己造成人財兩空的危險。

既然是有可能威脅到自己生命,那麼做出這種行為就應該值得原諒。因為對方不是一個三歲小孩兒,而是一個能夠將女孩兒置於死地成年男性。這種時候,換做是我們任何一個人都應該是先以保證自己的生命為先,這是出於本能的自我保護,所以應該被諒解。

小偷做壞事就應該承擔高風險

然後咱們就小偷這個「行當」本身談一下。因為像這種入室盜竊的行為本來就是高風險高回報的事情。

作為一名小偷而言,他是應該承擔這種自己因為能力不足而發生意外的風險的。甚至談不上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只能怪自己學藝不精。說難聽一點,還沒開始作案就被發現了,也真夠丟臉的了。

對於惡勢力不能太寬容

可能從法律上來說,這種行為確實罪不至死,這個女孩也確實是防衛有些過當了。但是,我們必須明白,法律是服務於人的,我們在注重法律公平性的同時,更應該注重法律是否服務好了人。

說現實一點,如果法律不能嚴懲壞人,保護好人,那麼就應該進行修改,或者說應該特殊情況特殊對待。

是想,如果連這種情況都要讓女孩兒做出巨額賠償,那麼以後我們遇到壞人時該怎麼辦,難道還真的等他們害人付出行動了我們才能採取措施么?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所以,我認為,只要是我們常理情況下預測此人最有可能對自己造成什麼傷害,那麼我們就可以採取相對應的預防措施。而不是等到危險發生了,再開始進行反擊。說現實一點,生死也就是一秒鐘的事情,可能下一秒壞人就得逞了。所以,就算是要女生賠償,也應該是那種諷刺性的賠償,十塊八塊即可。這樣一來,也能讓那些潛在分子明白:法律是保護好人的,不是服務於坏人的。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註: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某小偷入室盜竊,被少女發現了,少女提前躲起來,並在某小偷進入房間的時候,給予致命的一刀,站在法律的角度來說屬於防衛過當,站在情感的角度想,該小偷罪有應得,少女屬於正當防衛。

因為小偷只是在偷盜行為並沒有對少女造成生命危險,所以少女並沒有權利剝奪他人生命,小偷犯法了要讓法律來制裁他,並不能隨意亂用私刑而造成他人的死亡,少女可以選擇報警,讓警察來抓捕小偷,除非小偷在盜竊的時候有危害少女的行為,而且正在行使傷害少女的舉動,那麼少女有權利使用正當防衛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並隨後報警。

何為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何為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在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衛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有其積極的意義。[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以上只是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算,也不算!

我支持正當自衛,一個少女不先下手為強,就會後下手遭殃。

如果她不躲在門後下手的話,誰知道等入室進來後會做什麼?

入室盜竊者私闖民宅在先,而且本身就帶有犯罪的目的。所以少女的做法是對的。把危險消除在萌芽狀態,保護自己。

根據刑法第245條規定,私闖民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僅僅是私闖民宅罪,但是私闖民宅入室盜竊者往往可能會因為非法行為暴露而對他人進行人身傷害。

有關於入侵者對宅主人的殺害,強姦等事情時有發生。雖然此次入侵者不一定會對宅內人員進行人身傷害,但誰也不敢為非法入侵盜竊者的「善良」打包票。

加上宅主人是個少女,在力量對比上處於弱勢,如果不預先採取相關防禦措施,很有可能會受到嚴重的非法殺傷。

所以我認為少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至於傷人人致死,最多是防衛過當。但是在那種情況下少女只是處於防衛心理,並無致非法入室盜竊者死地的心理,對社會無害,理應考慮無罪。


99隨便語:這個命題十分棘手,是在挑戰人們心中的公平與法律規定的臨界點。

首先我們來分析命題中規定的條件,以及隱含意思。

(1)少女獨居,當發現有小偷闖入,已經失去報警,求救,關門自救等機會,迫不得已必須以單個人的力量,去面對一個小偷。

(2)小偷為成年男性,從目測結果看,雙方體型力量不對等,少女如果不採取致命一刀,很可能反遭小偷的傷害。

(3)當小偷發現室內僅有少女一人,很可能由盜竊轉變為搶劫,甚至實施強姦,殺人行為。

以上三點條件,分別為既成事實,理性判斷,主觀猜測。

再由命題的結果來看,有三個備選答案,分別是構成故意殺人,防衛過當,正當防衛。

99隨便觀點:

第一,入室盜竊是一種什麼行為?

與普通盜竊罪不同的是,凡是實施入室盜竊者,沒有盜竊起點金額的限制,只要實施了入室盜竊行為,就構成盜竊罪,所以我們可以將「入室」看作一種加重情節。

從法理上說,入室盜竊依舊是盜竊。

但我們同時必須注意,入室盜竊與普通盜竊所侵害的客體是有所不同的。

普通盜竊針對的僅僅是受害人的財產,絕不包括人身,一旦包括受害人的人身權,那就不再是盜竊,而變成了搶劫!

入室盜竊主要侵害的當然也是財產權,但因為盜竊者「入室」,闖入受害人的隱私空間,對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構成極大的威脅,所以,入室盜竊者同時也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

第二,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實際上應稱為有限防衛權。

大家都知道,我國法律對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是非常嚴格的,四大構成條件缺一不可,從目前情況看,除非對殺人,強姦,搶劫,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可以不加限制地使用防衛權,其他情況下都會受限。

所以單純從法律規定看,小偷尚未實施嚴重暴力犯罪,關於「轉化為搶劫」「強姦」「殺人」等罪行,暫時只是少女的主觀猜測,在這種情況下,肯定無法構成嚴格意義上的正當防衛。

然而,主觀猜測的危險,卻是現實存在的!

我們可以設想,一個小偷敢於闖入有人居住的室內盜竊,這個小偷一定比普通小偷更兇狠,假如他發現一個無法反抗的少女,他會手下留情嗎?

有可能,但可能性很小!

更大的可能是,這個小偷不會放棄盜竊,而是會趁機把自己的盜竊行為,轉變成搶劫,甚至強姦和殺人。

第三,不能把希望寄托在小偷的仁慈,先下手為強。

題目中的設定條件,少女給了小偷致命一刀,先下手為強,將小偷殺死。

從法律的嚴謹角度看,少女的行為不應構成正當防衛。

道理是這樣的,小偷雖然有轉化為搶劫,強姦和殺人的危險性,但畢竟不是每一個入室盜竊的小偷,都會有這種轉變,哪怕十個小偷裡面,僅有一個小偷放棄繼續犯罪,也會讓少女的防衛行為,具有瑕疵。

換句話說,假如有十個這樣的小偷被殺死了,裡面至少有一個是不該死的,這就是瑕疵。

但這是站在小偷角度,若換作少女的角度,那就完全反過來!

假如少女遇到十次這種情況,殺了九個,有一次手軟了,她就有很大的可能性,自己受到嚴重的傷害!

所以筆者認為,但凡是個腦子不糊塗的少女,就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小偷的仁慈,應當先下手為強,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才最關鍵。

第四,少女殺死小偷,到底能否構成正當防衛呢?

這就要再看具體情況,可能構成,也可能不構成。

最高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攜帶兇器盜竊」的,構成搶劫罪。

首先,什麼是兇器?

根據規定,此處的兇器嚴格嚴格掌握,如果是國家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炸藥,槍支等,應認定為兇器。但如果僅是為了實施盜竊的方便,準備的鉗子,剪刀等物,不應認定為兇器。

其次,如何認定「攜帶」?

這一點也是嚴格掌握的,比如說,盜竊者將兇器向受害者展示,或者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兇器的,就算攜帶兇器。

事實上,能夠入室盜竊的小偷,身上很可能會攜帶刀具……

(1)假如這個小偷進入室內時,手裡拿著刀具,則應當被認為是「攜帶兇器」,已經構成搶劫,此時,少女採取致命一刀的方式,屬於正當防衛!

(2)除此之外,少女應構成防衛過當。但也別害怕,在這種情況下的防衛過當,只要少女留在原地,及時報警,沒有傻乎乎做出藏屍等行為,最終被判處緩刑的機會很大。

結束語:雖然可能構成防衛過當,但相比於自己可能遭受的極大傷害,只要能力許可,在這種緊急關頭,你就不要手軟,能致命一刀就不要猶豫。這不是罔顧人命,而是對自己的合理保護。


首先必須明確一點:當一個單身少女,發覺了有竊賊入室,所有的自保手段都是正確的,不必要考慮是否「過當」。

道理很簡單,生命與你,只有一次。過當了最多入獄。不自保可能掛掉。

回過頭再說,單身少女的行為,就目前法律而言,可能會怎麼判決。

第一種:正當防衛。理由:單身少女,天然處於弱勢地位,竊賊入室,率先防衛,是聰明是智慧,是題中應有之義,必須鼓勵。

第二種:故意傷害罪。理由:雖竊賊入室,單身少女天然弱勢,率先防衛,於情合理,但於法難容。持刀直刺要害,致人死亡,確屬過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第三種:故意殺人罪。理由:有人入室,身份不明。可能是竊賊,也可能只是串錯了門。手持利刃,躲在門後,不問緣由,直刺要害,主觀上不要人活,客觀上人沒有活,主客觀一致,故意殺人罪。

在司法實務中,法院判決一般是不會認可第三種說法,也一般不會認同第一種說法。

眾多的判例之中,第二種最多。


按你的提問,是道選擇題,三個選項:a,防衛過當;b正當防衛;c故意殺人。首先可以排除的是c項,一個女孩單獨居住,有小偷潛入她家,入室是很嚴重的行為。女孩的舉動肯定是防衛行為。

排除故意殺人,就看另外兩個選項。我過法律規定: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1] 根據《刑法》[1]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從這段法律條文看,小偷的入室行為,確實是使女孩的利益財產身體都有可能遭受到侵害,如果女孩不做出相應舉動,後果是不堪設想的。這在美國(可以合法持槍),如果有陌生人潛入,是可以直接開槍的,女孩子發現有人潛入,如果不提前行動,一旦讓不法分子發現女孩,女孩就沒有能力反抗了,所以,以我看,應該是正當防衛。


當然是正當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如果女孩不主動下手?不果斷,不狠丶精丶准丶快,那天死的肯定是女孩。要麼女孩靜止不動,不動也不對,被小偷發現也會沒命的,肯定也會被小偷殺死。

現在的小偷不是過去的小偷,過去的小偷大多膽子不是很大,也不是很兇狠。現在的小偷也與時俱進,觀念也在發生不斷的變化,要麼不出來偷,出來偷個個心狠手辣。我常看報道小偷殺人。所以在這生死存亡的危急關頭,女孩主動出擊,對小偷致命一刀,我覺得做得太對對??很偑服勇敢的女孩??????換作我還做不到,猶豫不決下不了手?

在這種關乎生命的危急時刻,不是東風壓倒西風,就是西風壓倒東風,女孩一定要先下手為強,要佔據上風,要主動出擊,要生死一搏,必須對小偷致命一擊,以防小偷絕地反擊,危及到自己生命。所以這小偷的死,也是對小偷們最好的警示,殺一儆百!不值得同情,死不足惜,死有餘辜……


首先,這是一個悲劇。小偷原本只是為了行竊,極有可能並無傷人之念,卻因此丟掉了性命!女孩子家家的,竟然染指血案,心理上要承受多大壓力呀!其次,小偷入室行竊發現主人殺人滅口的先例也時有發生,單身少女無法排除入竊者不會傷害她。除非是這樣的景象:小偷進入少女住所前,對少女說道:我只是想偷點錢,沒有別的意思。而且我雖男兒卻手無縛雞之力,是個殘疾人。LOOK,這是我的殘疾證。我進去後,拿到錢就走,我傷害不了你,你也別傷害我。好了,我現在進去了……豈不是天方夜譚呀!再者,行竊是違法行為,違法的人自然承擔著風險,所以嘛,小偷被殺死,那是活該。綜上所述,本人認為,這顯然是一起正當防衛事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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