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好多安置房沒有房產證?
您好。安置房的房產證問題,可能很多人不清楚,都是覺得沒有房產證。其實安置房是有房產證的。
安置房一般是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安置給當地市民的。至於為什麼給大家的感覺是沒有房產證,我想大概是以下幾點。
1.安置房一般是分給拆遷戶的,同一批次拆遷很多人,政府和開發商可能還來不及辦理大產權證,所以導致我們拿到房子的沒有房產證。
2.只有開發商辦理了大產權證,才可以分別辦理每戶的產權證。大產權證就是土地證,是整個安置房的土地證。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的。
3.安置房一般要五年後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以給大家感覺是沒有產權證。為什麼要五年呢?這個小編覺得可能是為了安置房的產權人限制措施。為了實現居住功能。防止投機倒把。
4.還有一點就是一個安置戶會分到幾套甚至幾十套方便,如果他不急於去辦理房產證的話,肯定會造成安置房沒有證的留言。辦理產權證是要繳納費用的。還有就是為了穩定市場,防止過多安置房流入市場,防止市場價格波動。
真正沒有產證的建在集體土地上的沒有許可的房屋才沒有產證,俗稱小產權房。
以上,感謝。希望能幫到大家。關注小編了解更多關於房產,社保,理財等知識。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沒有房產證的安置房其實就是我們常說的「小產權房」。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集體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因此,當安置房為小產權房,可能有房產證,但是由鄉政府或村集體頒發的,更多的是沒有房產證的。
那麼安置房究竟是「大產權房」還是「小產權房」?這直接關係到安置房是否能夠自由買賣、買賣是否受到法律保護。其實,法律和相關規定中並沒有直接回答這個問題。而是規定「產權清晰」。例如:《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三)產權清晰。」
房屋產權包括兩方面的含義,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因此,只要明確房屋的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就滿足了「產權清晰」的要求,但判斷「大產權房」或「小產權房」,主要是看安置房是在國有土地上還是集體土地上,即安置房所在地塊的土地所有權。而在「新農村改造」「農民上樓」等項目中,並不涉及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安置房仍建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因此安置房就是所謂的「小產權房」,不能隨意買賣。但大多數情況下,安置房都是可以辦理合法產權證明的大產權房。
因此,在選擇安置房時,一定要提前問清安置房的建設位置,土地所有權性質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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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要明確是哪種類型的安置房:
1、是城區拆遷,一般都是給與安置補償或者安置房,補償的房屋屬於大產權,有70年的產權證;
2、是部分城鎮的鄉村拆遷,也是給與安置補償和安置房,有些安置房是政府籌建的保障性住房,屬於大產權有產權證;
3、是有些是村裡自己籌建的,建立在宅基地上,屬於共同所有,是沒有產權證的,但是這類房屋現在國家已經開始明令禁止了,但不代表就完全沒有了。
第一類中的安置房不給辦證,是因為該類型還有兩種情況。
(1)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如黃埔江兩岸進行的世博動拆遷。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
(2)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而第3類是我們常說的「小產權房」。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小產權指的是沒有產權的房屋。也就是說這類房子是沒有國家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當然購房合同也不可能在房管局備案。因此,無法擁有一本合法合規,有效的房產證。此外,還無法擁有產權證。
總之,安置房的無證交易本來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屬於私下的個人交易,如果出了問題,只能自己擔著。因此要慎重考慮。
謝邀。
上海杜繼業律師團隊就您的問題回復如下:
如果您所說的房子確實是動遷安置房,正常情況下,都應該是有房產證的。
動遷安置房建成後,開發商要先辦理「大產證」;確定具體的產權人後,才能辦理小產證。這個過程與一手的商品房的情況類似。區別在於,開發商開發的此類房屋是定向出售給被拆遷安置戶的,而不是向不特定的公眾出售。所以,如果動遷安置房沒有產證,就說明該開發單位違規開發。
另外,實務中,常見的沒有產證的房子,多為在農村宅基地所建的房子,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小產權房」。
而動遷安置房的問題不在於沒有產證,而是各地對該類房屋均規定有限售期。被安置人在一定期限(上海目前的規定為三年)內,出售房屋的,買賣合同仍然有效,但該期限內無法辦理過戶手續。而限售期經過之後,仍然是可以正常辦理過戶手續的。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團隊(諮詢或交流,請「關注」後,直接通過頭條「私信」聯繫)
我是一個不知名的小安置房開發商,安置房項目不算特多,也有好幾個地塊了吧。
為什麼沒有房產證呢,實際上也不是說沒有,至少我們的項目是這樣,都是正在辦理中。
首先這些安置房項目zf差不多給個規劃意見就開工了,等安置人員入住了經常項目的規證還沒下來呢,更別提竣工驗收備案表了…後面竣工手續完成,才具備辦理大證的條件。此時距離辦理小產權證還有很多步驟要走。
其實這裡面有些事還要甩鍋給zf,有些過於不作為了。 在我們這個區好像至今還沒有辦理好的,大家都在等進一步安排。
如果你的房子被拆之前如果是有證的商品房或者有證的福利房、家屬院、單位房(多年以前交錢買了產權的),被拆之後的安置或者還建房,絕對是有證的。相反,舉例子說:你之前是農村的房子拆遷,本身都是三無或者正規的證都沒有。那之後安置的房就沒證。
安置房主體以拆遷農民為主,世代與土地打交道的農民總體上說是窮人,拆遷之後,土地賠償,房屋賠償數量差別很大,地多房多的一夜暴富,而人口稠密的地方由於人多地少房少反而在拆遷後分房需要補貼大量的房款,為了拿房很多拆遷戶不得不提前賣房號湊錢,或者由於要買餘下的數年社保無錢而被迫賣房,還有一部分平時就是好吃懶做的為了過盤富翁癮直接圈錢賣房,更有一部分過慣了窮日子拆遷後想洋盤一下炫富的,買車買衣買首飾吃好的玩好的,最後沒錢了只有當賣房的主,總之各種原因林林總總。安置房的交易勢必帶來對商品房的衝擊,首先它價格低,無稅收,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私人交易,而且安置房的物管費也很低,有的根本沒物管,這無疑對想買商品房又不大買得起房的主而說是個巨大的誘惑力。還有一個問題,有的拆遷戶由於各種原因徹底賣光了所有的安置房,幾年過後搞得來錢光了房沒了,生活不下去了,有事沒事找當地政府的茬要補助要低保解決問題,給社會治安不穩定造成了很大因素。當然各級政府也感覺問題頭疼,避免此類事情的連慣發生,政府也出台了政策,安置房在未取得證之前,明確表示不能交易,甚至連公證的效力也沒有,一句話,安置房無證交易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私下交易屬個人行為。因此,發放安置房證必須有個時機成熟的節點,推遲發放房屋產權證也是不得以的事。
5年後可辦證,只是因為交一筆土地轉讓金,我大無錫最少要600多,多的要2000,一年收入呢,所以有些人自己住不急著辦,賣房子的情況比較著急去辦。
套路太深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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