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錄音具有法律證據嗎?
明確的回答你:是可以的!但必須滿足一些要求才行。具體是滿足哪些要求才能成為合法證據呢?
錄音應當真實並且完整。具體來說就是不能存在剪輯,剪切,偽造,篡改。這種不真實的證據是不能被採納的,也是無效的。
取得電話錄音的方式應當合法。如果私自在他人住處安裝竊聽設備,所竊聽來的錄音證據會因為侵犯他人住宅權而無效。
電話錄音必須反映被錄音者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不是被逼迫,脅迫而得來的錄音資料。
錄音對象必須是承擔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或者是債務人。只有欠款人說的話才對其有約束力。
錄音應當完整反映出債權債務或其他民事義務內容。要說出欠款多少,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等,越詳細越好。
電話錄音應有原始載體。最好把錄音的電話關機,不再繼續使用,以備證據原始。
真實性的證明可以做公證。經過公證的電話錄音完全可以證明真實性與完整性。
以上。
謝謝邀請!
在處理糾紛時,很多人會提交錄音,想用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有些錄音無疑對事實的確定發揮了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的甚至成為定案的關鍵依據。但要使得錄音資料能夠作為有效證據出現在法庭審判當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須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錄音資料本身需要沒有瑕疵且完整。
首先,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錄音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像證據。可見,視聽資料作為證據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認可的證據形式,合法的錄音資料即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呈現在法庭之上。
其次,錄音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要以合法手段收集,這一點是基礎。通常來講,雙方當面溝通時一方持錄音設備或者電話溝通時一方直接電話錄音,從手段上講,都是合法的。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外,其他情形不得視為非法證據。可見,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侵犯他人隱私)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採取暴力、脅迫、非法拘禁、竊聽等方法)取得的證據為非法證據,均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再次,錄音應具備一些基本要素。一是在錄音時要明確通話人和具體時間。通話人要和所錄製的事情有直接的關係,最好就是其本人。這樣就排出了道聽途說和傳來證據的可能,使事實能夠直接得到確認。二是要根據案情設定談話內容的關鍵點。要根據案情和手裡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錄音證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目一致,要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對於關鍵內容,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三是錄音應當真實並且完整。具體來說就是不能存在剪輯,剪切,偽造,篡改。這種不真實的證據是不能被採納的,也是無效的。四是注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對視聽資料的真實性產生爭議時,可能會需要司法鑒定,這時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視聽資料載體,所以原始的載體要保留好,不要複製後丟失或覆蓋毀掉。
另外,提交錄音要有文字的載體。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的方式通常是刻盤,而且要給對方一份,對方要仔細核實的。同時應該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以便在法庭上質證時對錄音內容進行核實。
當然,錄音取證要儘早。在雙方沒有發生大的矛盾衝突,至少是還沒有起訴之前,通過錄音方式取證,還是有機會的。如果在起訴後,再收集證據,對方往往都有了警惕之心,再想同通過錄音取證就很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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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錄音及微信中的聊天記錄成為有效證據的條件。
(一)明確雙方主體身份。 (1)說到錄音,大家都會,當事人也時常說我有錄音證據,但很多當事人的錄音都存在一定的瑕疵,那就是主體不明。錄音中一定要明確對方是誰(如果是個人最好有機會說出全名,如果是企業至少要說出商號和通話人姓名)?你是誰(表明自己身份,個人就是說明自己是誰,企業的話表明自己所屬的公司)?不管怎樣,建議在整個通過過程中,一定要明確一下雙方的身份。 (2)微信作為有效證據,關鍵點也是主體身份的確認,在無法全面實名的情況下,確認雙方身份就是一個難點。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A 對方當事人自認;B 網路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C 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D 第三方機構即軟體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二)聊天記錄內容的完整性 聊天記錄內容完整,能夠反映整個交易過程或出借過程,不存在刪減剪輯行為,能夠反應雙方的法律關係,表明意思真實。如小王給小李轉賬10000元,只有匯款記錄,沒有借條,能否打贏官司?本案中,就需要確認轉賬10000元是什麼法律關係?是(1)借貸(2)贈與(3)買賣(4)借貸中的還款行為 的哪一種?就需要通過微信或電話進行錄音確認。 (三)手機或錄音筆,需開庭的時候在法庭上出示,因此,要確保手機不能丟失,數據不能刪減,更不能刷機,否則導致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在《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像證據。在《繼承法》中,也有「錄音遺囑」的規定。所以,視聽資料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合法手段取得」是該證據能夠被法庭所採納的前提,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合法」這一性質的界定並沒有明確的標準,具體有以下兩種常見操作:
1、 若是雙方或多方在面談或者進行電腦、手機會話時採取的錄音手段,偷偷錄製談話內容的,該證據一般為合法。
2、若是在他人居住或工作、或其他私人場所安裝監聽監視設備所獲得的錄音資料,或採取其他非法手段所取得,一般不認為合法有效。
二、但光有錄音並非萬事大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在司法實踐中,錄音合法只是保證錄音的證明資格,錄音的內容才是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因此錄音內容需明確無疑,並與其它直接、間接證據相佐,這樣才能確保錄音的證明力。若錄音內容無法真實準確地還原案件事實,也難以作為有效證據被法庭採納。
三、那麼在採集錄音時一般要注意哪些關鍵點呢?
1.採取合法手段進行錄音採集。
2.取證時間要把握好,最好是在起訴之前,還有商量餘地之時。
3.注意對話的語氣和用詞,盡量在雙方平和的情緒下進行交談。
4.注意控制談話的時間,盡量做到言簡意賅,內容不要太過散亂。
5.談話內容主要圍繞案件事實,切忌東拉西扯,千萬圍繞核心來展開交談。
6.切勿擅自剪輯,一定要注意保證錄音的完整性。
7.最好提供錄音的文字版,以免法官難以聽清方言或口頭禪等難以辨認的辭彙。
8.最好提供原有載體或原始數據,這樣才能進一步保證錄音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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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錄音可不可以作為證據,呈堂作證。必須具備兩大要素:一是必須是通過合法手段獲得的。二是必須是「原汁原味」(真實),不經過肆意更改。也就是說合法意味著被合法授權進行錄音(檢警按法令對嫌疑對象進行錄音和監聽~主動的),或為了自我保護而不得不為(受害人為了維護和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得不為~被動的)。最終還是要由法官來判決是否合法來作為證據呈堂。然後就是錄音材料的真實性必須是沒有經過任何更改,特別是做有利於單方面證人而做出的有特殊目的的主觀更改,導致錄音證據失去了客觀性而誤導了法庭庭審結果。
1、電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屬於證據種類的視聽資料。
2、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看錄音的過程是否合法。否則屬於違法取得的證據。
3、錄音想要做為證據,除了收集方式要合法之外。還需要鎖定對方的身份,否則可能達不到想要的效果。
4、電話錄音中,需要對方陳述事實,或者確認我方所陳述的事實。
要具備一定條件,下電話錄音才是合法有效的。首先電話錄音必須是通過合法的方式取得,不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或者是合法權益,其次,電話錄音必須有其他的證據佐證。單獨的電話錄音作為孤證司法實務中很少會被法庭單獨認定案件事實。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錄音屬於證據的一種,但是錄音要作為證據使用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錄音取得必須在未侵犯他人隱私及合法權益下取得,同時不得有脅迫、恐嚇等情形,同時錄音必須體現雙方的主體身份。
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法律證據的。
如果電話錄音不能作為法律證據的話,那電話詐騙需要什麼來做證據?所以說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法律證據的。
我認為拿電話錄音做證據,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注意,第一電話錄音必須保持錄音清晰,避免嘈雜吵鬧的地方,盡量選擇比較安靜的地方錄製,第二電話錄音的時候盡量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自己的身份。還有就是要明確錄音的時間日期,你可以問對方今天幾號幾點了,這樣你的錄音作為證據才真實有效,第三需要注意的是你錄音的內不能篡改剪輯,電話錄音作為證據之前法院是會對內容做出鑒定的。
最後需要注意的就是,如果只有電話錄音這一個單獨的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那麼,這個電話錄音證據的證明力還是有所欠缺的。還是不夠完全的,因此,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證據來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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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錄音,也就是《民事訴訟法》中所說的視聽資料,是完全合乎證據要求的。但是,錄音要用合法的手段取得才行。
1.當面或者以電話形式與對方進行溝通的過程中而錄下的對方說的話,會被視為有效證據。若是通過安裝的非法竊聽的設備取得的錄音是要被視為無效並還要究法律責任的。
2. 錄音或者錄像時,盡量選擇安靜的地方,避免干擾或者模糊不清的狀況出現,不能威脅與控制他人,是對方自覺的說出來的。
3.一定要留存原始載體,保證自己手裡有最原始的錄音與錄像載體,可能會要經過司法鑒定的,擅自剪輯、截取後的錄音錄像均為無效。
4.在錄音或者錄像後,若要訴訟,必須向法院提供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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