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殺人,監護人不承擔責任嗎?


精神病有很多種,有的精神病並不會表現的太明顯的與眾不同,甚至徘徊於正常人與不正常人之間。

精神病的定義

精神病(psychosis)指嚴重的心理障礙,患者的認識、情感、意志、動作行為等心理活動均可出現持久的明顯的異常;不能正常的學習、工作、生活、;動作行為難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態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殺或攻擊、傷害他人的動作行為。精神病是由於人體內外各種有害因素引起的大腦功能紊亂,導致知覺、意識、情感、思維、行為和智能等障礙的一類疾病,特點是心理狀態的異常,表現為各種各樣的精神癥狀。

實際上許多「精神病」讓人很難定義。至於精神病在病態下殺人或者無意傷人是不受自己理智的,在中國法律也不犯法,但在其它一些國家即使病態傷人也會被跟他人一般對待。

監護人是否負責?

當然,既然精神病人不能自我約束,責任也就不在自己身上,就跟小孩子一樣。

所以精神病人犯錯,其監護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監護人包括父母,妻子,丈夫等


法海一粟認為,精神病殺人,其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其監護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幾乎沒有,除非,其監護人將精神病人當作殺人的工具。

1、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一般而言,精神病人可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有可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基於此,精神病人殺人的,其民事責任由監護人承擔;如果監護人盡到了監護責任的,則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2、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不知怎樣,精神病人殺人,如果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也是由其本人承擔,而監護人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3、如果監護人將精神病人當作殺人的工具的,則監護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精神病患者,因已失去管控自己語言、行為的能力,即使其言行過當、過失、過錯,甚至違法犯罪,法律對其本人都不予追究。社會對此廣泛認同。但是,凡精神病患者,應都有監護人。監護人有兩個職能,也是法定的兩個責任:其一是「護」;其二是「監」。這裡所說的「監」,就是指其監護人應該對被監護人的言行有義務、有責任依法進行監督、約束和管控,不使其言行對他人、對集體、對社會、對國家造成負面的影響、傷害、損失或破壞。如果監護人對其被監護人不盡「監」之職,對其言行聽而不聞、視而不見,概當追究其責!所以,精神病患者殺人,其監護人難辭其咎;不追究其監護人不予監管或監管不力之責,於理不合、於法不容!


精神病殺人,監護人是不是要承擔責任?要看情況而定。你殺人了,雖然你有精神病史,但你的行為意識正常,在有控範圍之內,法院一樣追究法律責任,監護人當然也相應承擔民事責任。其次,精神病發病了,行為意識失常,胡言亂語,認知混亂,思維癱瘓,大腦失靈,這樣的精神病病人殺人,法律不追究,監護人也不承擔責任。

是不是精神病,我說了不算,如果精神病人殺人,由法律專家鑒定,司法會給你一個滿意的解釋。有一點是肯定的,有精神病的人殺人不等於不負法律責任,也不等於監護人不負責任。


監護人不能24小時看著,也不能拴起來,關起來不現實精神病人不受剌激一般不全去殺人。…………


精神病是一種特殊的病,並不能都讓監護人承擔,國家應該承擔起這個責任!這種病住兩回醫院對小門小戶的來說就傾家蕩產,而且,監護人還要生活,還要工作,攤上這樣的家屬已經夠苦不言堪,還要他承擔什麼責任呢?那些說「監護不當,一定承擔責任……」的人,你們沒有攤上這樣的家屬,也沒有站在家屬的角度去想。醫院應該免費住院治療,家屬負責監護管理,這樣才是有效解決精神病傷人問題,而不是傷了人強調監護人怎麼承擔責任的問題。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情況下的犯罪行為自己要付全部責任,在發病時犯罪時應該送法院一般會判強制醫療。殺人屬於重大惡性案件,一般還會有附帶民事責任,這時法定監護人就應當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應該承擔賠償民事賠償。


精神病人犯罪監護人必須要承擔法律責任,因為他沒有盡到監管義務造成殺人傷人重大事故,給受害者帶來具大損失和傷害,神精病人在正常情況下是不會傷人只要監護人看管好是不會出現惡性事件,我認為精神病殺人監護人要承擔法律和賠嘗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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