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參加導遊推薦的自費項目受傷,旅行社到底該不該擔責?
根據《旅遊法》第70條的規定,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於境外游的履行地社會狀況、語言風俗等均與旅遊者日常生活環境迥異,旅遊者對於旅遊經營者更為依賴,故較之國內游,境外游中旅行社的安全保障義務相對更高,即便在行程結束的自由活動,也不能當然免除旅遊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也就是說,旅遊者在參加旅行社推薦的自費項目中,出現了事故,旅行社應該負責任,但這個責任也分為好幾種!畢竟你已經是一個成年公民,需要對自己的行為和安全負責!
第五十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旅遊合同約定了對自費項目的格式免責條款。但合同約定的自費項目或當地導遊推薦項目,實質上也是旅行社選擇安排的旅遊項目,仍屬於旅遊合同的內容之一,自費項目與團費項目的主要區別是在於費用的支付方式的不同,因此,旅行社不能免除其就該自費項目中的安全保障義務。旅行社雖以格式條款方式約定免責內容,但依照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該約定系旅行社免除其責任的條款,依法屬無效條款。因此判斷旅行社應該對你負責!
如果,你真的相告旅行社的話,只能走侵權或者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
既然字數不夠,我再補充幾條旅遊法的幾條關於你的吧。
第五十六條 國家根據旅遊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旅行社、住宿、旅遊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高風險旅遊項目等經營者實施責任保險制度。高風險項目包括,高空,高速,潛水,水上,探險等項目!
旅遊活動具有群體性、異地性的特點,旅遊經營場所屬於公眾聚集場所,較易發生安全事故。因此,基於以下幾點考慮,本條進一步確認了現行的旅行社和旅遊交通的責任保險制度,並對住宿和高風險旅遊項目等經營者實施責任保險制度:一是有的經營場所屬於人員密集場所,有的經營活動風險程度較高,一旦發生群體性傷亡事故,需要大量賠付資金。實行責任保險制度,有利於旅遊經營者轉移風險,提高賠付能力,保障旅遊者的利益。二是法定強制責任險有利於降低單個經營者投保責任險的保費。責任保險費率的制訂,通常根據責任保險的風險大小、損失率的高低及投保人的數量等來確定。目前,一些住宿、景區、高風險旅遊項目經營者願意投保責任險,但是由於投保人基數過低,導致保費數額巨大,企業難以承受。三是我國旅遊者投保商業險的意識相對較低,規定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有利於提高經營者的風險防範和保險意識。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即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約定由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由保險人承擔投保人(被保險人)在生產、業務活動或日常生活中,由於疏忽、過失等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亡時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景區、住宿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遊覽、娛樂、旅遊交通等經營的,應當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旅遊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遊客參加導遊推薦的自費項目受傷,旅行社到底該不該擔責?
這個問題其實比較常見,大家在跟團游的過程中,導遊一般都會向遊客推薦一些自費項目,當然,也有些屬於看到人家玩得嗨,自己也主動提出參加的,所以在這個案例當中,如果遊客參加導遊推薦的自費項目而受傷,首先要看參加這個自費項目是否是遊客和導遊之間達成一致,而不是在旅遊過程中,導遊強制安排遊客參加。
一般跟團旅遊,遊客和旅行社都會簽訂旅遊合同,在合同裡面就會針對自費項目進行說明,如果遊客選擇了自費項目而產生了意外,大家雙方就按合同里規定履行各自的責任。
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在參加自費活動時,如果存在一些危險或者意外情況,現場導遊或領隊必須要明確告知遊客,盡到詳盡的提醒,比如適合什麼樣的人群參加,有沒有年齡上的要求,有沒有身體疾病的限制。如果現場導遊沒有盡到這些詳盡的提醒,導致遊客受傷,旅行社還是會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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