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的手續怎麼辦準備哪些東西?


沒離過婚,具體操作不清楚。大體總結一下吧。

離婚有兩種方式:

一是協議離婚,需要準備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雙方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

二是訴訟離婚,一方到另一方長期居住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準備準備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各一份複印件,並寫起訴狀一併遞交到法院立案庭立案,然後等待法院傳喚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如果是雙方自願,那就可以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的話,要簽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上的內容由雙方商榷決定,對此無異議就能簽字。(包括財產的分割,現金,動產,不動產,股票,債務等等,還有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等等)

帶著離婚協議書,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彩色免冠二寸照片兩張,去民政局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了。

如果上方有任意一方不願意離婚,或者對離婚協議書上的內容拒絕簽字的話,可以提出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建立在對方不願意的情況下才能成立的。一般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都是以調解為主要手段。當法院確定雙方感情破裂,才會准許離婚。

也就說,不論是被告還是原告,都要拿出對自己有力的條件才能說服法官。比如,想離婚的人全力訴說對方的不對或者不忠,不想離婚的人就會說自己或者孩子不能離開對方,等等。

濕姐見過諸多套路,但大多數都是因為財產鬧得不可開交的。

做個參考而已,還是勸各位,做決定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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