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原告有通知書嗎?


題主,您好!不同的刑事案件,在立案成功後,會收到不同部門的立案回執。刑事案件的立案有三個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

咱們分情況說明:第一,公安機關,對於比較惡劣的刑事案件,當事人要向公安機關舉報或控告。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在受理案件的時候應給報案人出具相關的受理回執,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需要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的,應該立案,如果不立案的應該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給報案人。第二,檢察機關,公眾向檢查機關舉報貪污,賄賂,瀆職案件等是否會收到立案通知,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修正)》規定,舉報中心對於所收到的舉報線索,應當及時審查,並根據舉報線索的不同情況和管轄規定,在七日以內分別作出如下處理。通常實名舉報經,會將處理情況和辦理結果及時答覆舉報人。第三,審判機關即法院,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根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制度,明文規定,法院登記即立案,並給予原告人立案(登記)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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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你可能問的是公安機關在受理報案時的相關規定。因為根據刑訴法的規定,除去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一律由公安機關負責。所以,日常大量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都是由公安機關進行的。對於刑事立案原告是否有通知書,《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在受理案件的時候應給報案人出具相關的受理回執,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需要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的,應該立案,如果不立案的應該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給報案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相關具體條款如下: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另外,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刑事案件,根據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機關負責監督,以確保刑事案件立案活動依法進行。


謝謝《今日頭條問答老師.悟空小秘書老師》邀請。

關於"刑事立案原告有通知書嗎"的問題?有管轄權之分,略述如下:

一是對於一般刑事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訴。

法院登記即立案,並給予原告人立案(登記)通知書。這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5日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制度的規定明文規定的。

這裡講的刑事案件是指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罪刑較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明文規定的罪名。這裡的核心問題是誰起訴誰舉證。

如果沒有確實、可靠、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構成刑事犯罪,被告人有權反訴原告人誣告、陷害或誹謗。

二是對於公職人員的貪污、賄賂、瀆職案件,直接向監察委實名舉報(原來向檢察院舉報)。

監察委信訪室對實名舉報會按法定程序初查或按批示向有關職能室轉辦初查。對於能夠掌握一個錯誤事實的舉報,予以立案,並將立案情況通知舉報人。

三是對於較為惡劣的刑事案件,當事人要向公安機關舉報或控告。

公安機關受理後,按照《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若干問題規定》,進行初查、預審、立案、偵查。立案情況也會依法通知原告人。

管見了。


如果是公訴案件,被害人去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控告報案,會有案件受理登記回執,如果不予立案,會通知控告人的。但是如果立案,沒有規定要通知被害人。不過,立案後,往往會再找被害人進行詢問做筆錄,那就是立案了。如果是自訴案件,直接去法院告訴,法院立案會給你通知書的。


我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員,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的立案有三個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根據不同的職責受理的範圍是不一樣的,牽涉到《刑法》涉及的罪名很多,我們在這裡只討論自訴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⒊虐待案;

⒋侵佔案;

當你的人身、財產、婚姻、等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你應該首先報警(報案),公安機關會出警處理的,然後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立案調查(刑事偵查),你報案或者立案後會有回執的。如果構成刑事案件,因這些案件是自訴案件,不需要檢察院提起公訴,需要你個人到法院起訴。

法院自接收刑事自訴案起訴材料之日起,應當依法辦理收件回執,在十五日內完成立案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發給自訴人《受理案件通知書》,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發給自訴人《一次性告知書》。


首先我想問一下題主,你題目中的原告是不是就是指受害人呢?因為在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審查階段是沒有原告這麼一說的,只有被害人。如果你是說被害人的話,那麼刑事案件立案之後,公安機關應當將立案告知書送達給被害人。送達的方式有當面給被害人,也可以通過郵寄的方式給被害人,然後由被害人簽名確認收到,然後將確認的回執給到給公安機關。


你說的應該是在公安機關,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階段,不叫原告,稱為報案人或被害人。

對刑事案件,報案人報案後,公安機關應當即受,受理後應當交付報案人《受案回執》,根據案情不同,區分不同時限的立案審查時間,公安機關應當在時限內做出是否立案決定,做出立案後,應當及時告知報案人立案情況及查詢案件進展方式。

@半畝食堂 @三寶長成記 @David媽咪


刑事自訴立案,依法應當出具立案通知書,但是法院基本不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法院會向原告送達開庭傳票及舉證通知。大家認為我回答的對,請給我點個贊。我是律師,有法律問題、社會問題可以關注我的頭條號!多多邀請我回答法律問題,謝謝!


悟空你好,有關刑事立案告有通知書嗎?我是這樣認為的,關於刑事立案他首先必須執行刑事訴訟法來執行。有關某一個刑事案件當發生後,首先當事人就得向當地公安部門舉報或電話,或者書面舉報。當公安部門接舉報後應立即到場處理,在到達現場後通過了解情況,能現場解決就現場解決,不能現場解決把雙方主要人一同帶回公安機關,再協商處理解決,當然這裡講得是最普通刑事案件。如果遇到重大刑事案件話,受害者(當事人)必須提出起訴,這裡必須要整理好訴訟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當人民法院接受了原告訴訟請求後,在五日內必須送達通知書,告知原告方該案人民法院以今立案開展調查,當原告方在訴訟請求被認可同時必須繳納一定訴訟費。在人民法院接納了該案開展調查時需要原告及被告到場時雙方都要到場,沒有認何理由拒不到場,原告方如有特殊由因不能到場的話,可以請第三方當事人到場,(通知書在現場調查前以今送達什麼時候,幾點,地點)並在通知書註明原告的義務。基本就這麼過情況!


如果公安部門對報案人報的案推諉扯皮拖延等,拖幾個月後不去調查不去辦案,原告報案人向立案部門追問時,公安部門向原告報案人開據一張沒有犯罪事實的認定書了事!報案的受害人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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